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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 二十叁、觀顛倒品

  二十叁、觀顛倒品

  丁二十叁、(觀顛倒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以貪清淨故,色法亦清淨”等宣說了無有顛倒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輪回的相續是存在的,因爲相續的因(——煩惱)存在的緣故。衆生以煩惱而積業,並由業而産生了輪回的相續。(所以,輪回的相續應該存在。)

  爲了證明煩惱的自性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煩惱;二、遮破煩惱存在之能立。

  己一、(遮破煩惱)分二:一、廣破煩惱;二、分別而破。

  庚一、(廣破煩惱)分四:一、以緣起因而破;二、以無有所依之因而破;叁、以無因之因而破;四、以無所緣之因而破。

  辛一、(以緣起因而破):

  從憶想分別,生于貪恚癡,

  淨不淨顛倒,皆從衆緣生。

  煩惱是不存在的。如果要追究其原由,(則可歸結爲以下幾點。)正如經中所雲:“貪惑汝之根,由識分別生。”一切煩惱的因,不外乎妄想分別,(妄想分別)就是我們所說的一切叁毒煩惱的罪魁禍首。

  依靠清淨可愛的分別妄念,而産生貪欲;依靠肮髒可惡的分別妄念,而産生嗔恚;依靠顛倒的分別妄念,而産生愚癡。

  諸佛也教導世人:“貪欲、嗔恚、愚癡之共同因,皆源于分別妄念。”該叁者依靠各自分別的因:清淨可愛的外境、肮髒可惡的外境以及顛倒的外境而産生。

  若因淨不淨,顛倒生叁毒。

  叁毒即無性,故煩惱無實。

  如果是依靠清淨可愛的外境、肮髒可惡的外境以及顛倒的外境而産生的法[叁毒],其自性都不可成立。因此,諸等煩惱也並非真實。

  辛二、(以無有所依之因而破):

  我法有與無,是事終不成。

  無我諸煩惱,有無亦不成。

  補特伽羅人我自性的存在與不存在,都是不能以本性而成立的。關于這一點,在《觀我法品》時已經予以了遮遣。既然作爲所依的(補特伽羅人我)都不存在,諸等煩惱的存在與否又怎麼能成立呢?無法成立。

  誰有此煩惱,是即爲不成。

  若無有所依,煩惱亦不成。

  (原譯:誰有此煩惱,是即爲不成。若離是而有,煩惱則無屬。)

  煩惱如同牆上的花紋一樣,是依靠所依才能成立的。但具有這種煩惱的人我或者衆生,是無論如何都不可成立的。既然所依都絲毫不存在,則能依煩惱也決不會有一星半點存在的可能。

  在所依境具備之前,煩惱不可能成立。因爲人我並不存在,而且,(人我也是)需要依靠煩惱者的心才能産生的緣故。

  如身見五種,求之不可得。

  煩惱于垢心,五求亦不得。

  如果對方提出:心可以與煩惱一起産生。

  對于自身之見中諸如壞聚見之類的煩惱,在煩惱者的心或者相續中,用五種關系去尋找,都是不存在的。

  而諸如持身見的煩惱者,在煩惱[垢心]當中,也是以五種關系不可尋覓的。

  自身本來是由色等五蘊聚合而成的,如果對自身持我與我所見,即爲壞聚見。

  我們可以通過觀察自身,以“非蘊外非蘊”等五種方式,就足以證明自身不成立。

  同理,如果煩惱的分支——貪欲等等,與産生煩惱的心二者是一體,則有能生所生成爲一體的過失;如果爲異體,則有互不觀待的過失;又因爲其二者不是異體,就可以將剩余的具有等叁種關系一並遮破。

  辛叁、(以無因之因而破):

  淨不淨顛倒,是則無自性。

  雲何因此叁,而生諸煩惱?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你們遮破了煩惱,但煩惱的因——清淨可愛、肮髒可惡等叁種外境還是存在的,既然外境存在,則果法煩惱也應該存在。

  這些外境並不存在。因爲清淨可愛、肮髒可惡以及顛倒的外境,也是依靠(他法)而産生的,其自性並不成立。所以,又怎麼能依靠清淨可愛、肮髒可惡以及顛倒的外境而産生煩惱呢?煩惱不應該存在。

  辛四、(以無所緣之因而破):

  色聲香味觸,及法爲六種,

  如是之六種,是叁毒根本。

  如果對方提出:煩惱是存在的。因爲煩惱的所緣境存在的緣故。

  所緣境色法等也是不可得的。作爲外境的色、聲、香、味、觸、法這六種所緣,是一切(叁毒)煩惱生起的根本因。緣于這些外境,就會因清淨可愛的外境而生貪欲;因肮髒可惡的外境而生嗔恨;而我見、常見等增益,則是愚癡的根本之因。

  色聲香味觸,及法體六種,

  皆空如焰夢,如乾闼婆城。

  雖然你們安立了諸法,但(這一切)實際上卻如同具眼翳者眼前所現的毛發幻景一般。色、聲、香、味、觸、法僅僅是假立的,是無而顯現的,如同乾闼婆城、如同陽焰、如同夢境一般。

  庚二、(分別而破)分二:一、遮破貪嗔;二、別破愚癡。

  辛一、(遮破貪嗔)分二:一、破因法淨與不淨;二、破果法煩惱。

  壬一、(破因法淨與不淨)分二:一、以所依爲虛妄而破;二、以互相觀待而破。

  癸一、(以所依爲虛妄而破):

  猶如幻化人,亦如鏡中像。

  如是六種中,何有淨不淨?

