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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離合辭例釋義

  六離合辭例釋義

  太虛

  ──七年秋作──

  一  六離合釋法原文

  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叁、有財,四、相違,五、帶數,六、鄰近。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一、依主者:謂所依爲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于識。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識。如子取父名,即名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余五離合,准此應知。

  二、言持業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爲藏識,故名持業。亦名同依: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叁、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雲覺者,即有覺之者各爲覺者,此即分取他名。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爲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爲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四、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诠,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爲眼及耳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有財。

  五、言帶數者:以數顯義,通于叁釋。如五蘊、二谛等,五、即是蘊,二、即是谛,此用自爲名,即持業帶數。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爲名,即依主帶數。如說五逆爲五無間,無間是因,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

  六、言鄰近者:從近爲名,如四念住以慧爲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既是鄰近,不同自爲名,無持業義。通余二釋:一、依主鄰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爲何處住?答雲:長安住。此人非長安,以近長安故,雲長安住。以分取他名,複是依主、鄰近。二、有財鄰近;如問何處人?答雲: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複名鄰近。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叁種,如是六種釋。

  二 釋義

  此六離合釋法式原文,依唐玄奘叁藏法師譯述,乃天竺之辭句通例,猶八啭聲之爲一聲或數聲──天竺亦拚音文字故──之各單名字之通例,及因明用爲多名句推論一義之理論例。故此六離合釋,亦爲二字或多字之二名結成之一辭句之義例也──二名或多字者,如中華民國爲一名,中央政府亦爲一名,結成爲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每一名四字也──,故今謂之辭例。辭有離合,正以一辭皆由二名結成故也。離之則爲二名所诠之物,合之則爲一辭所诠之義。在名但诠單一之物,則既不由合成,亦複無有離相。然此唯在一字之名及兩字之辭則然,若在多字之辭,所依多字之名,則當隨其辭之與名之相對位而異。如“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對此一辭觀之,“中華民國”與“中央政府”爲二名。然將“中央政府”一名撇開不提,單雲“中華民國”,則中華民國即爲“中華”與“民國”之二名所結成之一辭,而以“中華”與“民國”爲二名。更將“中華”一名撇開不提,單雲“民國”,則民國即爲“民”與“國”之二名所結成之一辭,而以“民”與“國”爲二名。反之、進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統一主義”爲一辭,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亦與“統一主義”降爲結成一辭之二名。然退至二字之辭與一字之名,則更無退位可退矣。一字之名非所合成,乃無可離,故名無關合離。而在辭必以其可離顯其合成,尤須明其由何式而合成。因其合成關系,乃變一名所诠之二物,爲一辭所诠之一義也。或謂一辭須由叁名結合,即中間必有“與、及、之、即”等連綴名也。但此在西文、日文或如是,華文、梵文則不必然。

  叁 辭例

  ┌用自者───持業辭類─亦曰同依……例雲“動物”

  │

  │   ┌少分用他……例雲“學者”

  │用他者───有財辭類┤

  │   └全分用他……例雲“稱人父子曰(橋梓)”

  │

  │  亦曰相┌依主辭類─劣者依勝……例雲“天子”

  │俱用者───┤

  │  依辭類└依士辭類─尊者依卑……例雲“世人”

  六離合辭例┤

  │俱非者───相違辭類─各別並立……例雲“竹木金石”

  │

  │   ┌依主鄰近……例如“天山”

  │通二者───鄰近辭類┤

  │   └有財鄰近……例如“問慈溪人何處之人,

  │    答曰“甯波””

  │

  │   ┌持業帶數……例如“七情”

  │   │

  │   │有財帶數……例如“古有四凶今稱四惡人

  │   │  亦稱以“四凶””

  └通五者───帶數辭類┤相依帶數……例雲“叁才”

  │

  │相違帶數……例雲“一十百千”

  │

  └鄰近帶數……例雲“四念住”

  四 例釋

  一、即如“動物”一辭,動即物之業用,非離所目之物外別有動之自體,即用此物之自業用以名此物,示別他物;是故動即是物,名爲“用自”。動是業用,物是體相,即用顯相,即體持業,故名“持業辭類”。類者、等余同此“動物”一辭之辭性者。業用之動,體相之物,同是依此“動物”有者,非離此動物外別有體相、業用,離此體相、業用即無所目動物,故名“同依”。此之一類辭性,二名中間之連綴名,當用“即是”二字,所目必在此物之體,但用此物之業以顯此物非他物耳。設雲動之物,或雲物之動,則屬“相依”辭類。設雲有所動物,或雲物有所動,則屬“有財”辭類。其辭皆與“動物”之一辭義不符矣。

  二、例中“學者”一辭,釋爲有學之人。此人能有學,學是此人所有,猶雲有財産者、有衣食者義同,故名“有財”辭類。學是人之所有,此人之所有者,非即此人,不用此人以目此人,而用此人之所有者以目此人,故曰“少分用他”。設雲學即人,人即學,則不成辭義也。設雲人之學,學之人,則與“學者”之一辭義不符矣。其連綴名當用“所”、“有”二字。

  叁、例中橋梓二字,世以稱人父子,實則父子是人類,橋梓木類,橋梓完全非是父子,徒以橋梓之尊卑,似父子之道,遂借托以爲稱謂,故爲“全分用他”。

  四、帝皇古稱天子,所目在爲帝皇之“子”,不在降生帝皇之“天”。天是一物,子是一物,各別有體,本是二物。天是他物,子是自物,故爲“自他相依俱用”。天尊子卑,故爲劣者依勝者之依主辭類。其連綴名當用“之”字,曰“天之子”。不得雲“天即子”;亦與“有天之子”等異。

  五、世、是世間,世間之人,謂之世人。人、是世間之主,人勝世劣,故爲尊者依卑者之依士辭類。

  六、竹木金石一辭,共有四物,各別獨自有體,分立不相連屬,故曰“相違”既不能雲木即石,亦不能雲竹所有石,但可雲金與石而已。原文謂通有財、帶數二釋,但並舉幾物即含幾物之數義,及爲連綴名連綴所有之物耳──不能別成辭類。

  七、因山高鄰于天,名其山曰天山,故曰依主鄰近。

  八、喜怒哀樂愛惡欲之七,即是情,故曰持業帶數。

  九、天之才、地之才、人之才之叁才,故爲依士帶數。

  十、一十百千,並立不關相屬,故名相違。又即是數,故爲相違帶數。

  其余概可准知。“相違帶數”、“鄰近帶數”二類,今依義新立也。

  (見覺社叢書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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