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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脫·菩薩戒品▪P20

  ..續本文上一頁外,無有余人爲除其苦,彼特意前來乞求。(二)所求者,指所求之財産與正法。所求財産,謂非刀等不宜物19,及非毒等諸不淨物。此是指刀毒等有害之時,若用于有益之事,不在此列。所求法爲叁乘妙法,八萬四千法門。(叁)所求之處,指有可施物及了解正法之菩薩。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無有施舍的意樂,被悭吝所蔽,決定不舍。

  寅、加行:

  大成就者洛欽大譯師說:由于吝啬的緣故,對求財者不施一點兒財物,或對堪爲法器者不傳法,爲加行。

  卯、究竟:

  決定不施舍財物與正法爲本罪究竟。

  《菩薩戒品》雲:“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悭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舍。正求法者來現前,不起哀憐而修惠舍。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悭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梵網經》雲:“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緣,悭法,悭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求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嗔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爲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壬叁、嗔不受悔

  子、基:

  (一)對境:能解義的同類有情。(二)行谏謝人:勸谏忏悔者。《律儀二十頌新疏》雲:“先作侵犯悔謝其罪。”意指菩薩先爲侵犯,現前以至誠心欲求悔謝。(叁)勸谏忏悔之法:順時、順法,求其忍恕。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菩薩于先侵犯自己者,內心懷著猛利的忿恨意樂,發粗惡語。此時只發粗言,忿恨還不能消除,反而更增加忿恨,由嗔心煩惱所蔽。

  寅、加行:

  由于忿恨增上,以自身手腳等,或以石塊、木棒等物捶打于他。將其人禁閉等,而作傷害,或以鞭鞑及系縛等而作損惱。

  卯、究竟:

  不聽谏謝人的言語,不能忍受寬恕其人,也不舍棄忿恨之心。

  《菩薩戒品》雲:“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由是因緣,不惟發起粗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石塊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谏謝,不受不忍,不舍怨結,是名第叁他勝處法。”《梵網經》雲:“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緣,嗔法,嗔業。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善根無诤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于一切衆生中,乃至于非衆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忏謝,猶嗔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嗔恨具有諸多過患,如《遺教經》雲:“汝等比丘,若有人來節節支解,當自攝心,無令嗔恨。亦當護口,勿出惡言。若縱恚心,則自妨得,失功德利。忍之爲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能行忍者,乃可名爲有大力人。若其不能歡喜忍受惡罵之毒如飲甘露者,不名入道智慧人也。所以者何?嗔恚之害,則破諸善法,壞好名聞,今世後世人不喜見。當知嗔心甚于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嗔恚。白衣受欲,非行道人,無法自製,嗔猶可恕,出家行道無欲之人而懷嗔恚,甚不可也!譬如清冷雲中,霹雳火起,非所應也。”

  壬四、謗亂正法等

  子、基:

  (一)所謗事,指所開示的一切大乘菩薩法藏。(二)所說相似正法,指將非法說爲相似大乘法要,故爲隨順黑法。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發起誹謗菩薩法藏的意樂,或將非法相似說爲大乘正法的意樂。

  寅、加行:

  通過說和寫,及運用各種宣傳工具誹謗大乘菩薩法藏,或對相似法深生愛樂,爲他人宣說,並使他人安立相似法之邪見。

  卯、究竟:

  自己或使他人毀謗正法乃至舍棄正法。

  《菩薩戒品》雲:“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于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雲海論師雲:“說非正法犯他勝罪,言愛樂者,是自欲樂,如其愛樂亦爲他說,故名宣說。言建立者,是令他人修行趣入。”《梵網經》雲:“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20。于叁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嗔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如上所述總攝四根本罪。《菩薩戒二十頌》雲:

  謂由猛利煩惱心,即能毀壞戒律儀,

  當知其罪有四種,此等意同他勝處。

  由貪利養供敬故,贊歎自己而毀他;

  于彼有苦無怙者,悭吝財法不施與;

  他來谏謝不忍受,內懷忿恨複捶打;

  謗毀遠離大乘法,愛樂宣說相似法。

  其中“意同”,覺賢論師雲:“由犯他勝失壞律儀,故名他勝。惟就同是失律儀因,名同他勝,非一切同。非如比丘犯他勝已無可重受,此可重受故。”如果比丘犯別解脫他勝罪,不可恢複戒體,而菩薩犯此四根本罪,可重新受戒獲得戒體。又其意義如何相同?雲海論師雲:“如諸聲聞,由淫貪故,俱壞自他,無比丘分21。如是菩薩由其愛著利養恭敬,俱壞自他。又如聲聞,由貪著故盜他財物,而成他勝,此有財法,若不惠施而成他勝。聲聞殺人而成他勝,此于有情起忿惱心,以手足等而行損害,及他侵犯不受谏謝,是爲他勝。聲聞實無妄說得法而成他勝,此有不說,毀謗正法,開示非法而成他勝。”