  (原譯:如是六種中,何有淨不淨?猶如幻化人,亦如鏡中像。)

  猶如幻化的人以及鏡中的影像一般,在虛幻的所依(六種)中,淨與不淨的相又怎麼會實實在在地存在呢?連六種的自相都無法成立的緣故。

  癸二、(以互相觀待而破):

  不因于不淨,則亦無有淨。

  因不淨有淨,是故無有淨。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在藏文版中順序顛倒。)

  正是依靠不淨,才能安立所謂的“淨”。如果不觀待觀待處“不淨”,則(觀待的)此方——“淨”,也不可能存在,如同長與短的安立一樣。

  在能立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淨”的本性也不應該存在,因爲必須依靠不淨方能安立(“淨”)的緣故。

  不因于淨相,則無有不淨。

  因淨有不淨,是故無不淨。

  反之,正是依靠淨,才能合理地安立所謂的“不淨”。如果不觀待“淨”,所謂的“不淨”就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謂的“不淨”也不應該存在。

  壬二、(破果法煩惱):

  若無有淨者,由何而有貪?

  若無有不淨,何由而有恚?

  作爲顛倒之相的清淨如果不存在,則依靠它而成立的貪欲又怎麼能成立呢?同理,如果不存在不淨,則嗔恚的存在又怎麼能成立呢?不可成立。

  辛二、(別破愚癡)分二:一、破顛倒外境;二、以破成立之果。

  壬一、(破顛倒外境)分二:一、破顛倒與非顛倒之差別;二、破執著者補特迦羅。

  癸一、(破顛倒與非顛倒之差別)分叁:一、外境之成與不成相同;二、外境之有無相同;叁、僅此執著亦不可成立。

  子一、(外境之成與不成相同):

  于無常著常,是則名顛倒。

  空中無無常,何處有常倒?

  (原譯:于無常著常,是則名顛倒。空中無有常,何處有常倒?)

  愚癡之因就是顛倒。認爲每一刹那都在壞滅的五蘊爲常有;認爲原本痛苦的五蘊爲快樂;將不淨的身體執爲清淨;將不同于人我法性的五蘊執爲人我。這些將五蘊的無常執爲常有之類的執著,就可稱之爲顛倒。

  五蘊本來以自性而空,其中並不存在無常。既然如此,那麼對恒常的執著,也即認爲顛倒五蘊是以自性而存在的執著又怎麼能存在呢?

  用同樣的道理,也可以類推出痛苦等也不存在的結論。由外境痛苦等等的不成立,也可以推導出痛苦的有境是顛倒並且虛妄的。因此,外境的果法——愚癡也不存在。

  子二、(外境之有無相同):

  著無常爲常,即是爲顛倒。

  空中無無常,何有非顛倒?

  (原譯:若于無常中,著無常非倒。空中無無常,何有非顛倒?)

  在其他叁種注疏中,將此偈翻譯爲“若于無常中,著無常非倒。”這裏是按照月稱菩薩的觀點進行解釋的。

  如果將無常之法說爲常有,這樣的執著就是顛倒。因爲在空性中不存在無常,那麼所謂“無常”的執著又怎麼會不是顛倒妄念呢?必定是顛倒妄念。

  因爲諸法的實相自性是無論如何也不可成立的,在空性當中任何常與無常都不可成立,所以無常的執著以及常有的執著二者,在是否符合諸法實相方面,沒有任何差別。因此,所謂“常有的執著並非顛倒”的言論,是無法成立的。

  我個人認爲,該偈頌的推論方式,同樣也明示了對空執的破斥方法。

  子叁、(僅此執著亦不可成立):

  可著著者著,及所用著法。

  是皆寂滅相,是故無有著。

  (原譯:可著著者著,及所用著法。是皆寂滅相,雲何而有著

  )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顛倒不存在,但常有等等的執著卻可以單獨存在。既然執著存在,則執著者、所執著的法以及執著也應該可以成立。

  因爲建立在常與無常等等執著之上的誰去執著、執著的行爲、執著者補特伽羅人我或心王以及所執著的色法等等,其自性都是本來寂滅的,既然其自性無生,彼等諸法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參照“若無常著常,是則名顛倒。空中無有常,何處有常倒”、“我法有與無,是事終不成。無我諸煩惱,有無亦不成”、“色聲香味觸,及法體六種,皆空如焰夢,如乾闼婆城”等偈頌,以及觀因緣品的推導方式等等,就完全可以將這些立論駁得一無是處。由此可見,因爲作者、作以及作業叁者的自性不存在,所以執著也不會存在。

  癸二、(破執著者補特迦羅)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子一、(總破):

  若于真實中,無有顛倒執,

  顛倒不顛倒,誰有如是事?

