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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心四思惟·第叁項修行的警醒:業報因果 身惡業

  身惡業

  

  第一種惡業是“殺生”。當我們論及殺生的惡業時,它必須含有殺生的意圖,意外或沒有殺生意圖的殺生並不構成惡業,例如,當一位醫師爲了幫助一位病人而替他動手術或給他強烈的藥物,但病人卻因爲這項手術或藥物而死亡時,這並不會形成殺生的惡業。第二,當一個人只是想到:“我想殺死這個人。”而沒有真正去殺那個人時,這也不會形成殺生的惡業。所以,殺生的惡業不僅必須具有“我要殺死XXX”的念頭,還必須包括真正去殺死那個人的行爲。

  殺生可根據動機而分爲叁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的殺生是由于貪欲;爲了讓自己得獲某種東西或具體的利益而殺害某個人或畜生。第二種類型的殺生是由于嗔恚。造作這種惡業的人認爲他有一個仇敵(人道或畜生道衆生)並受其傷害,因而想藉由殺害的手段將之産除。不論他使用的是武器或毒藥,不論他所殺害的仇敵是人道或畜生道衆生,他殺生的動機是強烈的嗔恨心。第叁種類型的殺生根源于無明。造作者相信殺生沒有什麼不對,甚至認爲是好的,他們完全不知道殺生是多麼的不好。所以,他們殺生的原因是他們不了解他們所做的事——例如殺死一只畜生做祭品——是錯的。

  殺生確實是非常嚴重的惡業。殺人者剝奪了被害者的生命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並迫使他面對死亡的恐懼及痛苦,所以這是非常不對的。殺生者將會受到殺生的叁種業報;第一種業報成熟時,殺生者將于來生遭受到極大的痛苦,並且可能有非常痛苦的轉世;第二種業報是遭受到類似的經驗,所以,殺生者本身極可能壽命很短,因爲人縮短了其他衆生的生命;第叁種業報是將于來生具有同樣的習性,也就是殺生者來世將有喜愛殺生或想要殺生的自然傾向。

  對治殺業的方法是開展戒棄殺生的善行。不殺生就不會遭受殺生的痛苦業果,而且在來世及今生的境遇也會改善很多。佛陀說過:衆生並不須要放棄有利的(如同在過苦行或禁欲生活時一般),而只須要放棄製造痛苦的有害事物及行爲。殺生是衆生必須放棄的。殺人者絕對不會由于殺生而在今生得獲任何益處,因爲被殺者的親友可能會報複,其他不利的情形也很多。所以,殺人者時時刻刻都活在報複的恐懼之中,而且也可能會被關入監獄。不放棄殺生不僅給未來製造極大的痛苦,也爲今生帶來許多的困擾。即使就短期而言,戒棄殺生也能使我們免于殺生所帶來的一切恐懼及苦惱。所以,不殺生會自動帶來許多平靜及利益,這都是殺生者所不能享有的。

  有鑒于此,我們應該下決心,從現在開始直至死亡,絕對不殺生。戒棄殺生確實非常重要,我們並可以由此善行而聚集許多功德。因此,我們在來世很可能會享有長壽及健康的善果。

  佛陀在《別解脫戒經(Pratimoksa Sutra)》中開示道,衆生應該放棄一切不善行,並開展善行。這項告誡並不表示,我們必須放棄一切愉悅。美好、漫妙的事,並專致于發展不愉快、痛苦、艱澀的事。若我們加以細察,將會發現我們所放棄的並不是快樂,而是如同毒藥般可畏的事物或行爲——今生及來世的一切痛苦之因。所以,若能將它産除,即能産除痛苦的根源。這就如同擺脫了束縛著我們的角徵。因此,它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而是引導我們走向困境及痛苦的終點的善法。

  第二種身惡業是“偷盜”或“不與取”。若不戒棄偷盜的惡業,它將成爲對自己及他人傷害很大的惡業。不論是富有或貧窮的人,都對自己所擁有的東西相當執著、愛戀。一位富有的人喜愛他的財富;一位貧窮的人也喜愛他所擁有的平凡物品,因爲他可能花了很大的精力才得到這些東西。無論如何,當他們終于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之後,都非常珍視它,假如有人將它偷走或搶走,他們將感到極大的痛苦。所以,偷盜會製造許多心理上的痛苦,也可能帶給受害者實質的匮乏之苦。

