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南北朝國家佛教政策
王文新
內容提要:南北朝國家佛教政策具有強烈的統一性,在特定的曆史時期形成了獨有的管理規章和思路,爲今後佛教管理和政策製度的設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經驗指導。
關鍵詞:南北朝 佛教 政策
作者王文新,西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生。
中國的佛教在南北朝時期,完全與政治結合在一起。南朝的王公大人多醉心于“若曉而昧”的義學中,使佛教經義辨析得到不斷地發展。而北方當時的統治者爲少數民族,具有傾向漢文化的心情,著重修行布道,對佛教理論也給與了充分發展的便利條件。同時南北朝佛教因戰亂、廢佛和政治動蕩等原因,始終進行著密切交流,這不僅是思想的碰撞,也是佛教管理政策的交互。
一、南北朝佛教狀況概述
(一)佛教所處的曆史環境
經曆了叁國兩晉的天下分合的政治局面後,南北朝迎來了更劇烈的分裂和融合。這一方面表現在南北朝民族融合與國家分裂的巨大震動上,另一方面在時人思想上進行著胡漢文化的交彙和對話,中外交通因此而走向鼎盛。作爲隋唐佛教的背景,南北朝佛教是繼承東晉佛教而取得很大發展的時代,也是認識、研究大量漢譯佛典,形成佛教諸學派的時代。因此,此階段佛教受到各族社會統治者的保護,而獲得前所未有的流變和發展。並且,佛教經義的翻譯、校注,各家的師說興起,都爲佛教曆史上前所未有之奇葩。
南北朝時期的民族融合,無論從規模還是民族數量上來說,在我國曆史上都是僅見的。從東漢開始,西北邊緣地區的少數民族或因被中原王朝所征服,或因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紛紛向中原遷徙,其中主要有匈奴、羯、烏丸、氐、羌和鮮卑等。粗略統計,自漢至晉,內徙匈奴有五六十萬人,羯族最少也有二十余萬,氐族有七八十萬,羌族和氐族大體相當,烏丸有二叁十萬,鮮卑更多,將近叁百萬,總數幾乎達到五六百萬,《晉書·文帝紀》則更說是“八百七十余萬口”。
多民族的大規模內遷勢必與漢民族發生各種各樣的聯系,從經濟生産到生活方式,從政治製度到科學技術都發生著巨大的變化。而對日後起著深遠影響的思想領域,在這個曆史時期出現了廣泛的交流,深入到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特別是突破南北地域和政權的限製,在胡漢文化和思想間進行了全面的融合。
(二)南北佛教之殊異
南方佛教重視義理解析,北方佛教在關注義理的同時,更加注重佛教修行這樣的宗教行爲。特別是南朝沒有發生過象北朝那樣鎮壓佛教的事情,帝王多采取了保護佛教的政策,因而許多外國僧侶紛紛來到南方,開壇講法、辯論競技。于是各種師說、解釋紛至沓來,而各家的爭論依托于這種和平的環境才得以正常進行。北方由于處于少數民族的統治下,特別是少數民族對漢文化具有極大的傾向,導致漢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形成了一定的矛盾,而作爲解決方式之一的佛教,就借助這樣的契機得到了發展、甚至是膨脹,最終威脅到了世俗政權的存在,以致北方佛教在廢佛與重興中交替進行。
(叁)開創性的影響
此期佛教開創了一系列具有深遠影響的僧官管理製度,不僅設立了僧官的具體職位和管理權限,還與世俗行政體製比擬,組織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對以往形成的佛教管理模式進行了更大的沖擊,對曆代的傳統佛教和佛教管理模式進行了重新規劃,使佛教在管理上形成了系統的、成文的規章製度。
同時,此期佛教形成的典籍製度爲今後曆代沿用,並且廣泛流傳。成爲藏傳佛教、南傳佛教和亞洲佛教製度的藍本,並且其中很多管理思想和管理製度成爲今天佛教管理的基本內容,而沿用至今。
二、南北朝佛教政策的基本情況
這個時期的政教關系不是“對抗”的,因爲當時教權根本沒有實力與王權對抗。在中國,佛教從未在宗法一體化的社會結構之外形成獨立的政治力量,與官僚政治相抗衡。由于沒有獨立的宗教力量,對神學的最高解釋權操縱在皇權手中,皇帝代表天說話。而佛教活動只是國家事務的一個部分,其目的在于維持地上的統治秩序,佛教教義只能按照皇權的需要去構思和發展,以迎合皇權的意旨,于是宗教不僅不能成爲精神上的領袖,反而淪落成爲統治者馴服教化百姓的工具。皇權始終高踞于教權之上,教權也始終依附于皇權,二者關系基本保持協調,這就是中國政教關系的總體特征,也是南北佛教的基本情況。
