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觀本際品
丁十一、(觀本際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前際不可得,後際不可得,中部亦不可得”等宣說了無有本際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你們破斥了人我,以及其比喻火與木柴的存在。然而,因爲輪回存在的緣故,所以輪回中的流轉者人我還是存在的。如果人我不存在,那麼五種衆生的流轉,包括從前世來至今世,以及從今世趨往來世的一生一死的承接,又是由誰來進行輪轉的呢?
佛陀也雲:“生、老、死之輪回無始亦無終。”又雲“衆生具備無明之遮障,叁有之普行者爲叁有之連環結所縛而行于輪回,其流轉之前際不可得。”既然存在輪回,則輪回者人我也是應該存在的。
爲了抉擇輪回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所依之輪回不成立;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叁、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己一、(所依之輪回不成立):
大聖之所說,本際不可得。
生死無有始,亦複無有終。
如果輪回存在,則輪回者人我也存在,然而輪回的本體卻是不成立的。因爲,在詢問“輪回是否有前際”之時,即使是大聖者能仁也會以“無有”作爲回答。如雲:“諸比丘,生、老、死之輪回無始亦無終。”如果輪回存在,則必須如同瓶子一般具有前際分。然而,輪回卻猶如旋火輪(迅速轉動線香或柴頭余燼形成的環形火光)一般,其前際分根本了不可得。
因此,輪回是既沒有開始、也沒有終結的。因爲此生死輪回的前際不可得,後際也不可得的緣故。此處的“始”、“終”,是指前後際,而不是先後次第的意思。
若無有始終,中當雲何有?
如果對方認爲:中部總是存在的吧。
輪回既沒有前際,也沒有後際,又怎麼可能存在中部呢?中部也是需要觀待前後際才能成立的。因此,輪回在勝義當中如同虛空一般。在名言當中雖然沒有前際,但卻有後際,如同種子一樣。
己二、(能依之生死法不成立)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庚一、(略說):
是故于此中,先後共亦無。
因爲沒有前中後的緣故,所以輪回也不可能存在。輪回中的生老二者,無論是以先後次第,還是以同時的方式,其存在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廣說):
若使先有生,後有老死者。
生則無老死,不死而有生。
(原譯:若使先有生,後有老死者。不老死有生,不生有老死。)
爲什麼不合理呢?
因爲,如果先成立生,然後成立老死。這種(首先成立的)生就不具備老死,生也就成了恒常不滅的法;還有,因爲在此之前沒有老死,也就是沒有死而有生,這種生也就成了無因。
若先有老死,而後有生者。
不生有老死,無因豈能成?
(原譯:若先有老死,而後有生者。是則爲無因,不生有老死。)
如果後成立生,先成立老死。也就成了類似于不具備生的老死,作爲老死自身的因——生在之前並不存在,(老死)又怎麼可能産生呢?決不可能!
生及于老死,不得一時共。
生時則有死,是二俱無因。
生與老死二者也不可能同時存在,否則就成了正在産生的時候也正在死亡,相違的此二者位于同時,則成了生死二者之前的因都不存在。相對于生而言的老死,與相對于老死而言的生在之前都不具備,則其二者就無須互相觀待,而成了獨立自主的個體,因爲相互的因不必觀待的緣故。
庚叁、(攝義):
若使初後共,是皆不然者。
何故而戲論,謂有生老死?
既然生與老死無論以先後順序,還是同時存在都不可能,又怎麼能妄加分別,創立出“生與老死存在”的胡言呢?這種立論是毫無道理的。
己叁、(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非但于輪回,本際不可得。
諸所有因果,及相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
如是一切法,本際皆亦無。
(原譯:諸所有因果,及相可相法,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非但于生死,本際不可得,如是一切法,本際皆亦無。)
不僅僅是所謂的“輪回”不存在本際,而且包括因與果、法相與事相、受以及受者、能知與所知等等在內的,其他具有互相觀待關系的任何法,以及輪涅之量果、所量、計量單位等一切諸法,都不成立一者在之前成立的本際,以及同時共存的情況。
成立觀待關系的一切法,在勝義中其自性爲空性,在世俗中也是如幻而成立。(我們可以對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如果因果以先後的次序而成立,)如果因在前面,不存在其能夠安立的因;如果果在前面,也不存在之前産生果的因。如果(因果)于同時相互不觀待而成立,則兩者都成了無因。
用以上的道理,也可以類推法相與事相等等一切觀待之法。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一觀本際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