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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稱謂及職稱

  佛教的稱謂及職稱

  吳立民

  〖編者按語〗

  吳立民所長這篇文章是應趙樸老的建議而寫的,我們覺得在本期當代佛教文化專輯上發表有其特別的意義。一般來說,提到佛教文化人們很少會想到稱謂及職稱與文化的關系。但讀過《嶽傳》的我們知道牛臯向一老者問路是一聲:“呔,老頭”,而嶽飛則下馬拱手稱其“長者”,說明稱謂反映不同的文化是很直截了當的。

  過去人們相互稱呼同志,覺得很自然,但有人見到領導如不稱呼其官銜就誠恐讓對方感到不恭。至于老板、太太這類稱呼那時說不出口,而現在這些稱呼給人的感受早已與過去不同,這都說明了稱謂與文化的密切關系。

  就佛教本義來說“名”本是“說是,即非,是名”而已的,無需過分認真,但就世法而言,教內的稱謂及職稱則同樣反映了不同心態的文化。

  本文後段作者將趙樸老關于稱謂的意見較完整地作了轉述,這些意見值得大家思考,而作者將作爲曆史文化現象的佛教稱謂及職稱詳細闡述出來,對于解行相應,名實相符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薛西) 

  佛教觀法入微,名相繁多,加之梵語譯漢,梵漢合字,音聲衍義,較爲複雜。表現在稱謂及職稱上亦是如此。但佛教強調解行相應,因而非常重視名實相符。但在曆史發展過程中,隨著機緣條件的變化及適應世法的方便,這方面的參差也很大。例如佛教稱在家女衆叫大姐,平輩或同修叫同事,俗語佛源,至今沿用甚好。又如梵語僧伽,漢譯曰:“和或衆”,僧字就是僧伽之曰,怎說衆呢?本來一個人,不能稱僧,一個人只能稱比丘某甲。義淨叁藏是到過印度的人,他說:“僧伽是四人以上之稱,一個人稱僧,西方無此法也。”又如和尚是和合一衆的上首,是一人的特稱,今俗稱出家人,皆呼和尚,按正名之義予此一人稱僧,或稱貧僧,同樣不合;再如阿羅漢,義譯爲殺賊,今簡稱羅漢,直呼爲賊,也屬不當,然均習以爲常,人亦不察矣。

  考之典籍,諸如對法師、經師、論師、講師、律師、禅師等等稱謂或職稱,均有特定內涵,不能隨便亂用。據載:法師指通曉佛法又能引導衆生修行之人。又作說法師、大法師。廣義之法師,通指佛陀及其弟子;狹義則專指一般通曉經或律之行者,稱爲經師或律師。據北本《大般涅

  經》卷十八載,佛菩薩及其大弟子等,皆知深妙之法,又知衆生根機之利鈍而爲之演說,故稱大法師。

  關于法師之資格,據《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一、《十住毗婆沙論》卷七、澄觀之《華嚴經疏》卷四十叁等所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師十德,即:

  (1)善知法義;(2)能廣宣說;(3)處衆無畏;(4)無斷辯才;(5)巧方便說;(6)法隨法行;(7)威儀具足;(8)勇猛精進;(9)身盡無倦;(10)成就忍力。

  《華嚴經》之第九善慧地菩薩,修行一切功德行願而作大法師,善能守護如來法藏,以無量之善巧智慧辯才,與大衆演說妙法,令衆生得大安樂,具足如是十德者,方稱爲法師。

  二、行四法

  (1)廣博多學,能持一切言詞章句;(2)善知世間、出世間諸法生滅之相;(3)得禅定智慧,于諸種經法中,能隨順而無诤;(4)不增不減如法而行,言行一致。

  就法師之類別而論,據《法華經》卷四法師品、卷六法師功德品載,依法師之專長及其弘法之差異而分爲受持、讀經、誦經、解說、書寫等五種,稱爲五種法師。後又演爲六種法師、七種法師或十種法師。

  [叁藏法師]印度早已采用此名詞,指精通經、律、論叁藏之法師。又作叁藏比丘。中國則專指通曉叁藏,並從事翻譯經、律、論之高僧,其中的玄奘最爲著名,稱爲“玄奘叁藏”或“唐叁藏”、“唐叁藏法師”。

  [經師]通曉經典或善于讀誦經文、諷吟梵呗之僧。在印度原指通曉經典之僧侶。《四分律》卷十叁列舉贊偈、多聞、法師、持律、坐禅等五項。特別是指善于讀誦經文者。在中國,原專指巧于諷誦經文者,梁《高僧傳》列有十多位經師傳並詳述經師之沿革,後泛指通曉叁藏中之經藏者。

  [論師]爲梵語阿毗昙師之意譯。指通曉叁藏中之論藏者。《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十叁舉出經師、律師、論師之別。阿毗昙衆特重論藏,而對論藏作解說者,稱爲論師。後成爲造論闡揚佛法者之稱,主要指大乘之行人。如造唯識論疏之十大論師即是。

  [律師]又作持律師、律者。即專門研究、解釋、讀誦律之人。如北魏慧光,唐法砺、道宣、懷素等皆稱律師,以娴四分律見稱。後則指通達律之人而言,與經師、論師、法師、禅師相對。據《寶方經》卷五載,菩薩以十法得名爲律師。據《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舉出律師者應行下列叁法,方不愧爲律師。即:(1)本毗尼藏,毗尼,律之義;(2)堅持不雜;(3)受持不忘。

