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法與佛學

  法與佛學

  太虛

  ──二十年新春在漢口律師公會講──

  今天因羅會長、張會長等相邀,得以參觀貴會,並參與貴會會員新年團拜盛典,在此歡欣鼓舞之中,得與各位相聚,誠使我生無限的歡喜慶快之心!

  適間羅會長論法與佛學的關系,在佛學之哲理中,確有法學原理。如日本法學博士笕克彥所著法學原理,往往引用佛學,可見佛學與法學本是一貫的。諸位都是法律專家,對于法學自然是有很深切的研究!法學是社會科學之一種,凡一學問必有其根本原理,法律學的根本原理,就是法律哲學。但在中國研究各種的學術,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律學、以及生物、心理等一切學術,能夠從根本原理上推求到佛學的還不多;因向來對于佛學有了錯誤的觀念,以爲佛學是不足研究的。這種誤會,在舊的觀念上,以爲佛學是虛無寂滅的,非人生的,非倫理的;有了這種誤會,故對于代表佛教的出家僧衆,認爲他們是向虛無寂滅方面去的,與人生社會無關的。其實佛教不是如此。佛法固然有時講到空無寂滅,因爲人生世界本來不全美善,所以對于其中不美不善部分,要離掉它,要除掉它,但是在離掉除掉之後,還要實現出美善的來,並不是只破壞就算了的。譬如革命,是先要經過破壞的,但是他把原有各種不好的製度和現象破壞了之後,還是要建設出一種新的製度來;一般人初見他破壞的過程,就以爲他是消極的,其實不然。中國人對于佛學舊有的誤會,亦是如此。到了今日,一般人對于佛法又有了新的誤會:其一、以爲佛法與革命性是相反的,遂不願研究佛法,殊不知事實上佛法正是革命的。假使革命只破壞而不建設,那末、亦可以說佛法不是革命的;但革命是破壞了不好的之後,還要建設好的,而佛法正是如此。且可以說:佛法是一種澈底的革命,澈底的破壞和建設。因爲、佛法是破迷而成覺的,破妄而成真的,破染而成淨;所以佛法是破除種種不美的、不善的,來建設美的、善的,而使一切人民以及衆生得到究竟安樂的。故可以說:佛法是革命的,而且是革命最澈底的。

  其二、以爲佛教是迷信的,因爲在社會的風俗習慣上見到一些拜神、度鬼等情形。這些情形,似乎與佛教有很大的關系,其實、這不過是一般通俗的現象,絕不能拿來代表佛教。我們要研究佛之經典,方知佛教之所在。這種通俗的現象之發生,其原因由于中國舊時分兩種階級:其一、爲讀書人,所謂讀孔孟之書;其二、爲不讀書人,如農工婦女等。以不讀書故,一切行爲無所規範,爲政者應其需要,于是有神道設教,施行之于通俗社會,積習相沿,真義寖失,儀式所存,遂爲近來一般稍有國民常識的人認爲迷信,而自佛法真理上觀之,更應認爲迷信。故真正研究佛法者,就應當把這種通俗的迷信,逐漸破除掉。

  既將以上的誤會解除,才可講到佛法的法理上來。法之一字,其中本含有法律的意義。但在佛典上用這法字的意義,還要擴大得多,其意就是說:每一事每一物都有其自具的體性,在他的自性上各能表現其式相、作用;凡事物皆一方面自有其體性,一方面又能表出其相用以使人了知,由此事事物物都叫作法。梵文中之達摩,此譯爲法,即謂各各事物各有自體相用的意思。佛的道理,就是明了這一切法。佛、梵語具雲佛陀,譯言覺者。就是由不覺之中,打破種種不覺而得到究竟的覺悟,即是對于一切法本來的真象,皆能澈底覺悟,是名爲佛。所謂“法爾如是”,即是在法的本相上不加一點、不減一點、而覺悟之而講明之。是以佛在當日說法,自謂並未說法。誠以法之爲本,本來如是,悟法、說法,並未稍有增加或造作,不過就其本爾者而發現之耳;猶之科學家之發明自然公例是。故佛之說法,即是對于所覺悟的法而講明出來,使人皆覺悟,因我人于一切法,皆有覺悟之可能也。

