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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定之證得及其它(如吉)

  修定之證得及其它

  如吉

  修定加行圓滿,必證禅定。證定的過程,《瑜伽師地論》卷20中說,包括了得定、定圓滿和定自在叁個基本層次。本文就證定的叁個層次及修定所發善根的真僞、禅境邪正之驗證及退定因緣加以說明。

  (一)輕安得定

  修定經過九住心(初內住心、二續住心、叁安住心、四近住心、五調伏心、六寂靜心、七最極寂靜心、八專注一趣心、九等持住心)而達到等持住心時,即定心不加功用,能自然地依于所緣境任運地相續運轉,這便是成就了欲界定。如《瑜伽》卷13雲:“或有缺輕安故,名非定地,謂欲界諸心、心(所)法。彼心、心(所)法,雖複亦有心一境性,然無輕安含潤轉故,不名爲定。”若在此基礎上生起了身心輕安,才算得定,也就是獲得了未至定或色界所攝的初禅近分定。《瑜伽》卷32中說:“有妙輕安隨身而行,在身中轉……從是以後,于瑜伽行初修業者,名有作意。……得此作意初修業者,有是相狀,謂已獲得色界所攝少分定心。”“又得此叁摩地,當知即是得初靜慮近分定,未至位所攝。”(《瑜伽》卷20)

  輕安,是在定心中所發起的身心舒暢、喜悅、調柔,具堪能性。《五蘊論》雲:“雲何輕安?粗重對治,身心調暢,堪能爲性。”有關輕安生起的過程,《瑜伽》卷32中說,強盛並容易覺了的身心輕安相生起之前,是首先于其頂上似有重的感覺,但無痛苦性。然後心粗重性得以除滅,心輕安性得以生起。之後,有一股風(即內氣)來入身中,身粗重性得以除遣,身輕安性遍滿全身。心輕安初起時,令心踴躍、歡喜,所緣性于心中顯現。身輕安起後,初起輕安之勢減退,有妙輕安在身中如影隨形。又心踴躍性亦漸退減,心于所緣寂靜而轉。

  生起輕安之後,即是已獲得色界初禅所攝之近分定。此定之相,《瑜伽》卷32中說:(1)依此可有能力善巧修習淨惑所緣(世間道伏惑、出世道斷惑)加行。(2)爲“止”所攝護,能淨諸行(煩惱),雖行可愛境中,猛利貪纏不致生起;或雖少生起,稍加對治,即能除遣。于其它可嗔、可愚、可驕、可尋思境也是如此。(3)宴坐靜室,暫持其心,強盛輕安快速生起。(4)不爲嚴重的身粗重(不自在性)所逼惱,也不頻繁地生起諸蓋煩惱。(5)雖從定出,輕安不滅。  (二)修七作意令定圓滿

  定圓滿,即是在前未至定的基礎之上,更進一步證得根本定(初禅)。《瑜伽》卷20中說:“證得根本叁摩地故,名叁摩地圓滿。”以下說明爲令定圓滿所應修習,及定圓滿之相。

  (1)修七作意

  爲由“得定”而達到“定圓滿”,必須修習七種作意。七種作意者,《瑜伽》卷33中說:

  (1) 了相作意,即能正覺了欲界粗相、初禅靜相。覺了欲界粗相,是尋思欲六粗事:即義、事、相、品、時、理六粗。

  粗義者,是多過患義(少味多苦,令無厭足,起惑造業),多痛苦義,不自在義,粗鄙、可厭惡義。

  粗事者,有內貪(貪著自他色身)欲,外貪(貪外塵境)欲。

  粗相者,一自相,即欲,此欲由能緣煩惱(貪)及所緣事構成;欲生受,叁受(苦、樂、舍)反過來又是諸煩惱倒見依處。二共相,即諸欲爲諸苦之所隨逐、隨縛。

  粗品者,諸欲都是黑品(惡法)所攝。此等諸欲,猶如骨鎖、凝血肉,令人厭惡;又如草炬火(須臾滅),一分炭火(少分欲,能滅多善),大毒蛇(危害大),夢所見(幻化),假借得諸莊嚴具(不恒屬己有),樹端果(難摘),能生追求、守護、壞失、無厭足、不自在諸苦。

