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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律宗▪P2

  ..續本文上一頁的各項規定,包括參加安居的資格、房屋臥具的分配、安居的處所、前安居後安居之分、中途出界外之作法等;(4)自恣犍度,是指安居結束時的自恣之法,包括自恣的時間和處所、自恣作法和非法自恣、自恣中舊比丘與客比丘的關系等;(5)皮革犍度,是指關于皮革用具之規定;(6)衣犍度,是指關于著衣的規定,包括受持糞掃衣、十種衣、願衣、檀越施衣、叁衣等;(7)藥犍度,是指關于比丘食用及病比丘醫藥的規定;(8)迦希那衣犍度,是指安居後受居士贈功德衣之法;(9)拘炎彌犍度,是指關于比丘诤鬥的製止之法;(10)瞻波犍度,是指製定羯磨的如法和非法;(11)呵責犍度,是指說七種懲罰方法;(12)人犍度,是指犯僧殘罪者忏悔治罪之法;(13)覆藏犍度,是指治罰隱瞞犯罪之事;(14)遮犍度,是指遮止犯戒比丘說戒之法;(15)破僧犍度,是指敘說提婆達多背離僧團事;(16)滅诤犍度,是指滅七種爭論;(17)比丘尼犍度,是指關于比丘尼行事的規定;(18)法犍度,是指比丘的種種行爲規則;(19)房舍犍度,是指僧房臥具的規定;(20)雜犍度,是指種種其他雜事的規定。

  在判教方面,律宗把全體佛法分爲化、製二教。化教是如來教化無明衆生使之修習禅定、滋生智慧的教法,包括叁學中的定、慧二學和叁藏中的經、論二藏;製教是警策衆生而對其行爲加以製禦的教法,如叁學中的戒學和叁藏中的律藏。化教又分爲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叁類,即所謂化教的叁教。性空教包括一切小乘教法,相空教總指大乘般若類教法,唯識圓教指的是宣說唯識教義的大乘教法。製教也可分爲叁類: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即所謂製教的叁教。實法宗指主張一切法皆實在的說一切有部等,以色法爲戒體;假名宗指主張一切諸法只是假名的經量部等,以非色非心法爲戒體;圓教宗指承認一切諸法唯依識而存在的唯識圓教等,以心法種子爲戒體。在叁教叁宗判中,律宗自稱屬于唯識圓教宗。

  律宗的教理分爲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個方面。戒法泛指佛教的各種戒律,如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叁百四十八戒,以及五戒、八戒等戒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曰:“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8將戒法視爲通往解脫的重要途徑。戒體是指弟子從師受戒時所發生而領受在自心的法體,也就是通過授受戒律的行爲在受戒者心理上産生的一種防非止惡的功能。《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下曰:“戒體者,所謂納聖法于心胸。”意即對于戒法的信念和奉持戒法的意志。《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曰:“戒體,即謂出生衆行之本。”意指行動的根據。戒體論是律宗的主要學說,也是律宗內部叁家的分歧所在。以法砺爲代表的相部宗,以《成實論》爲依據,主張戒體是“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東塔懷素則依《俱舍論》,主張戒體是色法。南山道宣依據《楞伽經》、《攝大乘論》的種子思想,認爲戒體就是阿賴耶識中含藏的種子。這種以阿賴耶識種子爲戒體的說法,叫作心識戒體論,是南山律宗教理的核心理論。戒行指奉持戒律的實踐。《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曰:“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戒行又分受戒、隨戒二種。受戒人進入壇場,以師禀受,要期思願,決定攝持,是名受戒。發願以後,就應如願修行,終此一生,隨時都要嚴防護持,不令毀壞,始終與願心一致,就是隨戒。受戒時必須保持內心清淨,無有染汙,否則,戒體不生。隨戒則有持有犯,根據所犯的程度又分爲四等:(1)專精不犯隨,指既受之後,隨順本受,專精護持,絲毫不犯。(2)犯已能悔隨,指既受之後,防護不堅,少分違受,能返忏悔,可以複本受。(3)無心護持隨,指雖于境未犯,但不護持行用,有違要期。(4)能犯無悔隨,指既受之後,全無隨行,具犯衆過。因受已而後有犯,所以既受之後,無論或持或犯,總名爲隨戒。戒相是戒的相狀,指持戒人所表現的與衆不同的威儀相狀。或持五戒,或持八戒、十戒、二百五十戒等,以及持戒的優劣。一般指模範地遵守戒律的相狀。戒相有出家、在家之分,共有八種:出家衆中七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的出家男女,持不殺生至不蓄金銀寶物等十戒,即是沙彌戒和沙彌尼戒;出家女子年滿十八,在未受具足戒以前,須受持六法戒二年,名式叉摩那戒;年滿二十的出家男女,男受二百五十戒,女受叁百四十八戒,即是比丘戒、比丘尼戒;在家男女受持五戒,即是優婆塞戒、優婆夷戒;在家男女于一日一夜修出家行,持八戒,就是八關齋戒。戒相亦分止持、作持兩種。《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下對戒的四個方面作了這樣的界定:“聖人製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爲行有儀名相。”