  以上四根本罪是以發心而分的,所謂對利敬起貪求,對諸資財起悭吝心,對諸有情起損惱心,對諸正法愚癡邪行,是四他勝罪。將四根本罪一一別分爲二,共八種,稱爲八他勝罪。印度雲海論師、印度無畏論師、燃燈智(阿底峽尊者)等大德都如此承認。以八他勝罪的加行而分,謂若自贊,毀訾于他,不與正法,不施財寶,捶打有情,不受谏謝,毀謗正法,說相似法。因此說四種與八種互不相違。如印度無畏論師在《莊嚴能仁密意論》中雲:“菩薩藏中說有四種根本重罪,又說自贊及毀他等,四罪各二,共爲八種。”

  《虛空藏經》、《集學論》等所述,國王之五定罪,大臣之五定罪、初行住菩薩之八定罪,于其它經論,如《菩薩戒品》、《菩薩戒二十頌》等,含攝于所述四根本罪中。菩薩戒學處需總攝《虛空藏經》、《集學論》、《菩薩戒品》等經論,故當糅合二宗才能圓滿菩薩戒遮的學處。舊譯《集學論》雲:“爲易受持諸根本罪(遮止學處),及一類許,當說攝頌22。”新譯《集學論》雲:“爲欲安住一類宗故當說攝頌。”所謂一類者,指無著菩薩所弘揚的廣大行派。寂天菩薩等所宣述的中觀觀點與無著菩薩等所弘揚的唯識觀點,兩派圓融無礙。中觀甚深見宗十四根本罪中令他舍別解脫、謗聲聞乘、妄說上人法,此叁爲自贊毀他所攝;劫奪叁寶財物、懲罰具戒或破戒沙門、正住者財惠施讀誦者,此叁爲悭財不施所攝。因爲習性悭財,生起猛利貪心,對他人的財物,阻礙其受用並劫奪之,或複任情而轉施之;破和合僧、作無間罪、令舍寂止,此叁爲悭法不施所攝。因爲習性悭法,于一切法自不忍受,複破他受,生起猛利悭心,自己不能得正解,也不讓他人獲得正解;

  肆行捶打毀戒比丘、除破僧罪外其余的四無間罪、毀壞國邑及諸聚落,此叁是爲捶打有情所攝;令他棄舍聲緣乘法、爲愚癡人說甚深空性法,此二爲謗菩薩藏所攝。因爲聲聞、緣覺、菩薩叁乘法皆佛所說,若令舍一,便舍余二。由于爲愚人說甚深空性法的緣故,使愚人誹謗空性理,失壞菩提心,舍棄大乘,執持邪見;自他安住十不善道、令大乘人退失菩提心轉修小乘,此二爲說相似法所攝。因爲其余二乘,觀待大乘法,等于相似法。

  辛二、支分罪見別論

  頌曰:當知它論細罪四十六。

  在《菩薩戒二十頌》中講了四十六種惡作罪,其中違犯攝善法戒的惡作罪有叁十四種,違犯饒益有情戒的惡作罪有十二種。

  壬一、違犯攝善法戒之叁十四種惡作罪

  子一、違犯布施有七惡作罪:

  《菩薩戒二十頌》雲:

  不以叁門供叁寶,心于欲念而隨轉,

  于諸耆德不恭敬,于他問語不正答,

  不受他人所延請,他施金等拒不受,

  于求法者不施與。

  醜一、不供養叁寶

  頌曰:“不以叁門供叁寶。”

  製此學處是爲遮止對財施的障礙。頌詞大意說明如果已經皈依叁寶,尤其已發菩提心的大乘行人,每天都應不間斷地以身口意叁門來承事供養叁寶,若故意不作就會犯本戒。

  此戒內容可從叁方面加以理解:一供處;二供事;叁供時。一供處,所謂供處是指佛法僧叁寶。佛指如來或佛像。法指教證二種正法所包括的一切妙法。其中證法即滅道二谛法或戒定慧叁學。教法即正法菩薩藏的經論典籍。僧即僧伽指十方世界中已入地的諸大菩薩聖衆們。若對于叁寶中隨一供處僅作微少供養就不會違犯此戒。

  二供事,指對供處叁寶所作供養之事。作供養的界限是,乃至僅僅以身恭敬禮拜一次,或乃至口以一四句頌贊歎稱揚佛法僧真實功德,或者乃至僅僅以心生起一次清淨信心,隨念叁寶真實功德。《律儀二十頌新疏》雲:“當隨所有花等供養,下乃以身一拜禮敬。”《傳釋》雲:“或晝或夜,若不能修諸余善行及供養等,其最少者,以身禮拜。”以上叁事雖然微小,但也不應該舍棄不作。

  如果以貪嗔傲慢等不恭敬的心,以及不信解的懶惰喜歡惡行的懶惰而違犯稱爲有染違犯23。由忘記而違犯稱爲非染違犯24。以下諸戒有染違犯與非染違犯中的染與非染意義與此處完全相同。《律儀二十頌新疏》雲:“貪嗔及慢等,此說名染犯,懈怠忘念等,除供余非染。”

  叁供時,如果沒有修持如上供養法,超過一晝夜就違越菩薩法,即犯惡作罪。另外登地以上的諸大菩薩,永遠不會犯此條戒,因爲他們得到清淨意樂恒時也不會舍棄供養叁寶,所以說他們決定不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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