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聞之聲甚著。
苻代建元(365—384)中,有僧伽跋澄、昙摩難提等入長安,趙正請出諸經,當時名德莫能傳譯,衆鹹推(竺佛)念,于是澄執梵文,念譯爲晉(漢語)。質斷疑義,音字方正。至建元二十年(384)五月,複請昙摩難提出增一阿含及長阿含,于長安城內,集義學沙門,請(竺佛)念爲譯,敷析研檄,二載乃竟。二含(增一、中)之顯,(竺佛)念宣譯之功也[24]。
從以上引文可知,竺佛念不但通外學,對音韻訓诂、西域等地的方言也十分精通,同時,還參與了《增一阿含》、《中阿含》等的翻譯工作。其出色的工作得到了教界的推崇。
再者,道安在《大比丘戒序》中也提到:
至歲在鹑火,自襄陽至關右,見外同道人昙摩侍諷阿毗昙,于律特善。遂令涼州沙門竺佛念寫其梵文,道賢爲譯,慧常筆受[25]。
根據道安法師的記載,竺佛念曾參加昙摩難提翻譯戒律的工作,負責將律典的梵文記錄下來。
因此根據《高僧傳》中〈竺佛念傳〉對竺佛念曾擔任翻譯工作的素養的記載,以及道安法師說竺佛念對律典應有一定的基礎。筆者以爲,《長阿含經序》、《出叁藏記集》、《高僧傳》、《開元釋教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等文獻的記載,在《四分律》的翻譯過程中,竺佛念負責將《四分律》譯爲漢語,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至于在《四分律》翻譯時,是佛陀耶舍由梵文譯出的問題,各種文獻的記載基本上是一致的。稍有不同的是,《長阿含經序》、《出叁藏記集》、《高僧傳》、《開元釋教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記爲“耶舍先誦昙無德律”,《大唐內典錄》、《曆代叁寶記》記爲“耶舍先嘗誦四分律”,而《四分律序》卻記爲“即以其年,重請(耶舍)出律藏”[26]。以上差異,應與支法領的經曆有關。《四分律》中說,支法領在西域求法期間,“會遇佛陀耶舍,才體博聞,明煉經律,叁藏方等,皆諷誦通利”[27],也就是說,支法領在西域求法時,已聽到過佛陀耶舍誦《四分律》。所以,到了長安後,佛陀耶舍誦《四分律》時,自然成了“重請出律藏”,即請佛陀耶舍重新誦出律藏。而《曆代叁寶記》、《大唐內典錄》說“耶舍先嘗誦四分律”,蓋是對佛陀耶舍于西域、長安兩次誦出《四分律》情況的精煉記錄。
另外,《四分律序》中還說到,在《四分律》翻譯過程中,支法領及弟子慧辯“爲譯校定,陶煉反覆,務存無樸,本末精悉”,說明支法領及慧辯爲翻譯出的《四分律》作了反複校定的工作,這與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所說“時集京夏名勝沙門于第校定”的情況是一致的。
因此,綜上所述,《四分律》的翻譯,支法領在西域時,已聽過佛陀耶舍的憶誦,佛陀耶舍到了長安後,又請他重新誦出梵文,由竺佛念譯爲漢語,道含擔任筆受,最後由支法領及慧辯反複校定,才行形成定本的《四分律》。這充分反應了中國古代翻譯工作的嚴謹。而《佛光大辭典》中說,支法領回長安時,帶有《四分律》的梵本的推論[28],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
至于《衆經目錄》和後來流行的《四分律藏》及《四分戒本》,都將譯者題爲“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大概是爲突顯出二者在翻譯過程中的重要性罷了。而有的文獻記載爲“佛陀耶舍譯”或者“佛陀耶舍譯(出),竺佛念、道含筆受”,應當是有失真實情況的。
二、《四分律》翻譯的時間
關于《四分律》翻譯的時間,在經錄,經序,僧傳等文獻中同樣也有四種記載:
1、弘始十二年(410)至十四年(413)譯出說
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說:
以弘始十二年(410),歲在上章掩茂,請罽賓叁藏沙門佛陀耶舍出律藏四分四十卷,十四年訖。十五年(414),歲在昭陽奮若,出長阿含訖[29]。
僧肇明確指出,佛陀耶舍從弘始十二年開始誦出《四分律》。直到弘始十四年結束,共花了約叁年時間。到弘始十五年(414),又誦出《長阿含經》。以上是僧肇的記載。
2、弘始中譯出說
僧佑在《出叁藏記集》中記載說:
《長阿含經》二十二卷,秦弘始十五年出,竺佛念傳譯。
《昙無德》四十五卷,已入律錄。
《虛空藏經》一卷,或雲虛空藏菩薩經,叁藏後反(返)還外國,于罽賓得此經,附商人送到涼州。
《昙無德戒本》一卷。
右四部,凡六十九卷,晉安帝時,罽賓叁藏法師佛陀耶舍,以姚秦弘始中,于長安譯出[30]。
僧佑的記載十分模糊,以弘始年間爲限,無具體起止時間。但他明確提到《長阿含經》是弘始十五年譯出。
3、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譯出說
慧皎在《高僧傳》卷第二中記載說:
即以弘始十二年,譯出四分律……並長阿含等……至十五年解座[31]。
慧皎在此記載爲,從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佛陀耶舍共譯出《四分律》、《長阿含經》等經典。
另,費長房在《曆代叁寶記》中記載說:
以弘始十二年譯四分律等,至十五年解座[32]。
費長房的記載是,佛陀耶舍于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譯出《四分律》等經典。同時,費長房在《曆代叁寶記》中[33],也明確提到佛陀耶舍于弘始十五年,譯出《長阿含經》。
後來,道宣在《大唐內典錄》卷第叁中也記載說:
弘始十二年,譯四分律等,十五年解座[34]。
道宣的記載與費長房的記載是一致的,印順法師亦持此說[35]。
4、弘始十年至十五年譯出說
智升在《開元釋教錄》卷第四中記載說:
即以弘始十年戊申,譯四分律並長阿含等經,至十五年癸醜方訖[36]。
智升的記載是佛陀耶舍是從弘始十年到十五年,譯出《四分律》及《長阿含經》等經。
圓照在《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第六也持此說,如該錄記載說:
即以弘始十年戊申,譯《四分律》並《長阿含》等經,十五年癸醜方訖[37]。
圓照的記載與智升的記載是一致的,隆蓮法師亦持此說[38]。
綜合以上四種記載來分析,首先應肯定的是,最遲在弘始十五年,佛陀耶舍譯出了《四分律》、《長阿含經》等經典。但是,僧肇在《長阿含經序》、僧佑在《出叁藏記集》和慧皎在《高僧傳》中都明確提出佛陀耶舍是在弘始十五年譯出《長阿含經》的。根據這些記載可知,四分律的翻譯工作,是在弘始十五年以前進行的。關于這一點,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就明確指出,《四分律》的翻譯工作是在弘始十四年結束的。至于何時開始翻譯,有弘始十年或弘始十二年兩種意見。《長阿含經序》、《出叁藏記集》、《高僧傳》、《曆代叁寶記》、《大唐內典錄》皆說是弘始十二年,《開元釋教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采用了《四分律序》的說法,而說是弘始十年。對于這兩種說法,筆者傾向于弘始十二年說。因爲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說,“余以嘉遇猥參聽次,雖無翼善之功,而預親承之末,故略記時事,以示來覽焉”[39],僧肇明確說出自己親眼看到了《四分律》翻譯的場面。而《四分律序》中記載說,“凡我之徒,宜各勖勵,明慎執持,令大法久往焉”[40],這表明《四分律序》是後來弘傳《四分律》的某一位大德所作,並不是《四分律》翻譯當時所寫,在時間上晚于僧肇的記載。因此,僧肇的記載是比較可靠的,所以《四分律序》的記錄不足憑信。
綜上分析,《四分律》的翻譯時間,應起至弘始十二年(410),結束于弘始十四年(412)。共耗時約叁年時間。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便是這樣記載的。
叁、《四分律》的卷數
關于《四分律》的卷數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僧肇在《長阿含經序》中記載說:
以弘始十二年,歲在上章掩茂,請罽賓叁藏沙門佛陀耶舍出律藏四分四十卷[41]。
僧肇記載《四分律藏》是四十卷。
僧佑在《出叁藏記集》卷二中記載說:
昙無德律(四分律),四十五卷,已入律錄[42]。
而僧佑在《出叁藏記集》卷叁中又記載說:
昙無德四分律,四十卷或分四十五卷[43]。
根據僧佑的記載,他看到的《四分律》有分作四十卷和四十五卷的兩種。
慧皎在《高僧傳》中記載說:
即以弘始十二年,譯出四分律,凡四十四卷[44]。
慧皎記載《四分律》是四十四卷。
法經在《衆經目錄》中記載說:
《四分律》六十一卷[45]。
彥宗在《衆經目錄》中記載說:
《四分律》六十卷[46]。
費長房在《曆代叁寶記》中記載說:
《昙無德律》,四十卷,秦言法藏,此是人名,即四分律主也。或六十卷[47]。
從以上記載來看,《四分律》的卷數在流傳過程中,有開合的不同。《四分律》最初譯出的卷數大概是分作四十卷,後來有四十四、四十五、六十、六十一等情況的出現。從現行的《四分律》卷數來看,六十卷應是比較定型的分法。令人遺憾的是,不同卷數的《四分律》沒有流傳下來,致使現在無法了解,在《四分律》翻譯中,有關《四分律》卷數劃分的具體情況,乃至更無法對《四分律》不同卷數劃分的方法進行比較研究。
結束語