  戒律亦有大、小乘之分。上面提到的各部律,一般來說,都屬小乘。小乘戒又名聲聞戒,條文很多,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大乘戒又稱菩薩戒,條文比小乘戒少很多。中國佛教徒所遵行的菩薩戒只有兩種:一是依據姚秦鸠摩羅什所譯《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稱爲梵網菩薩戒;二是依據北涼昙無谶所譯《菩薩地持經》和唐玄奘所譯《瑜伽師地論》所說四重四十二輕戒,稱爲瑜伽菩薩戒。《四分律》本來是屬于小乘一部的戒律,傳入中國後,慧光首先說它可與大乘教法相通。道宣繼承了這一說法,認爲《四分律》從形式上看屬于小乘,從內容上看當屬于大乘。在《羯磨疏》中,他還從律文中找出了五種理由以證明此說:一、沓婆回心。在解釋“僧殘”的律文中,說到無根謗戒,沓婆比丘得到羅漢果之後,發生厭棄此身無常之心,欲修利他行,求牢固法。道宣認爲這是回心向大的最好證明。二、施生成佛。在戒本尾回向文有“施一切衆生,皆共成佛道”的說法,這與《華嚴經》、《法華經》的圓頓之意是相通的。叁、相召佛子。在律序中經常說“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此中“佛子”的稱呼和《梵網經》的菩薩戒是一樣的。四、舍財用輕。在解釋“舍墮”戒中,所舍的財物如果僧用不還,只犯“突吉羅”輕罪,這是與菩薩戒中以意業分判輕重相通的。五、識了塵境。在解釋“單提法”中妄語戒的見聞覺知,說眼識能見等,這亦同大乘毗昙的說法相通。據此,律宗主張,通過對于《四分律》這一形式上屬于小乘的戒律的修持,最終完全可以達到體認唯識無境的大乘妙境,這就叫作“由小入大”。道宣之後,大、小乘戒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以至于互相含攝、圓融無礙。

  四、法脈相傳

  道宣的弟子很多,有大慈、文綱、名恪、周秀、靈萼、融濟、以及新羅智仁等。道世(?—683)是道宣的同門,對律學深有研究,經常和道宣一起敷揚律部,其說與道宣同屬南山宗。著有《四分律討要》、《四分律尼鈔》等。道宣以後,繼承其法系的是周秀。著有《行事鈔記》。周秀之後,依次傳道恒、省躬、慧正、玄暢、元表、守言、元解、法榮、處元、擇悟等。

