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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四川德格成文法與藏傳佛教及西藏地方傳統成文法之間淵源關系

  試談四川德格成文法與藏傳佛教及西藏地方傳統成文法之間淵源關系

  索南才讓

  [關鍵詞]藏傳佛教戒律;德格成文法;西藏地方傳統法

  [摘 要]德格土司製定的十成文法與曆代西藏地方政府製定的相關法規有著淵源關系,而曆代西藏地方政府製定的相關法規又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有著內在聯系。因而德格土司製定的十叁條成文法,無論在內在指導精神還是外在表現形式上,都受到了藏傳佛教的影響,尤其是藏傳佛教戒律的影響。

  [中國分類號]D9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0003(2008)04-117-04

  一、西藏傳統成文法的形成與佛教“十善法”的關系

  松贊幹布時期,吞彌·桑布紮翻譯的幾部佛經中有一部《十善經》,主要講解佛教教義中的“十善法”,並依據“十善法”製定相關法律。據《賢者喜宴》載:“吐彌等率領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義在吉雪尼瑪地方製定“吐蕃法律二十部””。[1]後來,松贊幹布親自主持訂立吐蕃的六大法典,即:1、《王廷十萬法》;2、《十萬頂具鹿之法》;3、《論常道德准則》;4、《強弱訴決之法》;5、《權勢決斷之法》;6、《國庫修內之法》。其指導思想即是建立在“十善法”與“善淨人道十六法”①(注:善淨人道十六法:是以前藏民族普遍要求遵守的倫理道德准則。當時製定的“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礎上加上尊父、敬母、禮待出家人、尊重長輩、知恩圖報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條而成。後來又進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即:1、皈依虔敬叁寶;2、敬重報答父母;3、以德回報有恩之人;4、不犯上且聽其言;5、所行效仿賢哲;6、潛心學習佛法及文字;7、笃信因果、戒絕惡行;8、對人莫生歹心,而應有益于人;9、行事公正不欺;10、節製酒食;11、明知羞恥;12、借債如期償還;13、升鬥斤兩禁僞詐;14、他人未委托之事,當禁無益之幹涉;15、做事有主見、遇變不亂;16、對所發之誓及保證視如生命。)基礎之上的。

  元朝末年,藏傳佛教噶舉派萬戶長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堅贊掌權,製定《青龍吼十五大法典》,並在藏區頒行[2](青龍吼十五大法典:1、殺人者要賠償命價律;2、傷人者要賠償血價律;3、偷竊者要依法償還物主損失律;4、誣枉者要盟誓于神律;5、奸人者要賠償奸價律;6、婚姻糾紛要和睦處理律;7、司法者要明辨真僞律;8、當時處置拒絕受賄律;9、公平交易律;10、立約要憑契據律;11、盜者與物主都要實事求是律;12、借貸公正結算律;13、勇者嘉獎律;14、懦夫處罰律;15、司法者秉公執法律)。《青龍吼十五大法典》的頒布對維護當時西藏的社會穩定起到了良好作用。

  後來,第司·藏巴噶瑪丹迥旺波又製定了《十六大法典》,在《青龍吼十五大法典》的基礎上加了“異族邊區律”一條,強調學習周遍民族、地區的先進法律知識。

  清朝初年五世達賴喇嘛阿旺·洛桑嘉措管理藏事,于1613年在刪去《十六大法典》第一條英雄猛虎律、第二條懦夫狐狸律和第十六條異族邊區律的基礎上製定了新的法律十叁條。①(注:1、官吏應遵守的法律;2、辨別足非曲直的法律;3、逮捕罪犯的法律;4、犯殺人放火搶劫等重罪的法律;5、使罪犯警惕而知悔改的法律;6、仿效蒙古地方的法律,包括稅官及官吏出差時應遵守的法律,強盜被捕後與失主對質的法律,夫妻離異的法律等;7、殺人者賠償命價的法律;8、傷人者賠償的法律;9、謊言起誓的法律;10、偷盜賠償的法律;11、調解親友糾紛的法律;12、處理男女通奸的法律;13、處理牲畜借貸糾紛的法律。)

  近代,十叁世達賴喇嘛曾親撰《佛法十善及善淨人道十六法》一書,仍把“十善”作爲“一切僧俗人等所應實踐的根本准則”。

  繼五世達賴喇嘛時期(17~18世紀)的《十叁大法典》之後,藏族近代曆史上再也沒有大規模製定新的法典,各地法規基本以上述《十叁大法典》等傳統法規爲依據。

  此外,各地部落民間俗法同樣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響,如《果洛舊製中的部落法規》[3]中,不僅在開篇就提到吐蕃贊普以“十善法”爲法製之本的功德,並且在“治理內部法”中有稱爲“四法”的斷訟之准,即斃命賠命價、偷盜加倍還、妄言勒于誓、奪婦付身價。“四法”顯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佛教戒律在許多方面使群衆的日常生活在形式上已進入完全的宗教化狀態。

  二、四川德格成文法與西藏傳統成文法的比較

  德格土司是以吐蕃大相噶爾·東贊宇松(噶爾·祿東贊)爲代表的噶爾氏家族後裔,在德格地區共傳50代,世稱“德格嘉波”,義爲“德格王”。

  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來源于松贊幹布及帕木竹巴製定的相關法律,兩者之間是源與流的關系。下面筆者將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律十叁條②(注:根據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曆史調查資料叢刊《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會曆史調查》(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5年版)中的若幹資料綜合整理。)——“流”作爲主線列在前面,後面附上與其相應的松贊幹布頒布的六大法典及帕木竹巴製定的十五條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源”。這種先果後因的描述方式,使得兩者的淵源關系一目了然。