  以上所講,爲佛法的名義。至于佛法的內容如何,即覺悟的所知爲何,今概括而略說之:凡是一件一件的事物,把它分開來看,或單純的、或複雜的,都叫做法;小之一微塵,大之一世界,乃至空中包括無量星球,皆在法的範圍之中。然無論大的、小的、單純的、複雜的法,皆是衆緣所成,佛法謂之“因緣所生”;即是無論何法,皆不是單獨成功,而是很多的關系所構成,例如成一國家,必須有領土、人民、法律、製度等,外而國際間之其他各國關系,以及自然界的水、火、日光、空氣等,如是各種關系條件之結合,始能成一個國家。此上乃就大者而言,小者、雖一草一木,必須種子、水、土、肥料、日光等始成。故知一切法無論大小,皆是由衆緣所成,由其密切的衆緣推至疏遠的衆緣,則要推及無窮盡而此法始獲成立。故吾人欲明了一法之究竟,勢必對于與此法有關之一切法,皆悉明了方可;推之其他一一法,亦複如是。是以每一法一有任何活動變化,即足以影響其他一切法,故一一法爲一切法所成,一一法又爲能成其他一切法之緣。法法相關,法爾如是,故知此理在一切法無不平等,絕非有某一特別法能生一切法、而不待他法緣成。如世所謂創造之神等等,此等在佛法斥之爲不平等因。是以佛法謂一切法入一,一攝一切法,一切事事物物莫不如是。此理、吾輩稍一留心,對于凡一事物皆可研究而明了,所謂俯拾即是者也。關于此理,吾曾于海潮音雜志上,著現實主義以發明之。誠以一切法都是現成如此的,事實如此的,一方是無我的,衆緣所生成的,一方又每一法都是活動的中心,故每一法都是自由的,而一切法都能轉變其他一切的;同時、其他一切法亦複如是。故知一切法,是普遍的,是平等的、是自由的,是一攝一切、一遍一切的,這就是佛法上的宇宙法理。

  將此法理應用到民主國家與大同社會,很是一貫相通。因這種法爾如是的法理,是由宇宙觀可以貫通到人生觀、社會觀的,因一一法每一刹那都有變動,各自有其一種因果,非另有主宰者造因果于其間也。民主國家主權在人民全體,是由個個國民共同的力量、共通的關系所造成,所謂民有、民治、民享者是。故此宇宙的大原理以建立民主國家,最爲相宜。而建設國家者,能依此理爲心理建設,然後從事民主國家之建立,則尤爲穩固不可搖動。以上就國家言,若論及大同世界,更與佛法相合。即每一人是大同世界的獨立分子,大同世界是每一人的直接團體,即是所謂每一法都是法界的一分子,法界是每一法的總合體。法界如是,人的社會世界亦如是。上來就法浬的意思,歸究到佛法的原理來建設民主國家和大同世界的關系,略說如此。

  各位都是對于法學有精深研究者,今我不過就佛法與民主國家、大同世界的組織法,約略言之。曾記維摩诘經中,言及維摩诘菩薩在社會上作種種不同的人,有一次作法律家,其中有一句謂:“入治政法,救護一切”。蓋任何時地,立法原意,皆系公平善意。乃有一般不明正法正理的人,往往發生強淩弱、衆暴寡的流弊,是以必須有一種平正之心,以爲之救濟護持。故施行法律的,應先明白是理,執持公平,救護弱小。今各位皆是法律家,皆能如是實行者。吾因現在佛教正信會講維摩經,感觸及之,深以各位即是佛法之真正實行者,故特將佛法的法提出,供各位討論。

  (周文瀾記)(見演說集)

✿ 继续阅读 ▪ 國俗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