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慈幼之意義
──十九年一月在泉州婦人養老院講──
一般社會的人們,不是將佛教看做不足道,就是看作太高深了。其實、佛教的出發點,是叫人日常行爲上,身體的活動,口頭的活動,和意志的活動,都應本著自己有利益、于人有利益而去活動的;所以做人的最重要的條件,是各安其分,各盡其職。以各安其分故,不去侵掠他人,不求僥幸,不圖非分。各以盡其職故,于己分內之職,盡心盡力去做,同時對于他人有互相協助、互相救濟之天職。在前者即是自利,在後者即是利他。然我們有了自利就可以了,何必又要利他呢?這理由假使在全盤社會上看起來,年輕力壯的人,似乎有了自利就可以了;但是試問年輕力壯的人是不是由年幼力弱而來,漸向年老力衰而去。這年幼與年老前後兩期的人生,一者、正在生長發育、含苞待放期中,一者、已入于衰殘暮景。還有一些殘疾纏綿長處苦痛,這些都沒有獨立的能力,都是靠年輕有力強健者,教育他、扶養他、救濟他的,而且此教育、扶養、救濟,也原是年輕力壯者的應盡的天職。故處在社會的人們,在應有天職方面講,只有自利沒有利他,是不足以盡社會的原理。在年輕力壯時,一方面扶養老者,同時接受老者老練的思想,因爲年老的思想,比較年輕的來得有經驗、有把握的緣故;一方面教育幼者,同時將自己所獲得的知識以灌輸之,使人類的知識日趨于進步。如此承前啓後,老者有養,幼者有教,則人類社會安有不發達之理!佛教裏所講的菩薩,一般未入佛教的人們,就聯想到城隍、土地的偶像了,其實佛教所指的菩薩,並不是這些,乃指學佛的有自利利他的人,人能自利利他,就是菩薩,所以、現在希望在座的各位,都發自利利他的菩薩心,做菩薩應做的事,那末、各人都得挂上菩薩的頭銜了。學佛本來就是學做菩薩,可是我們中國佛教徒,說起來是很慚愧!菩薩的職志,是在使一切衆生離一切苦痛,獲得一切快樂。就是有一衆生未離苦得樂,菩薩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可是我們佛教徒,不但不能使一切衆生離苦得樂,就是這同類的人們,都還在苦惱掙紮之中,而尤其是中國的人民,因天災人禍的交加,都處在水深火熱之中,使壯者盡其職,老者有所養,幼者有所教,現在我們佛教徒尚未能作到,這是何等的慚愧啊!倘是社會上一般的人們,或農、或工、或商、或學,各站在其人生所需要的職業水平線之上,都問心無愧的各安其分,各盡其職,則社會自然安甯,都過著快樂的幸福。社會之所以擾亂,人生之所以苦痛,其原因是因爲社會中有不良份子,不安其分,不盡其職,在在去侵掠他人和暴棄自己的職權,于是社會不安的現象發生了!所以、我們要求社會安甯,人生快樂,首須我們實踐自己的良心去安分盡職。社會之所以形成,多半靠著中堅份子、年富力強、安分盡職的人,他的心地非常光明,同時、他自己精神也有所安慰,所謂:“君子坦蕩蕩”。社會都是這樣的安分盡職的份子所組成,其社會自然的安甯了。進一步、又能把自己力量去扶養老者,教育幼者,救濟貧病及遭意外之禍者,則人生也就快樂了。現在中國挂佛教會或其他各種團體的招牌也不少了!其真能去辦佛教的事業,如整頓內部,研究教理,方便布教,慈善事業等,能設備實地去行者很少!而晉江佛教會將成立,內部整頓,自有莫大的希望;對于慈善事業,如慈兒院、教育無依無怙的孤兒,如養老院、扶養老而無告的貧婦。此後我還希望晉江的信佛民衆,對于天災人禍病貧交逼的人們,應設立救濟院、醫院等;至于失業的人們,亦須設工藝所等以補救之,一一使成爲有系統的慈善事業。
在社會上能自立自治、相助相濟的人,在佛法上講,還是初步的工夫。進一步、盡量的擴充,可以成賢、成聖、作菩薩、作佛了。然都以初步的工夫爲基礎,倘是能作進一步實行,其意義當更爲深長!例如慈兒院、或養老院,在佛法真正意義上講,都含著很深的道理,不僅僅只有物質上給養,還要在精神上、道德上去扶植他。如教導孤兒,不但只教以爲人的知識──所謂初步的工夫,同時、開發其本有佛性,使其善根增長,修菩薩行,以至于成佛──所謂很深的道理。如給養老人,也是使其精神與道德有所修養;因爲、年老的人暮景無多,身體衰廢,而精神生命之欲望無窮,在此應當以佛法的道理去啓發她,使其精神無窮的生命導歸極樂。由此以言,凡辦佛教事業,不能同世俗社會事業同等而視,應當有進一層深的意義才是。平常人說:“人間無一片幹淨土”,其實人間不是沒有幹淨土,倘是我們佛教徒都能努力,建設有意義的事業,這幹淨土就可實現于人間了。
臨了、我要對貴院的老人說幾句話:你們既然同到這兒來,同住在這兒,不必存心自己是一個養老的人,應當覺得這院就是自己家庭,對于同住這兒的人,應當作姊妹親戚看,如此、一切口角是非的煩惱,都不會發生,而精神方面也都得到暢快安甯了。再加之以每天念經念佛,求生極樂,則這念佛的心與佛的心時時相通相感,而這養老院一天一天與極樂世界接近起來,所謂托質蓮華,與諸上善人俱會一處的目的,也就不遠了。你們大家都同存著這樣心,都作這樣想,而精神上感到無限快樂,則念佛與作事──平常能作的事,所謂安分盡職的事,都感著非常的興趣,非常的有精神了。(芝峰記)(見海刊十二卷九期)
(附注)原題“泉州婦人養老院之講演”,今改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