  (原譯:若無有著法,言邪是顛倒,言正不顛倒,誰有如是事?)

  如果對方提出:顛倒是存在的。因爲具有顛倒的補特伽羅存在,如同具有顛倒的天授存在一般。

  如果在真實境界當中,並且不存在所謂的顛倒或者非顛倒的“執著”,那麼,又有誰會具有顛倒,又有誰會不具顛倒呢?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存在。

  子二、(別破):

  若已成顛倒,則無有顛倒;

  若不成顛倒,亦無有顛倒。

  (原譯:有倒不生倒,無倒不生倒;倒者不生倒,不倒亦不倒。)

  如果補特伽羅已經具備顛倒,則不應該再産生顛倒,因爲(顛倒)已經成立,不再需要的緣故;

  如果補特伽羅不具備顛倒,也不應該産生顛倒,因爲(該補特伽羅)已經如同佛陀一般,(不會具有顛倒)的緣故;

  若于顛倒時,亦不生顛倒。

  汝可自觀察,誰生于顛倒?

  而正在顛倒的(補特伽羅)也不應該出現,因爲在已經具備與尚未具備二者之外,並不存在一半顛倒、一半不顛倒的正在顛倒。

  請你自己用智慧公正地加以觀察:既然這叁種情況都不會産生顛倒,那麼又有誰會産生顛倒呢?

  既然諸等顛倒都以自性而不可産生,那麼又怎麼可以存在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一樣。

  若顛倒不生,何有顛倒者?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不從自他生,何有顛倒者?

  (原譯:諸顛倒不生,雲何有此義?無有顛倒故,何有顛倒者?)

  既然諸等顛倒不存在生,又怎麼可能存在顛倒者呢?如同擁有石女兒子的人不可能存在一樣。

  一切顛倒之法既不會從自己而生,同樣也不會從他法而生,更不會從自他二者中共生,既然如此,又怎麼會有顛倒與顛倒者呢?顛倒與顛倒者決不可能存在。

  若我常樂淨,而是實有者。

  是常樂我淨,則非是顛倒。

  如果所謂的“常、樂、我、淨”是實有存在的,則其有境人我的執著以及清淨、恒常、快樂之類的意識,就不會是顛倒的。因爲外境存在的緣故,如同無我一般。

  若我常樂淨,而實無有者。

  無常苦不淨,是則亦應無

  如果所謂的“常、樂、我、淨”不是實有存在的,也即所遮遣的法都不存在,那麼用以遮遣這些法的無我、不淨、無常以及痛苦,也因爲不存在違品與觀待處的緣故,所以也不會存在。諸如此類的分別妄念,都如同我執一般(不存在)。因此,作爲希求解脫者,應當將八種顛倒徹底屏棄。

  壬二、(以破成立之果):

  如是顛倒滅,無明則亦滅。

  以無明滅故,諸行等亦滅。

  這樣一來,因爲非理執著的顛倒已經破滅的緣故,所以顛倒的果法——無明也就相應而破滅;既然無明已經破滅,則諸行等直至老死之法也必將以破滅而告終。

  己二、(遮破煩惱存在之能立):

  若煩惱性實,而有所屬者。

  雲何當可斷?誰能斷其性?

  既然所破的無明不存在,又怎麼去破呢?就像在虛空中本來就不存在荊棘,則誰也無法去將其砍除的道理一樣。

  如果對方提出:但無明的果法——煩惱卻是存在的,既然如此,叁有輪回又怎麼會不成立呢?

  這樣的所斷——煩惱,在勝義中是不存在的。(其理由可以從以下兩點來推知):如果煩惱存在,請問它是以自性而存在,還是以自性而不存在呢?

  如果某些補特伽羅的煩惱,是以自性而實有存在的,則其自性就無法遮遣,因此,又怎麼能斷除呢?因爲,又有誰能將存在的法斷除呢?如同虛空無礙的法相無法斷除一樣。

  若煩惱虛妄,無性無屬者。

  雲何當可斷,誰能斷無性?

  如果某些補特伽羅的煩惱,以自性而不存在,又怎麼能言及所謂的“斷除”呢?本來不存在的法,誰又能夠斷除呢?連所斷都不存在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叁觀顛倒品釋終

  

  

《中論釋 二十叁、觀顛倒品》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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