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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

  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

  

  一、中國的宗教現狀

   中國是個多宗教的國家。中國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國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8.5萬余處,宗教教職人員約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國已有2000年曆史。現在中國有佛教寺院1.3萬余座,出家僧尼約20萬人,其中藏語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約12萬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語系佛教的比丘、長老近萬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發源于中國,已有1700多年曆史。中國現有道教宮觀1500余座,乾道、坤道2.5萬余人。

   ——伊斯蘭教于公元7世紀傳入中國。伊斯蘭教爲中國回、維吾爾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群衆所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1800萬,現有清真寺3萬余座,伊瑪目、阿訇4萬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紀起幾度傳入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天主教徒約400萬人,教職人員約4000人,教堂、會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紀初傳入中國,並在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基督徒約1000萬人,教牧傳道人員1.8萬余人,教堂1.2萬余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2.5萬余處。

   在中國,全國性的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叁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産生領導人和領導機構。

   中國各宗教團體自主地辦理教務,並根據需要開辦宗教院校,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刊物,興辦社會公益服務事業。中國與世界許多國家一樣,實行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在國民教育中,不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機構開展宗教學的教學和研究。在各宗教組織開辦的宗教院校中,根據各教需要進行宗教專業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履行的正常教務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裏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

   發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對包括宗教在內的中國社會各個方面都造成了災難性破壞。中國各級政府在糾正“文化大革命”錯誤的過程中,也爲恢複、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錯案,恢複開放了宗教活動場所。80年代以來,中國基督教每年恢複、新建教堂約600所;到1996年底,累計印刷發行《聖經》達1800多萬冊,並受到多種免稅優惠;中國基督教協會自1983年起編輯出版的《贊美詩》累計發行達800多萬冊。從1958年至1995年,中國天主教已先後自選自聖主教126位。近十余年中國天主教培養、祝聖的年輕神甫有900多人。北京基督教崇文門堂每周的主日禮拜有3000多人參加。天主教北京南堂每周日有4臺彌撒,有2000多人參加,其中一臺是專爲在北京的外國人舉行的英語彌撒。

   在漫長的曆史發展中,中國各宗教文化已成爲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國的宗教徒有愛國愛教的傳統。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團結信教群衆積極參加國家的建設。各宗教都倡導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如佛教的“莊嚴國土,利樂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榮神益人”,道教的“慈愛和同、濟世度人”,伊斯蘭教的“兩世吉慶”等。

   在中國,各種宗教地位平等,和諧共處,未發生過宗教紛爭:信教的與不信教的公民之間也彼此尊重,團結和睦。這既是由于源遠流長的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中兼容、寬容等精神的影響,更是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製定和實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國情的政教關系。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叁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爲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爲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的人的權利等,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製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爲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範圍之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製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曆史、文化和國情不同,這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

   中國政府認爲,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衆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們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與其所處的社會相適應,這是宗教存在與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人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倡導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不是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與社會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相適應。這是符合信教群衆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邪教組織,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爲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義,製造邪說,蒙騙群衆,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衆淫亂,詐騙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産秩序。廣大人民群衆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中國司法機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衆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正是爲了維護公衆利益和法律尊嚴,爲了更好保護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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