  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律十叁條中的第一條“殺人罪”③(注被殺者爲盜賊或者造反者,理應受到懲處,不需償命。殺死無辜,則吊打9次,賠銀18藏秤,一部分被作爲審理費用由官方扣取;被殺者爲喇嘛、官員及重要人員,必須抵命。有能力者,則可以普通命價的10~20倍賠償命價;被殺一方要以命價的一部分爲死人念經超度。)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一條“殺人者要賠償命價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二條“傷害罪”④(注:傷害他人眼、耳、鼻、手、足等,致其殘廢,按受害者不同身份,以命價二分之一賠償,並將其叁分之一作審理費。)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二條“傷人者要賠償血價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可以直觀其間的同源關系。

  第叁條“盜竊罪”①(注:盜竊僧侶、官員的財物或寺院的法器等,按所偷價值3~9倍賠償,並罰吊1~9次,罰鞭笞100~900下,刑罰輕重取決于贓物價值的多少;盜竊商人或普通人的財物,除退還原物及罰50元外,另再賠錢25元,送官方審理費30元。至于對偷竊者是否處以其他懲罰,依據具體情況決定。)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叁條“偷竊者要依法償還物主損失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四條“土地等所有權紛爭,應認真調查,排除誤會,若以仇視侵占他人土地,處罰則重于盜竊案。由原有爭端引起糾紛,則設法和平解決,雙方不能記仇。”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七條“司法者要明辨真僞律”的概念及內容均相一致。

  第五條“罪人間發生糾葛,對可斷定爲惡人和騙子的予以嚴懲。若審無新罪,則應謹慎安撫;至于有罪一方,必須向對方賠禮認錯。”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四條“誣枉者要盟誓于神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六條“普通百姓應恪守本分,不能逃離。對于不守法,不支差,或滋生盜劫事件者,將嚴懲不貸。”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十一條“盜者與物主都要實事求是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七條“對罪大惡極者”(如反對土司、向他人投毒等),處以死刑,並按情節輕重對其家庭予以處罰。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十叁條“勇者嘉獎律”及第十四條“懦夫處罰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八條“奪他人妻室,按對方等級賠償損失;自己已經婚配,還與他人私通,並生養子女,則罰銀1~10藏秤。”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五條“奸人者要賠償奸價律”及第六條“婚姻糾紛要和睦處理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九條“只要具有一定償還能力的欠債者必須償還4年內的本息(錢財實物均可)。若時間太長,則要減輕利息。欠債者無錢,則按其實際能力還賬,如借債證人、保人有錢,則由證、保人代替償還;欠債人貧窮,則要減輕其負擔。”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十二條“借貸公正結算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十條“交易必須公平,若依仗權勢,強行賺錢,將會受到輿論譴責。”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九條“公平交易律”和松贊幹布頒布的六大法典中的“度量法”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十一條“借用他人之東西,若有字據,不論時間長短,必須歸還(或賠償);若無字據,且時間太久,則可賠償原物價值的二分之一。”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十條“立約要憑契據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十二條“解決因土地及私事引起的糾葛時,必須公正辦理。以私情或強權處理的一切命令、字據等必須焚毀,另換新的。”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八條“當時處置拒絕受賄律”、第十一條“狡诳洗心律”以及松贊幹布頒布的六大法典中的《權勢決斷之法》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第十叁條“各級官員必須恪盡其責,爲轄區內的民衆著想;民衆則必須敬重上級,遵守法令。否則,將從嚴懲處。”[4]與帕木竹巴製定的第十五條“司法者秉公執法律”的概念及內容均一致。

  從以上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律與松贊幹布及帕木竹巴製定的相關法律的比較研究中,我們發現除了個別條款中獎罰的輕重差別外,從概念到內容均是相一致的。尤其從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律十叁條的內容與相對應的松贊幹布頒布的六大法典及帕木竹巴製定的十五條法律,不難看出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與吐蕃政權時期所通用的法規及後來西藏地方政府所頒布的地方法規之間存在內在實質與外在形式之間的延續性和聯系性,從而更加充分反映出德格土司製定的成文法律與松贊幹布及帕木竹巴製定的相關法律之間的淵源關系;同時也能看到藏族的傳統法律文化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內在關系的共性和個性差異。20世紀50年代以後的相關部門的調查材料亦反映出德格成文法與松贊幹布及帕木竹巴製定其相關法律的淵源關系。由此可以斷定,德格土司製定其成文法律的時間至少晚于松贊幹布及帕木竹巴製定的相關法律,也可能是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堅贊製定十五條法律後在德格藏區也頒行實施所影響的。因而,筆者認爲:

  1、德格土司十叁條成文法來源于曆代藏族傳統法的相關內容;松贊幹布及曆代西藏地方政府所製定的主要法規,在德格以及其他藏區仍以各種形式繼承實施,並有所變化、發展。

  2、藏傳佛教的戒律“五戒十善”是德格土司立法的主要依據;德格土司十叁條成文法無論從內在指導精神還是外在表現形式,都受到了藏傳佛教戒律的直接影響。

  3、德格土司十叁條成文法是一種全面綜合的法規,因此出現了習慣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規等融合的現象,很難嚴格區分。

  [參考文獻]

  [1]巴俄·祖拉陳瓦.賢者喜宴(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6:193.

  [2]丹珠昂奔.藏族文化發展史[M].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1.

  [3]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資料集[Z].西甯: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27~31.

  [4]張濟民主編.淵源流近:藏族部落習慣法法規及案例輯錄[Z].西甯: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125~126.

  [收稿日期]2008-05-26

  [基金資助]本文得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批准文號:05XMZ027)《論藏族傳統習慣法與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有機結合》的資助。

  [作者簡介]索南才讓(1965—),藏族,甘肅夏河人,2005級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學藏學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藏族傳統法及藏傳佛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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