  偷盜帶給他人許多的不快樂,也會帶給造作者困擾。偷盜者首先必須曉得某人擁有某種他想要的東西,並因此産生貪梵之心。然後,他必須耗費一番功夫才能取得這樣東西,這個過程可能包括身及意方面的困難。最後,當他終于取得它之後,將會擔心揭發並受到懲罰。此外,欲望是永遠無法滿足的,因爲貪求的心會愈來愈強,一旦偷盜過之後,再度偷盜的沖動又會生起;但這也無法帶來完全的滿足,于是又有另一次的偷盜,並如此一直繼續下去,因爲不滿足的感覺是無止盡的。縱使連續不斷的偷盜會危及自己的生命,偷盜者仍然會繼續這麼做,直到最後他陷入極深、極多的麻煩。所以,偷盜給他人及自己帶來的是不快樂。

  佛陀說:偷盜如同毒藥,是不快樂的原因。偷盜並不是非常愉快的經驗,因此佛陀說:“你明明知道那是不好的,所以你必須放棄它!”這就是偷盜的真實意義:他人及自己的極大苦因。不但今生如此,來世也是如此。當偷盜的惡業在來生成熟時,它將給自己帶來極大的痛苦。戒棄偷盜的惡行將給他人及自身帶來平靜及快樂。如同佛陀所說:“佛法即是平靜,是免于欲求的自由。”

  偷盜有叁種類型。第一種是強行劫取,例如,一位強壯有力的人直接攻擊他人而奪走他或她的所有物。這在戰爭時也會發生,戰勝者強行奪去戰敗者的財物。第二種是當受害者不場時盜取其財物。第叁種是以欺騙的手段取得他人的所有物,例如,利用不實的稱量方法牟利,或佯稱某件極其便宜的東西非常珍貴,而以極高的價錢賣出。

  有幾種情形不能真正算是偷盜。第一,如果所取之物沒有什麼價值也極不重要,而且當時的想法是:“噢,這不會有什麼差別。”第二,如果所取之物屬于極親密的朋友,而且取時也知道他不會在意。第叁,如果所取之物是有害之物,例如,如果某人擁有毒藥,你取走這個毒藥並把它隱藏起來,而這項舉動是出于良好的動機,那麼它就不算是偷盜。

  放棄偷盜是修持佛法的善根之一。放棄偷盜將成爲極大快樂的來源,因爲這表示幹擾修行的主要障礙已不複存在。偷盜所伴隨的恐懼感消失了,別人也不須要再活于遭其偷盜的恐懼之中了;由于不再懼怕任何事情,彼此看起來也比較像是朋友了。所以,這留給心識許多無礙的修行空間。這就是爲什麼說放棄偷盜的惡習是修行的最佳因緣之一。

  第叁種身惡業是不當的性關系,尤其是通奸。佛陀說過,通奸是必須避免的惡行,因爲它帶給許多人深切的痛苦。放棄這種惡行,于已、于他都有益,因爲這將帶給自己及他人更多的平靜及快樂。因經,這是很重要的。通奸到底是什麼?當兩人和諧的生活在一起,也互愛對方,但某人卻誘惑其中一人而使他們分開,這種情形就是通奸,它會造成原本和合的伴侶之間許多痛苦和不快樂。它也帶給所有涉及者許多困擾;不僅分手的伴侶感到難堪,誘惑者也不好過。所以,若能避免通奸的行爲,這類的紛擾就不會發生了。而且,遠離此種不善行的人將可以無礙地擁有美好的關系,並心安理得地愛人。

  除了通奸之外,還有叁種不當的性行爲(邪淫)。第一種是與受家族保護的人——即同一家族中的人——發生性行爲(亂偷或近親相奸)。第二種是與受佛法保護的人——即受持守身戒的人——發生性行爲。第叁種是與受父母保護的人——即仍然與父母住在一起的年輕或年幼之人——發生性行爲,因爲這會使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感到痛苦。放棄不當的性行爲是自動使人解脫困難及問題的一大起源,並可免于觸犯法律的危險。

  如禮如法的性行爲也將使人感到比較快樂,因爲它讓人覺得比較自在,比較能駕駛自己的心。這對修行也很有助益,因爲幹擾禅修的念頭會減少。欲話說,快樂的本質是平靜,放棄不當的性行爲是帶來平靜的方法之一。它同時也會使今生及來世的生活比較安逸,倘若今生繼續耽溺于不當的性行爲,來世可能會投生于下叁道(畜生道、惡鬼道或地獄道)。此外,若此生習于不當的性行爲,這種習氣將延存于來世,繼續製造痛苦。若今生就能放下這種習氣並開展清淨之習性,這種清淨將會繼續成長而成爲延續的善業的一部分,因此行者的心將可以真正轉向佛法,其修持也將真正成爲法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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