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孤兒教育者應具性格之商榷
太虛
所謂孤兒者,即喪其所撫養之父親之赤子,而其母親又窮困不能養育之,于是有孤兒院者代爲收容,鞠教育誨而加之保護焉。但考查現代各國所被收容于孤兒院之孤,其死亡率比較常高,大都爲不能使孤兒享受其所最不可缺離之母親的愛撫,致兒感受種種不自然或不幸之弊害。所以欲使孤兒雖被收容于孤兒院,依然如相依于溫煦的慈母之膝下,而不失其自然之生長,則任孤兒教育者應具之性格,有不可不注意商榷矣。
作者從事于孤兒教育有年焉,積累經驗,以助我分析審定所以致成敗之諸因,編刊于玆,非敢自誇多聞也。蓋作者所處之地位,乃真實責任之所在,使于此得服務研究之機會,有待于高明而加以努力也。
法華經雲:“今此叁界,皆是吾有,其中衆生,悉是吾子”。任孤兒教育者,最要之性格,即此是矣。故吾曰:任孤兒教育者,其人雖已成家,且必有熱情真摯于子女之樂趣;或尚無子女而盼子殷切,愛人子猶如己出者;或具有孤兒心理之知識,及一般童性之觀察,且能了解分析其童年發育中之種種自然律,與生活標准式之差變,如情緒、欲望、嗜好、沖動、易誘惑性、喜怒無常性、以及其他心理上之弱點,皆能感受之而圖其完成者。如是則得其同情,庶免玩忽之弊乎!既得此同情之了解,則更須具吸引之人格與愉快之性情,乃有親密之接觸,伴侶之精神,並加以遊戲娛樂之參預,浸潤漸漬,使孤兒可親可近,優遊而忘其所在。然後于所訓練,悉婉聽從,一若教育者即其慈母然。
孤兒既被容于孤兒院,其與社會必少接觸,則任孤兒教育者,當具禮富之社會常識與其背景之了解,以及實際處理社會事業之經驗以同情心。一一分別,使彼被教育之孤兒各得其所,他日出而應世,庶無社交之困難,而易與群衆相和洽也。童年時期,最富模仿性,所以教育孤兒者之服式儀容,尤應足以示範者。平時之宜處處顯示雅馴優美之形式,與夫必誠必毅之態度。通常小學教師已應注意,而尤以任孤兒教育者爲切要也。
任孤兒教育者,有所取決,必先去我見偏見,信任孤兒自行理解之。事之重大者,略爲發蹤指示,然後搜集事證,下敏速審慎之判斷。而出言複當含有滑稽之意,是在緊張形勢之下,一語诙諧,全般體解,最易遷善改過者也。然不可失其誠懇態度,致贻害孤兒,流于卑下。亦不可固執而過嚴,蓋嚴肅冷峻,即無熱烈之友情,而失其執著之魔力矣。茍不慎而以之處置初入院孤兒,尤爲不宜,徒觸動其思親之念,而與教育者生一重隔膜矣,不可不慎也。且每施行一嚴重之訓育事件以後,則必思所以轉換其性質,使之略治瑣細無關緊要之事,以湮卻其惡意。視其所訓育事件關系之大小,令全體或一部份之有關系者合作之,所以融洽其意見也。
至于任孤兒教育者之年齡,初不能以經曆之多少爲斷。茍老景頹然,頭腦冷靜,最爲童心所厭棄;必也天真活潑,適合童年遊戲之生活者,當在二十以至四十也。
總之、任孤兒教育者,必能體慈悲之旨而具有慈母心腸者;能根據教育原理以發揮其精神;能了解分別各個孤兒之品性,而實施其教育之方針;能在孤兒中立真摯誠毅之品格爲之模範;能負積極之責任,使孤兒出院後對于立身處世之原則有充分之准備者,庶幾可矣!
(見海刊八卷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