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與疑俱起呢?因爲所愛境,必是于境已得決定;疑是于境不決,所以貪著不生。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若于他人起愛,則必不慢他。因爲所愛的境與所慢的境,不是同一個境,行相亦別,所以貪慢不俱起。但緣自己的身體起愛名爲所染境,與所恃之我慢境,可同一境上俱起,約這方面的意義來說,所以說貪慢或得相應。五見所著的境,皆是可愛的境,所以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2、嗔:嗔與慢、疑或得俱起。若于內境起慢,則所恃的境非嗔,所憎所恃的境非同一故,嗔與慢就不會相應。若于外境起陵蔑心,亦于彼境起憎恚心,則所蔑所憎的境可以同一,故說嗔慢或得相應。對于所緣境上,最初猶豫起疑的時候,心尚輕微,未即憎恚,所以嗔與疑不俱起;若于所緣境久思不決,心即沈重,便憤發起嗔,由這意義,說嗔疑相應。
又疑順違事與嗔相應也是這樣:若疑順己的事情,或可以不起嗔恚,即疑苦集二谛。若疑違己的事情,便與嗔相應,即疑滅道二谛。
嗔與身見、邊見、邪見或得相應,如身見與邊見中的常見,若緣樂受俱行的五蘊爲我及常見,則不生嗔恚。因爲與自己相隨順故。若于苦處,即緣苦受俱行的五蘊爲我及常見,便生憎恚,心裏起這樣的觀念:我要這受苦的身子幹什麼!邊見中的斷見,則相翻地說爲與嗔便不俱起,即對于樂受俱行的五蘊執爲斷時,得與嗔恚相應。恐怕失掉了樂受俱行的五蘊身故。若于苦受相應的五蘊執爲斷時,便不起腹恚,喜歡自己的苦已盡故。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其次第說與嗔相應不相應:即誹撥惡事無,便不與嗔相應,喜歡苦受沒有故;撥無樂蘊,便與嗔俱起,憎恚樂受無故。
3、癡:癡即是無明,無明總有兩種:[1]相應無明,與貪等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2]獨行無明,則不與貪等煩惱相應。
按:五見總明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4、慢:慢與貪嗔俱不俱起,如前已說,慢與疑定不相應,因爲起高慢心,必是于所陵慢的境已得決定;若不決定的境,還在疑他勝負,則不敢起慢。慢若起時,必自高舉,其境亦是決定了的。
慢與五見,皆容許相應,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但與邊見中的斷見,定不相應,執我斷滅時,心滅意冷,必不自持高舉而陵慢他了。慢與身見、邪見的一分,亦不相應。以約粗相而言,慢心多緣樂蘊生起;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谛理一分,則不與慢俱;即身見中執極苦蘊爲我,這一分,與邪見中撥無樂蘊這一分,皆不與慢俱起。違己情故。若身見中緣樂俱蘊爲我這一分,及邪見中撥無滅道這一分,即可與慢俱,依恃己樂陵慢滅道故。
5、疑:疑與貪等便不俱,如前已說,疑與五見,定不相應,見是審決,疑是猶豫,行相相返,所以定不俱起。
6、五見:五見與貪等俱不俱,如前已說。五見自類,必不相應,因爲五見都是以慧爲體,不能在一個心中容許有多慧體並起故。
(3)諸識相應:貪等十種煩惱,第八識全無,因爲藏識的體性無記,不與染法相應故。第七識有四,即癡、見、慢、愛。第六意識具有十種,遍與一切心所相應故。五識但叁,即貪、嗔、癡。五識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才能生起故。又慢由稱量門起,疑猶豫門起,見推求門起,五識沒有這些行相,所以皆不相應。
(4)諸受相應:受有五種,即苦、樂、憂、喜、舍。十種煩惱與五受相不相應,有粗相和實義兩方面的不同。隨粗相來說,貪、慢、四見(除邪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唯與樂、喜、舍叁受相應。嗔唯戚行,唯與苦、憂、舍叁受俱起。癡與五受皆俱,因爲它與諸惑相隨順故。邪見及疑行通欣戚,除苦之外,其余四受皆得相應。除苦有二因:[1]邪見分疑,唯意識有,五識中無,故非苦俱。[2]邪見與疑,非純苦處(地獄)有,無理與意苦俱起,是故除苦。
若約實義來說,貪、嗔、癡叁,無論俱生分別,一切皆容許與五受相應。因爲貪心生起,在遇著違緣的時候,如失掉財物等也與苦、憂二受俱起。嗔心起時,遇著了順境,如怨敵受災死,亦與喜、樂受相應。
慢俱生起的,亦與苦、憂受俱,持苦劣蘊起慢,故與憂相應;在純苦處,意迫名苦,故亦與苦受相應。分別慢心,純苦趣無,不與苦受相應,所以唯與樂、喜、憂、舍四受俱起。在苦趣中,恃苦劣蘊起慢的時候,與憂得相應,看見苦境,怕其逼身而生憂故。
疑、見取、戒禁取、邪見四種,除苦受外,與樂、憂、喜、舍四受相應。疑與後叁見,皆分別起,地獄中無分別惑,所以不與苦受相應。欲界的疑,若先作惡行,疑苦集谛等,亦與喜受俱起,喜後無苦故。上界的疑,亦有樂受俱,意地有樂故。二取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爲殊勝能得涅槃清淨法,則與憂受相應,憂其不速得涅槃故。
身、邊見二,若是俱生的與五受相應,二見雖然不是五識俱有。但在純受苦處,緣極苦蘊,亦與苦受相應,以地獄中沒有分別的二見故。分別起的身邊二見,除苦容許與四受相應,在苦趣中執苦俱蘊爲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斷見者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起,恐怕失掉快樂故。分別二見不在五識,及純苦處,故不與苦受相應。列(表十八)如上:
(5)別境相應:十煩惱中,貪、嗔、癡、慢容許與別境五所俱起。與欲等相應,容易了解,爲什麼貪等也與定相應呢?因爲貪等四法專注一境,得有定故。前面在解定心所時說過,非唯緣一境才名定,專注一境亦得名定故。疑及五見六法,各各容許與別境五中四個心所相應。疑除勝解,疑不決定,勝解決定,境與行相皆是相違,故不俱起。五見不與慧俱,五見的體即慧,自體不並生,所以不相應。
(6)叁性分別:十煩惱中,嗔唯不善,不起即已,起必損惱自他,感不可愛果,現世他世皆名爲損故。其余的九種,通善無記二性。在上二界系的貪等九種煩惱,不問俱生分別,定唯無記,由定力所攝伏故。在欲界系的貪等九種,若分別起的,唯不善性攝,一向發動惡行故。若是俱生起的有二:發動惡行的亦是不善,因爲損惱自他故。余則無記性攝,(唯除嗔、二見定唯無記,余叁少分),有其四因:[1]由極微細。[2]不障善法,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起的四種煩惱。[3]非極損自他,即一分任運而起,不發業的貪等。[4]數數現行故。這裏還應當知道,俱生的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然數數現起,但並不障礙善法。
(7)界系分別:這十種煩惱,嗔唯在欲界,以唯是不善性故。其余九種,通叁界所系。
1、下起上惑:在這通叁界系的煩惱中,有上下相起和上下緣別的四種差別。生在下地的有情,倘若末離下地的欲染,則上地的煩惱不會現起;要得了上地根本定的有情,上地的煩惱,不論俱生分別,皆容許現起。(這裏所說的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定煩惱即愛味所得的定等。生煩惱即生在彼地所起煩惱。)
2、上起下惑:生在上地、下地的諸惑,不論俱生分別,皆容許現起。如得第四定的增上慢比丘,妄計爲已得第四果,命終的時候,中有現起,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謗釋種無有真實的涅槃,便下墮地獄中。此中有位起謗時,有邪見、無明,或許有嗔,嗔涅槃故,由是可知生上能起下惑。又身在上地,將下生時,必起下地潤生的俱生愛及慢、無明等,亦是上起下惑。《瑜伽》五十八卷等文說生上不起,是依多分義和隨轉門說,故與這裏所說的上起下惑沒有相違。
3、下惑緣上: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舉四義說明:[1]貪緣上。以欲界系的貪,貪味勝定,求生上地故。[2]嗔緣上。嗔恚親迷滅道,《瑜伽》五十八卷既然說嗔恚憎嫉滅道,以此類推,亦應憎嫉離欲地;滅道理深,嗔尚憎嫉,離欲事淺,當亦憎嫉,故嗔亦緣上。[3]身邊及慢緣上。我見、邊見、慢叁種,總緣諸行,即叁界合緣,不觀差別,總則爲我我所,起斷、常、慢者,得緣上故。[4]癡、疑、邪見、二取緣上,其義共許,不須理成。諸論中有處說貪嗔慢等不緣上起,皆依粗相說;依別緣說,與這裏所說的緣上義,沒有相違之處。
4、上惑緣下:上地煩惱,亦緣下地,《瑜伽師地論》五十九卷說,生在上地的有情,對于下地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又總緣諸行執我我所,起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癡緣下共許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亦得緣下,于欲界佛、世尊起疑惑故。或複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昔時欲界聞思爲勝因故。《瑜伽》五十八等說上惑不緣下,是依多分或別緣義說,與此無違。
(8)學無學非二門:貪等十種煩惱,在有學聖者、無學聖者、非學非無學的凡夫叁門中,屬那一門攝呢?唯屬第叁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雖然通有漏無漏,但唯善性,貪等染汙,故非所屬。
(9)叁斷分別:貪等十種煩惱,是染汙法,通見修斷,不通非所斷;分別起的貪等唯見道所斷,以行相粗,容易斷故。若俱生起的,唯修道所斷,行相微細,難斷滅故。
(10)緣有事無事:十種煩惱現起的時候,都有親所緣緣的相分,但它所仗托的本質則可以是有,可以是無,有本質的名緣有事的煩惱,無本質的名緣無事的煩惱。
(11)緣有漏無漏分別:貪等煩惱的親所緣緣,雖然都是有漏的,但在所仗托的本質境方面亦通無漏;如疑、邪見、無明及與這相應而起的嗔、慢等,以無漏滅道爲緣時,雖然親所緣的影像相是有漏,但所仗的本質則通無漏。故本影二境合說,名緣有漏無漏的煩惱。
(12)緣事境名境分別:貪等緣自地法,親所緣的影像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事是體義,即有體境。緣滅道谛,及他地法,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以滅道深遠,地處遠故,親所緣的影像相分,與本質不相似,唯以名言爲所緣故。
戊、隨煩惱
(一)名義
隨煩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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