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菩薩行者弘一大師 持戒因人而異
作者:體證法師
2012年6月17日至20日,“第四屆海峽論壇·閩臺佛教文化交流周”在福建泉州舉行。文化交流周上將舉行弘一法師紀念館新館剪彩儀式,《南山五部》善本再造新聞發布會等一系列活動。通過佛教增強兩岸間的文化交流,促進彼此互信互動、互助互融的發展與共榮。期間還專門舉辦了以“亭亭菊一枝,高標矗勁——弘一法師·佛教精神·中華文化”爲主題的學術研討會。研討會上臺灣養諄暨臺中假日佛學院的體證法師發表了題爲《弘一大師人間菩薩行者以出世精神,做入世事業》的論文,闡述了弘一法師一生的重大成就尤其是戒學方面的研究成果。論文節選內容如下:
大師對戒的看法
一、戒的根本
戒是八萬四千修行法門的根本,一切善根功德力行皆由戒而産生。
戒指引人生的方向、戒規範身心的行止、戒幫助抵禦五欲六塵盜賊的侵襲、戒滌去塵垢的熱惱、戒照亮前途的光明、戒斷除貪心的欲念、戒莊嚴道德的人格、戒度脫到達涅槃的彼岸。佛陀在《遺教經》清楚明白的告知大衆,戒的功德利益,道不盡說不完,但是畫餅不能充饑,一切還是要自己親身實踐,才能體悟的。
《菩薩璎珞本業經》卷下說:受菩薩戒者,能解法師語,六道衆生都能得戒。又說受戒有叁品:1.上品從佛受:諸佛菩薩現在面前,親自授與菩薩戒者,得真實上品戒。2.中品從佛弟子受:佛滅後,于千裏內禮請先受菩薩戒者爲戒師,教授我菩薩戒者,得中品戒。3.下品自誓受:佛滅度後,千裏內亦無法師,即在佛像前自誓受。自誓受者,應于佛前胡跪合掌,作如是言:“我某甲,自十方佛及大地菩薩,我學一切菩薩戒法。”如是叁說,得下品戒。
此外,菩薩戒與五戒同樣可以全部受持,或隨分受持。但是,不管全部受或隨分受,重要的是,要發“自度度人、自利利人”的菩提心,如此才不失受大乘菩薩戒的真義。
二、戒的精神
弘一大師在受持戒律的問題上的隨分量力思想是很明顯的,他在論述佛教的十大宗派時就以爲各宗派一律平等,沒有貴賤之分,大乘、小乘的信奉也因人而異,量力而持。他在《律學要略》中也說: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苦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們試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強敷衍,實是自尋煩惱。
大師曾稱自已是十戒沙彌,意譯爲求寂、息慈、勤策。即止惡行慈,覓求圓寂的意思。在佛教僧團中,指已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年齡在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出家男子。《摩诃僧祇律》及《四分律行事鈔》以年齡區別沙彌爲叁種:1.驅烏沙彌:年齡在七至十叁歲之間,尚無法擔負其它任務,但已具有守護谷麥,驅走曬谷場上烏鳥的能力。2.應法沙彌:年齡在十四至十九歲之間,已可堪任服役,與法相應,五年中受師調練後,即可進入比丘位。3.名字沙彌:年齡已超過二十歲,然尚未受具足戒,仍爲沙彌者。不論何種沙彌,必須受持十戒,方能正式稱爲沙彌。
沙彌十戒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著花鬘好香塗身;7.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觀聽;8.不坐臥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捉持金銀寶物。
前九戒與八關齋戒相同,唯第十戒,乃因佛陀深知金銀貨幣易增長貪心,易與人爭利,最後成爲財富的奴隸,終爲錢財所束縛。這是爲了破除貪心而製定的戒條。在佛教僧團中,首位沙彌爲羅睺羅。至後世,對受持十戒的沙彌,稱爲法同沙彌,是真實的沙彌。如果只是剃發染衣,還未受沙彌十戒的,則名之爲“形同沙彌”,即實質上未具有沙彌的資格。
大師要求受戒者遵守戒律,同時也表明了希望僧俗二衆在持戒的態度則須嚴格遵守,這是長養慈悲心,也是弘揚佛教的途徑之一。之所以如此,大師才在持戒問題上,不是在細微品行上持守的人能夠成爲大德的。而是一個具體的持戒問題上認真嚴格的對待,持之以恒。
生活原是觀照在享受在生命的揮霍,歸趨實見所束縛,把日常生活咀嚼玩味的,都是大師真藝術非無緣之人,然藝術,在詩裏在畫裏,到處都有,捕捉文字的五彩缤紛,一個對于日常生活有觀照玩味的能力,竟層層自我脫落一切的塵垢,擁有比丘身心,謂十戒沙彌之謹慎,自在的清淨何嘗不是後輩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