  粗時者,于過去、現在、未來叁世時,恒常多諸過患。

  粗理者,相待道理(由勞作所獲),作用道理(衣食能除諸苦),證成道理(教證、現見、比度知其粗相),法爾道理(本來粗穢)。

  如此覺了欲界諸粗相,初禅離此粗相,即是靜相。所以于應斷(粗相)應修(靜相)能正了知,且心生希願。

  (2) 勝解作意,對前了相作意由聞思所了粗相、靜相在定中進行觀察思惟,以止觀熏修,生起確定不移之見解。

  (3) 遠離作意,由前對粗相、靜相多修勝解故,最初生起斷煩惱道。這種斷惑之道的俱行作意,名遠離作意。此作意能舍上品欲惑。

  (4) 攝樂作意,由斷惑故,于諸斷中見勝功德,觸證少分遠離喜樂,同時厭患昏沈、睡眠、掉舉等。此舍中品欲惑。

  (5) 觀察作意,由前修斷,欲界諸纏不複現行,然更觀察諸欲煩惱爲有爲無,見心未得正解脫,因此仍勤樂修樂斷。能于所得離增上慢。

  (6) 加行究竟作意,由前修斷,從欲界系一切煩惱心得離系(暫時伏斷方便),初禅前加行道已得究竟,此時煩惱的對治作意,名加行究竟作意。能舍下品欲惑。

  (7) 加行究竟果作意,即初禅根本定俱行作意。

  修此七種作意,舍斷欲界煩惱,而證入初禅根本定,令定圓滿。如以七作意修得初禅,其它二禅乃至四禅,也都依七作意修習而得圓滿。《瑜伽》卷13中雲:“雲何叁摩地圓滿

  謂若已得加行究竟果,或第四靜慮,乃名圓滿。”

  (2)修舉止舍叁法

  舉、止、舍叁法的修習,《瑜伽》卷13中分自性、時節、相狀來進行說明。舉自性:謂由隨取一種自己喜好之境界,令心發生興趣。舉相:是由于喜好之境策勵其心,而隨順發生精進。舉時:即心下沈或恐下沈時。止自性:即九相心住(九住心),能令心無相無分別,寂止、純一、無雜。止相有二:一所緣相,是“止”所知事同分影像;二因緣相,是爲令“止”得清淨(離于沈沒故)而修習觀。止時:是心掉舉或恐掉舉時,又因修觀而被尋思及其它事所擾惱時。舍自性:謂于所緣,心無染汙,心平等性,于止、觀品,調柔正直,任運轉性,有堪能性。舍相:即由所緣,令心極離沈掉,安住最極寂靜,及于所緣不發所有太過精進。舍時:謂于修止觀,所有掉舉心已解脫。

  又修舉、止,在方便道位,是叁摩地能成辦道;修舍,在成滿道位(正奢摩他——止或說得定),是叁摩地盡諸漏道(正奢摩他或未至定地乃能斷惑故)。此是《瑜伽》卷13中所說。這就是說,此叁法在前加行道時已曾修習,令心得定。得定之後進一步修習純熟,以便及時對治內心昏沈、掉舉及執著等定障,令定清淨圓滿。

  (3)定圓滿之相

  此叁摩地圓滿之相,有內有外,略說如下:

