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興寺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無私·十方信施·私取便成業海·叁世因果·明察即是福基·常住僧物·可分不可分·律製分明·掌護知事·守在爾躬·功不唐捐·幸以鑒之:
一、司庫管理各種器物·須盤點登記清楚·錄具清單兩份·分執存照·庫頭當妥善照管·退職時·須向監院等執事照前清點交付·若失若壞·若私借于人·不記不還·責令賠償·其賠款仍置原物無混。
二、庫頭管理對象·常住需要·當與而不與者罰·不應與而私與者罰賠。
叁、常住農物財物·若要移至他寺或他用·必須預先白衆·方可行之。
四、采購物品回寺·庫頭師負責驗收後蓋章·隨即登記清楚·避免錯誤。
五、飲食等物品須經常檢查·及時處理·避免黴爛·不得以腐朽變質食物供衆。
六、凡常住財物·不得以公濟私·及挪借更換·若個人確有困難·需暫借·由監院批准·寫好借條·限時交還·若失若壞或久借不還·責令賠償。
七、亡僧遺物·按羯磨現前僧處理·不得誤用。
八、凡老病僧人·若有所需要·按價給予·若無力購買·白衆執事同意·可以多寡給予照顧。
九、庫房執事·凡退職須一一對衆清點明白·交付新執。
平興寺庫房 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