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使人誤認這本小冊子,就是前兩次所出版的,所以決定在書名後面加“之比較研究”五字。並且除了附載別人的文字之外,一律把附錄字樣去掉。又因爲前年和呂碧城居士往來叁函性質相同,所以也加在後面。
王季同 廿一、二、十四
佛法與科學之比較研究
佛法與科學
近年著者屢作文字,贊佛法而譏科學;爲執科學以疑佛法,與掇拾科學以附會佛法者說法。然佛法理事無礙,第一義谛不離世谛,況瑜伽師地論雲:“菩薩求正法時......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外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一切外論者,謂:(一)因論,即今之邏輯(Logic);(二)聲論,即今之語言學,文學;(叁)醫方論,即今之醫學,藥物學。一切世間工業處論者,即今之種種純正科學,應用科學等。然則科學固未始非學佛之方便也。故作此篇以爲科學家起信之一助。
佛法要旨在破一般人之我法二執。我執者,一般人所認爲主觀的我。法執者,一般人所認爲客觀的宇宙,及支配此宇宙之種種客觀的自然定律也。佛破二執,文如煙海;玆略述其與現今時代人類機緣相當者:——
一般人所認爲我者,或即是身體,或即是感覺,感情,知覺,意志;或非身體,非感覺等。若謂我即是身體,或感覺,感情等.身體與感覺等皆有種種區別,試問何者是我?若眼是我,則耳,鼻等即應非我。若耳是我,則眼,鼻等又應非我。若痛苦是我,則快樂等即應非我。若快樂是我,則痛苦等又應非我。......若雲眼,耳,鼻等皆是我,則應有許多我。謂痛苦,快樂等皆是我,亦然。故言身體與感覺等是我,實不合理。若雲,我非身體,非感覺等;則我與身體,感覺等不相幹。應無作爲及享用等。故亦不然。是爲佛破我執之一斑。按基督等宗教所言靈魂,即非身體非感覺等之我。嘗見基督教徒證明人有靈魂,大旨謂“軀殼爲物質所構成,故必需別有靈魂爲其主宰,如機器之需司機人。”然自生理的心理學及比較心理學逐漸進步,發現一部分之心理作用皆可以生理變化說明之,且有身體上之多種動作,純屬于無意識的生理反應。故經驗派之哲學家基于此類證據,創立唯物論:謂各種感官如電傳形像之感光電池(Photo cell),電話機之送話器(Transmitter)等,神經中樞如自動電話之交換機,司運動神經端之鞘如電磁石,一切心理作甩,完全爲極複雜之生理反應。各種動物無非自動機械(Automatic machines)之類;即由神經系統爲之主宰,不必別有靈魂也。此唯物論自其執物質(說明詳後)一端言之,與佛法背馳;然就其破靈魂一端而言,實與佛法吻合。試再引因明論(即邏輯)破神我一節,更可見其推論方法之若合符節也:——
因明論雲,“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此節指示叁段論法(Syllogism)大名詞(Major term)含意兩歧之錯誤;所引“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爲數論外道所立錯誤之叁段論;與基督徒證有靈魂之推論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爲商羯羅主菩薩指出其錯誤之語;亦與經驗派哲學證明不必別有靈魂之方法同。不過古今名詞互異而已。玆列古今名詞語句對照表于下;閱之可知。
法。
大名詞(Major term)。
因。
大前題(注一)(Major premise)。
法差別相違因。
大名詞含意兩歧之大前題。
眼等。
軀殼。
他(暗指非積聚性之神我)。
靈魂(非物質的)。
積聚性。
物質的。
臥具等。
機器。
眼等必爲他用。
軀殼必需別有靈魂爲其主宰。
積聚性故。
爲物質所構成故。
如臥具等。
如機器之需司機人。
成立。
證明。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
如以此大前提證明軀殼必爲他物所主宰。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乃證明爲含意不同之大名詞“物質所構成的他物”(即神經系統)所主宰。
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因機器乃由物質所構成的司機人之“軀殼”所主宰也。
細閱上列對照表,可見數論外道之推論與今之基督教徒一般無二;而商羯羅主菩薩之駁論亦與今經驗派哲學之駁基督教靈魂一般無二。