  內相者,《瑜伽》卷20中說有十種:(1)于少小勝定,不生喜足,更願求于勝叁摩地圓滿。(2)見勝定功德。(3)精勤策勵。(4)折伏色愛,未能究竟離欲界欲。(5)他所勝(猶未能舍所有下品欲惑)。(6)于定地喜樂不生愛味。又不自卑下,策舉進修。(7)隨法相轉:于定所緣境界法中,由先所得舉、止、舍相,無間殷重方便修習,隨順而轉。(8)殷勤請問修正定法:入定、出定、定圓滿,及證通慧。(9)隨順修止,愛樂遠離。(10)隨順修觀,愛樂觀察。

  外相者,《瑜伽》卷33中說,已離欲得靜定者,叁業寂靜,無有掉動。此略有五相:(1)身業安住,諸根無動,威儀進止,無有躁擾。于一威儀,能經久時,不多驚懼,又不頻繁地更改威儀。(2)言詞柔軟、寂靜、安祥,不樂喧雜、衆集。(3)眼等諸根觸諸塵境,唯了塵境,不起境貪。(4)能無所畏,覺慧幽深,輕安廣大。(5)身心隱密(安祥),無有貪婪、憤發,能有堪忍,不爲種種諸惡尋思擾亂其心。

  (叁)證定自在

  定自在,即是在定圓滿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令叁摩地離諸障染,發生通慧,清淨鮮白。如《瑜伽》卷20中雲:“于叁摩地獲得自在,依止彼故,其心清白,無有瑕穢,離隨煩惱,廣說乃至獲得不動,能引一切勝神通慧,名叁摩地自在。”爲得此定自在,應修叁法及其相狀如次:

  (1)善觀二十二相

  前叁摩地圓滿,其心猶爲叁摩地生愛味、慢、見、疑、無明等隨煩惱之所染汙。爲令如是諸隨煩惱不現行故,爲練心故、調心故,證心自在性、定自在性,《瑜伽》卷20中說,應于四處所二十二相應善觀察。

  一、自誓受下劣形象、威儀、衆具。此具五相:(1)剃除須發;(2)舍俗形好;(3)著壞色衣;(4)于四威儀不隨欲行,製伏矯慢,審正觀察自己的各種行動;(5)諸供身具從他獲得,無所積蓄。

  二、自誓受禁製屍羅(戒)。此有五相:(1)棄舍眷屬財寶,棄舍歌舞、戲笑等世間樂事;(2)不自懇責,他不呵擯;(3)不輕易毀犯所受之戒,若有缺犯,便自懇責;(4)他所呵擯,即能悔除;(5)于舉罪者無有恚惱、損害,而自修治。

  叁、自誓受勤修善法。也有五相:(1)經常咨受、讀誦、論量、抉擇經論教法,勤修善品;(2)樂于身心遠離,以正方便修諸作意(指定地攝了相作意等);(3)晝夜勤修,于退分法(五蓋、男女諸相、諸惡尋思)應知應斷,于勝分法(守根門等)應正修習;(4)于生死見大過失;(5)于涅槃見勝功德。

  四、如上精勤修諸善法,略爲四苦之所隨逐(具七相):謂于四沙門果未有所證故,猶爲(1)惡趣苦之所隨逐,體是(2)生、(3)老、(4)病、(5)死法,爲內壞壞苦之所隨逐;一切所受愛別離法故,爲愛壞苦(即(6)愛別離)之所隨逐;自業所作故,一切苦因(即(7)五取蘊苦)之所隨逐。

  以上對四處二十二相的觀察,是針對出家者來說的。不過,在家行者也應學習這種儉樸、精勤、知苦的修道態度。

  (2)修出入定相

  爲令得定自在,還應修習入、住、出定之相。

  入定相者,《瑜伽》卷11中說,是由因緣相、所緣相、應修習相故,入叁摩地;或複已得而現在前。

  其中因緣相,即是守護根門、正知而住、勤修覺寤瑜伽、飲食知量等定資糧。  所緣相,是所知事分別體相。分別體是能緣心及心所,分別相是所緣相分,定心以此見、相分爲所緣故。

  應修習相,即是應修舉相、止相、觀相、舍相,而對治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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