通過以上對文獻的疏理,《四分律》的譯者情況,充分反應了我國漢地早期佛典翻譯的實際情況。至于《四分律》的卷數差異,也說明《四分律》在流傳過程中,卷數上有開合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各種文獻對《四分律》翻譯的譯者,翻譯的時間,律典卷數有不同的記載,但並沒有影響《四分律》在漢地的流傳,僧尼重視的程度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這充分說明了僧團特別重視戒律的內容和精神的宗教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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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四分律》、《十誦律》共61卷,姚秦弗若多羅、鸠摩羅什合譯。系薩婆多部(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之廣律。因此律是將戒律分爲十項(十誦)敘述,故稱爲《十誦律》
[2] 《摩诃僧祗律》,共40卷,東晉法顯、佛陀跋陀羅譯。系摩诃僧祗部(部派佛教大衆部)之廣律,此律以部派命名,故稱爲《摩诃僧祗律》。
[3] 《四分律》系上座部系統法藏部所傳之廣律,又稱《昙無德律》。“四分”之名有兩說:1、內容有四部分組成,故稱《四分律》;2、四度結集,分爲四夾,故稱《四分律》。
[4] 《五分律》,共30卷。劉宋佛陀什譯,系彌沙塞部(化地部)之廣律。此律由五部分組成,故稱《五分律》。
[5] 《解脫律》,此爲迦葉遺部所傳之廣律,廣律未傳來我國,只有所屬之《解脫戒經》一卷,傳入我國有元魏般若流支譯。
[6] 法聰,北魏僧。南陽(今屬河南)人。住五臺北寺。見《南山宗說》卷二《律宗燈譜》卷一。
[7] 《續高僧傳》卷21記載說:“先是四分來廣宣通,有道覆律師創開此部,製疏六卷,但是科文,至于提舉宏宗,無聞于世。”《大正藏》卷50
[8] 慧光律師之事迹,,見《續高僧傳》卷第21〈慧光傳〉。(《大正藏》卷50,608頁)
[9] 見印順法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69頁。(正聞出版社,1988年4月修訂初版)
[10] 見《中國佛教》第叁輯,218頁,隆蓮法師撰《四分律》條目。(知識出版社,1991年7月第2次印刷)
[11] 僧佑《出叁藏記集》卷第九,336—337頁。蘇晉仁等點校。中華書局,1995年11月第1版。(以下所引《出叁藏記集》皆同一版本,不詳注)
[12] 《出叁藏記集》卷第3,117—118頁。
[13] 《出叁藏記集》卷第2,51—52頁。
[14] 慧皎《高僧傳》卷第二,67頁,湯用彤校注。中華書局,1992年10月第1版(以下所引《高僧傳》系同一版本,不詳注)
[15] 《大正藏》卷55,517上。
[16] 《大正藏》卷55,814上。
[17] 《大正藏》卷49,70下—80中。
[18] 《大正藏》卷50,254中。
[19] 《大正藏》卷55,155中。
[20] 《大正藏》卷55,140上。
[21] 《中國佛教》第3輯,218頁,知識出版社,1991年7月第2次印刷。
[22] 見《佛教史年表》,37頁,佛光出版社,1987年6月初版。
[23] 印順法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69頁,正聞出版社,1988年4月修訂初版。
[24] 《高僧傳》卷第1,40頁。
[25] 《出叁藏記集》卷11,412頁。
[26] 《大正藏》卷22,567中。
[27] 《大正藏》卷22,567上。
[28] 見《佛光大辭典》第2冊,1415下,佛光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
[29] 《出叁藏記集》卷第9,336—337頁。
[30] 《出叁藏記集》卷第2,51—52頁。
[31] 《高僧傳》卷第2,67頁。
[32] 《大正藏》卷49。80中。
[33] 《大正藏》卷40,79下。
[34] 《大正藏》卷55。254中。
[35]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69頁,正聞出版社,1988年4月修訂初版。
[36] 《大正藏》卷55,517上。
[37] 《大正藏》卷55,814上。
[38] 《中國佛教》第3輯,217頁,知識出版社,1991年7月第2次印刷。
[39] 《出叁藏記集》卷第9,337頁。
[40] 《大正藏》卷22,567中。
[41] 《出叁藏記集》卷第9,336—337頁。
[42] 《出叁藏記集》卷第2,51頁。
[43] 《出叁藏記集》卷第3,117頁。
[44] 《高僧傳》卷第2,67頁。
[45] 《大正藏》卷55,155中。
[46] 《大正藏》卷55,140上。
[47] 《大正藏》卷49。7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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