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觀的存在,其意無非謂宇宙爲生我感覺之實物。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覺?且是實物乎?若雲質子(Proton),電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實物,且生我感覺;然我感覺上並無質子,電子,光子之形像;故質子,電子,光子縱是實物,決不生我感覺。若雲方,圓,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覺,且是實物;然方,圓,,大,小,明,暗等並非物質;故方,圓,大,小,明,暗等縱能生我感覺,決不是實物。故認宇宙爲客觀存在亦不合理。是爲佛破法執之一斑。按根據自然科學亦可得相同之結論。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見解,此山乃我親目所睹故其存在決無問題。但以光學及生理學說明之,則我之見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劇烈震蕩,擊動以太,(或雲擊動磁力場與靜電力場)傳達地面。地面物體受之,因其自然頻率(Natural frequency)之異,吸收其某部分而反射其余,遂分色彩及明暗。我之見山乃自山反射之波動向各方面進行,遇我目中凸鏡(Lens),屈折而聚于網膜上(Focussing on retina)爲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狀均與面前之山無異。此倒影使網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學變化,刺激視神經端之圓錐體。視神經傳此刺激力于神經中樞,始有見山之感覺。故無論此感覺爲非物質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僅爲質子電子光子之一種組合(如經驗派哲學所想像);要之,我之見山實未見山,不過見網膜上之倒影;且亦並未見倒影,不過得視神經之一宗報告。耳聽鍾聲,鼻聞花香,舌嘗甘旨,身禦輕暖,莫不如是。如人在中央政府,得各省各機關來電報告種種事務,不得謂親見某省某機關之某某事也。且非特其原本之物體,音聲等(Original figure,sounds etc.)爲我所未嘗直接經曆,即被複製之迹像(Reproductions)如網膜上之倒影等,亦僅由人畜屍體解剖時見之。其非直接經曆,依然與見山無異。然則物質之客觀存在,征諸自然科學,恐世間一切問題其證據之不充分,更無過于此者矣。可見關于客觀的宇宙,自然科學所得之結論,仍與佛說無殊。
或謂如上理論不過足以成立懷疑論而已,不過謂客觀的宇宙不能爲我人所感知而已,並未能決定否認宇宙之客觀的存在也。且宇宙之客觀的存在雖不能感知之;然能就我人所感知之種種現象而推想知之。是亦不然。凡我人對于一事之懷疑,必此事在此時此處雖未爲我人所親曆,而在他時他處已曾爲我人所親曆者。今我人決不能于何時何處可親曆有一客觀的宇宙,何得有所懷疑?又我人對于一事而可以推知,必此事在此時此處雖未爲我人所親曆其與某事並存或繼起;而在他時他處已曾爲我人所親曆其與某事並存或繼起者。今我人更決不能于何時何處可親曆有一客觀的宇宙與種種現象並存或繼起,何得有所推知?
但自然科學雖足已證明物質之客觀的存在之無征不信,然以爲此玄學問題不切實用,故仍以通俗眼光假定此物質之客觀的存在,而專致力于其規律系統之研究。久之竟忘其爲一種假定,而辄欲據此“物質之客觀的存在”之武斷大前提以推論,致蹈邏輯之大謬誤于不自知。經驗派哲學之立唯物論即坐此病。且經驗派哲學既已否認非物質的靈魂之存在;若更舍此物質之客觀的存在之成見,便有落空之感,故此成見抱持愈固。
然則佛既破我執,複破法執,其宇宙觀人生觀畢竟如何?曰,佛說萬法唯識。識有八: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眼識即視覺,耳識即聽覺,鼻識即嗅覺,舌識即味覺,身識即觸覺,意識如文可知。以前六識爲一般人所易于了解,其第七、八二識則非一般人觀想境界。第八阿賴耶識中有相見二分,第八識相分實即一般人所認爲客觀的宇宙,其見分實即一般人所認爲主觀的我。究之同爲一識,並無主客之分。由第八識相分爲所緣緣(即對像)生前五識之相(即接于感官之種種物理現象化學變化如明,暗,軟,硬,香,臭,甘,苦等)見(即感覺)二分;此一般人所認爲客觀的宇宙,與主觀的我者,猶只是第八識現行。此外尚有一切法種子(詳後)亦在第八識中;次第成熟而生現行。阿賴耶識大略如是。第七末那識即理性批評派哲學所謂非經驗非邏輯的認識(注二),如我與時間空間等認識是。經驗派哲學以爲此種認識之起源亦是經驗。其實不然。我與時間並非對像,其起源之不是經驗自不待言。即就空間而論,雖似從視觸二覺而起,然依物理學及生理學仔細分析,則視觸二覺不過爲二種神經遞到之明暗,彩色,冷暖,軟硬等消息;絕不含有空間之認識。反之,距離方向等一切幾何學上之概念,乃藉空間之認識爲基礎;如繪畫之必先有紙絹。末那識之大略如是。更舉要言之,則一般人所認爲主觀的我,與客觀的宇宙者,體只是第八識;但第八識並不自認爲是主觀的我,與客觀的宇宙;由第七識具先天的成見,即上文所述普遍的基本的認識,故錯認第八識以爲是主觀的我與客觀的宇宙。由吾人之認識上帶此錯誤故,吾人于經驗及推理上屢屢發現各種矛盾之事。例如:明知視覺是視神經遞與中樞之一種消息,然吾人于得此消息之際,終有仿佛親見其物之一種錯覺;又愛因斯坦相對論依物理學實驗,及超空間(Hyper-space)幾何學理論說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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