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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産政策等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産政策等問題的報告》

  

  

  (一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産政策等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落實宗教團體的房産政策,有利于我國天主教、基督教獨立自主方針的貫徹,有利于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鬥爭,也是解決宗教團體自養和宗教職業者經濟生活問題的妥善辦法。因此,對這項工作,要從政治上著眼,作爲特殊問理來處理。

  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産政策等問題的報告

  (一九八○年七月叁日)

   最近期間,一些省、市、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和宗教事務部門陸續反映,原來依靠教會、寺廟房租收入維持生活的宗教職業者,自文化大革命以來因房租收入停止,有些勞動基地也被接收,生活來源無著,經濟政策長期不能落實,一些地區十幾年來扣發宗教職業者的生活費也未補發,用于正常的宗教活動經費也難以解決,致使中央關于宗教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不能切實貫徹,政治上産生了不良的影響。目前,許多地區宗教團體原有的存款已經或即將用盡,有的存款自文化大革命以來尚未解凍或被其他單位挪用,某些違反政府政策法令的現象一直得不到解決。有關地區宗教事務部門提出,恢複和補發文化大革命以來停付和未付的房屋包(定)租費,解凍或歸還宗教團體的存款,已成爲當前宗教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現將主要情況和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解放以來,中央和國家機關對教會、廟觀的房産曾經製定了一些基本的政策。一九五一年叁月五日中共中央關于積極推進宗教革新運動的指示曾明確提出“切實幫助教會的各個單位實行自養”,“替他們想些辦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給以房租,幫他賣掉一些産業以取得資金,甚至部分減輕其某項捐稅等)”。原內務部《關于寺廟房産處理的意見》也明文規定“現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廟房産,不論其自住、出租或作生産福利事業之用,經當地政府審查,仍准其維持原狀、並負保管與修繕責任”。爲了幫助各宗教團體實現自養並維持宗教職業者的生活,人民政府除允許教會、廟觀出租房屋外,還免收教堂、廟觀等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職業者自住房屋的房地産稅。後來,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總形勢下,許多城市宗教團體出租的房屋逐漸由當地房地産管理局實行包租(或經租),按月付給宗教團體一定的包租和定租費,以維持宗教職業者的生活和一些教堂、廟觀的維修。采取上述政策,對于貫徹中央“有步聚地實現教會擺脫帝國主義影響和經濟關系,把教會變爲中國人自治、自傳、自養的宗教事業”的指示,對于擴大宗教界的反帝愛國統一戰線、鞏固叁自愛國運動的成果、抵製外國教會和羅馬教廷的滲透、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走社會主義道路,曾經發揮了積極作用,實踐證明是完全正確的。

   (二)對宗教團體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應服從黨對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作爲特殊問題處理。(略)

   (叁)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爲了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實對宗教界人士的統戰政策,堅持天主教的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基督教自治、自養、自傳方針,有利于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鬥爭,對宗教團體房産等問題應采取以下辦法解決:

   l、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産權全部退給宗教團體,無法退的應折價付款。其出租部分是繼續采取文化大革命以前由地方房管部門包(經、定)租的形式,或由宗教團體收回自己經營,可因地製宜,由各地有關部門協商決定。包(定)租費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標准付給,如因房租費降低,房管部門如數支付有困難時,可由當地有關部門協商妥善解決辦法或適當增加宗教事務費予以解決。

   2、文化大革命以來停付的包(定)租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結算,所收房租,除去維修費、房産稅和管理費外,多退少不補。

   3、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占用的教堂、寺廟、道觀及其附屬房屋,屬于對內以外工作需要繼續開放者,應退還各教使用,如宗教團體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給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應折價付款。

   4、文化大革命中宗教團體被凍結上交財政的存款由當地財政部門予以退還,被其他單位挪用者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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