  恒景(一作弘景,634—712),師從道宣的弟子文綱,曾擔任實叉難陀和提雲般若譯場的證義。其弟子有一行、鑒真等。鑒真(688—763),俗姓淳于,揚州江陽縣人。十四歲從智滿禅師出家爲沙彌,神龍元年(705),從光州道岸律師受菩薩戒。景龍元年(707),出遊參學,先到東都洛陽,繼至西京長安。次年于長安實際寺從恒景律師受具足戒。道岸和恒景都是文綱的弟子,鑒真得遇名師,獲益良多,數年之間,道業精進,通達叁藏。此後,鑒真又從道宣的高足融濟學習道宣所著的《四分律行事鈔》、《羯摩疏》等,又向相部律宗始祖法砺的弟子大亮學習法砺的《四分律疏》。鑒真兼學兩宗,眼界大開,成就卓著。學成之後,已過不惑之年的鑒真自長安回到揚州,在江淮一帶大開法筵,弘揚律學,授徒傳法,寫經造寺,成爲道岸以後獨步江淮的律學大師。唐玄宗天寶元年(742)十月,日僧榮睿、普照南下揚州,參見鑒真,代表日本佛教界和政府懇請鑒真東渡傳戒。鑒真不顧五旬高齡和路途危險,以“爲了大法,何昔身命”的無畏精神,慨然允諾,從此開始了曆時十二年的東渡壯舉。鑒真一行從天寶元年開始准備,一直到天寶十二年東渡成功,先後六次起行,前五次均受挫折,天寶十二年(753)第六次東渡成功,終于到達日本九州,並于次年二月至都城(今奈良)。鑒真在日本受到了朝野的熱烈歡迎,日天皇诏曰:“自今以後,授戒傳法,一任和尚。”並特授他爲傳燈大法師。同年四月,鑒真于奈良東大寺築設戒壇,並爲日本皇室人員授菩薩戒,又爲沙彌證修的四百四十余人授戒,另有忍基等八十余人舍舊戒而受新戒。這次傳戒是日本佛教史正規傳戒之始。鑒真本人被稱爲日本佛教律宗初祖,對日本佛教的發展和中日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貢獻。

  入宋以來,律宗由于允堪、元照的弘傳而再度興盛。允堪(1005—1061),錢塘人,曾住持西湖菩提寺,專弘律部。宋慶曆、皇佑(1041—1053)年間,在杭州昭慶寺、蘇州開元寺、秀州精嚴寺設立戒壇,傳戒度僧。對道宣的所有重要著述都作了記解,著有《行事鈔會正記》,闡釋道宣的《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後來繼承允堪之說的稱爲“會正宗”。還有《戒本疏發揮記》、《羯摩疏正源記》、《拾毗尼義鈔輔要記》、《教誡儀通衍記》、《淨心誡觀發真鈔》等十部,世稱“十部記主”。允堪的再傳弟子元照(1048—1116),余杭人,初依祥符寺慧鑒律師出家,專習毗尼。後從天臺學者處謙研習天臺教觀,博究群宗而以律爲本。撰有《行事鈔資持記》、《戒本疏行宗記》、《羯摩疏濟緣記》共百余卷。在《資持記》中,他吸取天臺教理說律,對《會正記》持有異議,于是另立資持宗。南山一系由是分爲會正、資持兩家。元明之際,律宗衰微。明末清初,如馨在金陵(今南京)靈谷寺傳戒說律,重興南山律宗。如馨的弟子寂光在金陵寶華山建律宗道場,弟子有讀體、戒潤。讀體繼承寂光的法席,以十誓勵衆,共同奉持,以律受戒,結戒安居。著作較多,主要有《毗尼止持會集》16卷、《毗尼作持續釋》15卷、《傳戒正範》4卷、《剃度正範》1卷、《僧行規則》1卷、《教誡尼正範》1卷等。其弟子有德基、書玉等。德基著有《羯摩會釋》14卷、《比丘戒本會義》12卷、《毗尼關要》16卷等。書玉住持杭州昭慶寺,撰有《梵綱經菩薩戒律》8卷、《毗尼日用切要乳香記》2卷、《沙彌律儀要略述義》2卷等。德基下有真義、常松、實詠、福聚次第傳承。雍正十二年(1734),福聚奉诏入京,爲法源寺住持,大弘律宗,著有《南山宗統》等。其後有性言、圓先、明如、定靜、慧皓、昌蒼、海然、印宗、發圓,法脈不斷。民國時著名律師有弘一等。

  

《說律宗》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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