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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執和法執的表現(明堯)

  我執和法執的表現 

  明堯

  1、我執的表現

  (1)“我”的字義——《說義解字》中講,“我者,從戈從殺,取戈自持也”。將自我與境緣,一分爲二,對立起來,保護自我,對抗外侮,這是“我”的基本內涵。 (2)我執的對象——對“我”的執著,稱之爲“我執”。我執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我和我所,即執著于我的身體和我的財産、我的名譽、我的家庭、我的國家、我的民族、乃至我的理論等等,認爲它們都是獨自存在的永恒不變的實有,而不明白這一切都是緣起的、幻化的、無常的。

  我執主要表現爲兩個大的方面:

  (3)本能地把自我當作認識一切事物、處理一切問題的根本視角。人類幾乎所有的行爲都打上我執的烙印。

  (4)處處流露出我愛(自私自利)和我慢(認爲我和我的所有,都比別人好、比別人強),人類的—切貪、嗔、嫉妒、愛和恨、好和惡、傲慢與自卑等等煩惱和不健康的心理,都nf以追溯到“我執”這個最隱密的因素。

  2.法執的表現

  (1)法執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執一切事物(包括外之境緣,內之心識)爲獨立存在的永恒不變的實有法。

  (2)法執的對象比如說,認爲財(財富)、色(感情,感情認同)、名(功名、地位,社會認同)、食、睡,包括知見和觀念等等,都是實有的,把它們都視爲滋養自己生命的“食物”、或者是護持生命的強大依靠,妄認爲執著得越多,生命越安全、越有保障,從而堅執不舍。 (3)法執表現爲,人們在認識事物和處理問題時,帶著強烈的分別、好惡之心,人類的一切煩惱都與法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摘自《正覺》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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