  [講師]可大別爲講經、講律、講論。在印度,阿育王時代已有講經說法之事。中國之講經,始于後漢末年,曹魏時,朱士行開講《道行般若經》,爲講經(僧講)之始;東晉尼師道馨開講《法華》、《維摩》二經,爲尼講之始;元魏時,法聰敷揚《四分律》,爲講律之始;姚秦時,鸠摩羅什授僧嵩法師《成實論》,爲講論之始。有關講說者之稱謂,或稱爲講師、講僧、或稱講主、講士、講近。唐宋之世,立有講經科、禅定科、持念科、文章議論科等,以勘驗僧尼,後一般以能講經說法之師爲講師。

  [禅師]指通達禅定之比丘。原始佛教時代,阿羅漢爲通曉一切禅法者;以後至部派佛教時代,比丘間産生各種專門人才,如經師、律師、論師、叁藏師、法師、禅師等。其中專意坐禅,通曉禅定者稱禅師。在中國,因禅宗之興起,禅師之稱,不限用于坐禅,擴爲參禅,且多用于禅宗名德。但對于天臺宗、淨土宗等專習坐禅者,亦稱禅師。後朝廷亦賜有德之僧予禅師號。中國以禅宗北宗祖師神秀獲谥“大通禅師”爲最早,後有南宗祖師慧能于示寂後百余年獲“大鑒禅師”。生前即有賜號者,以宋宗杲之受賜“大慧禅師”爲嚆矢。

  以上諸稱,可說都是僧人學行的職稱,雖不如禅林職位那樣明確固定,但其本上已形成爲佛教的不成文法。

  中國自姚秦以後,由于禅宗的興起和百丈清規的製定,逐漸形成寺院管理製度。職位製度比較明確,宋代以後,諸宗融合,除密寺外,一般較大寺院皆循此製,以迄于今。

  此外,佛教寺名、刹名,亦複多樣複雜。大體上說,中國寺院開始,一般均是律寺,因戒律爲修行基礎之緣故,禅宗興起,參禅者與持律者往往不能協調,且禅法多有創新設施,于是禅宗脫離律寺而別建禅寺。禅宗之前,有專以講經說法爲主之寺院,如天臺宗之講寺。宋以後,禅、教、律叁派並立,寺院亦大體分爲禅寺、教寺、律寺,亦有稱爲禅院、教院、律院。鑒于現今寺院,特別是重點寺院,大都是古寺院,曆史悠久,命名有由一仍其舊,不變爲宜。新建寺廟命名,可暫一律名寺,待佛教寺院新的管理製度明確後,再行統一規定爲好。

  時代在前進,曆史在發展,時至今日,由于佛教自身建設不夠,加之世俗影響滲透,稱謂的泛濫已到非整頓不可的時候了。誠如趙樸老所指出的:

  “現在人們稱呼有時太濫,往時“爺”、“少爺”、“老爺”、“老太爺”、“太老太爺”等等,流至佛門,“師”、“法師”、“大師”等等,乃至將古代之“叁藏法師”改稱“叁藏大師”。“大師”難道比“法師”尊貴?

  “鑒于佛教界稱呼頗濫,任何比丘皆被稱法師,有時對法師尚不過瘾,改稱“大師”,已發現將“叁藏法師”改爲“叁藏大師”者,與世俗之“老爺”、“老太爺”、“太老太爺”無異。稱“法師”、“佛爺”,連雲南上座部佛教也沾上了這一不良習慣,必須矯正。”

  樸老鄭重指示:“對比丘(一般僧人)稱“師”即可,“法師”稱號不宜輕易給予。具有法師資格者則稱法師”樸老還指出:“還有“活佛”之名亦宜改,此系漢人之不懂佛教者叫出來的。藏人僅稱爲“朱必古”,即“轉世者”,可譯爲“轉世尊者”,簡稱爲“尊者”。”

  樸老這些指示,對目前佛教界(包括叁個語系)稱呼太隨便太濫的敝病,真是一針見血,一語破的。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儒家重視“正名”,“唯名與器,不可以假人”,何況佛教“八正道”中,“正語”一道是其他七個正道的載體和表現,講經說法,舉辦佛事活動等等,都需“正名”、“正語”,方能弘法利生,成就法務。而且佛教稱謂,不但關系佛教教義的正確發揚,關系佛教自身建設的健全,而且關系社會口語的淨化,關系衆生口業的修持,作爲曆史文化現象來說,它産生的潛移默化作用,是佛教所說“共業”的重點之一。密教以“真言”命宗,即因叁業集中表現于口業,“真語即真言”。佛是如語、實語者,一言可以興邦,一言也可以喪邦,世法如此,佛教亦不例外。

  鑒于茲事體大,建議中國佛協教製委員會與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合同組織研究。可分爲兩個方面,每個方面都分 兩步走。一個方面是關于佛教通常稱謂的問題,如上述“大師”、“法師”、“活佛”之類,第一步,通過七屆佛代會,作出決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行。第二步,對佛教稱謂問題,經過調研,作出統一規範化的規定。這是佛教教製必做的基礎工作。另一個方面,是關于佛教學位和職稱問題,它與佛教教育製度是緊密相連的。第一步,也可通過七屆佛代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必要的決定。第二步,聯系佛教教育製度的健全,建立較爲完整的佛教教育學位學術及修學職稱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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