(一)政策的逐步建立健全
佛教政策的建立演變可劃分爲叁個階段:一是東漢中後期至西晉,二是東晉十六國,叁是南北朝。第一階段,東漢中後期至西晉。東漢時佛教的發生期,也是宗教政策的孕育期,此時的統治者還不具備用政策的眼光去看待佛教問題,佛教政策的意識非常弱,東漢政府幾乎沒有意識到佛教問題可能造成的後果,對于潛在的危險更沒有引起注意,預先防範,等到大火已經燃起來了,才慌慌張張去滅火。東漢規定漢人不得出家爲佛教徒,叁國西晉一直實行這種規定,到十六國少數族統治時才打破此規定。這個規定就是相對穩定的政策條令,孕育了政策的模式。第二階段,東晉十六國。這個時期,佛教有了新的發展,特別是佛教進一步刺激了統治者對宗教問題的認識,陸續建立起一些佛教政策。南北方政府都從經濟上給佛教資助,尤以北方十六國政策給佛教的資助爲大,但還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佛教經濟政策。十六國姚秦時期,草創了僧官製度,仿照官僚體製的組織結構來管理佛教。這種做法後來傳到南方,南方政府也利用僧官來推行宗教政策,管理寺院和僧尼。後世政府仿照此製,成爲貫穿中國古代國家固定不變的政策。第叁階段,南北朝。此時期佛教獲得迅速發展,許多事情需要方針政策加以指導解決。對此,朝廷加強關于宗教問題的討論,這種討論有利于統治集團對佛教事務作出決策。政府已經能夠從經濟、組織管理、思想文化幾個方面出發,綜合各種意見,考慮製定政策方針,政策條文也趨于周密細致了。
(二)扶植加控製改造與打壓削弱並用的思路
連貫南北朝國家佛教政策的這根主線條是:扶植加控製改造。所謂扶植與控製改造的對象不包括反政府的民間“妖”教在內,凡屬“左道旁門”,都在政府的消滅之列。我們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南北朝是個風雲變幻、群雄割據的時代,是個充滿戰亂、災荒和死亡的時代。這樣的社會曆史背景造成了中國佛教的大發展,這種大發展刺激了統治者的頭腦,清醒了他們對佛教的認識,是他們逐步健全了宗教政策,並形成完善了扶植加控製改造的政策主線。第二、實行這條總方針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宗教對于國家統治的雙重作用,以及統治者認識到這把雙刃劍的作用,審時度勢地扶植、利用、改造和控製宗教。不論如何,扶植加控製改造時政府一直沿用的政策方針,以這條線爲經,南北朝政府編織了許多具體宗教政策。
(叁)佛教經濟政策
南北朝,産生了佛教寺院經濟,寺廟既是上層僧侶傳播佛教信仰的地方,又是一個個佛教經濟實體,展開各種佛教經濟活動的場所。于是社會上形成了叁個勢力強大的經濟集團:南北各異的國家經濟,宗法性的士族經濟,以寺觀爲單位的宗教經濟。叁個經濟集團間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又有矛盾沖突,這種沖突最主要表現在勞動力和土地的分食上。士族和僧侶的目的是獲得更多的勞動力,以增加自己的財富,政府的目的便是防止士家豪族和寺院對勞動力的分割,從後兩者手裏收回已被分食的勞力。大體而論,南方佛教對于國家勞動力的侵占則是有限度的。北朝主要是佛教占有國家的許多編戶齊民。南方的主要經濟矛盾是土地問題,南方寺院迫切需要土地作爲發展宗教經濟的支撐。北方幅員遼闊,主要的經濟矛盾是人力資源問題。北方的豪強大族以勞動力的多少作爲擴充土地的標尺,北方的寺院經濟膨脹過快,也拼命從政府手裏奪走勞力、土地等經濟項目。在北方,以打擊佛教拉攏豪強爲手段,並把宗教財産轉賜給王公大臣等士族地主,鼓勵他們多立軍功,來支持中央政府。在南方,以爭取佛教限製豪強作爲策略。這樣就使南朝的僧侶及其蔭庇戶享有不承擔國家賦役的特權。許多士家大族、王公豪強失意破落後進入寺廟,有的變爲高僧大德,一有機會又重振家業,再耀門庭。這應當是當時南朝士族階層紛紛信仰佛教,成爲佛教社會基礎的重要原因。
從這個角度看,士族豪強經濟又往往和佛教經濟聯合起來對付國家經濟,躲避國家經濟要他們負擔的責任。宗教經濟是在國家培植下發展的,政府扶持宗教經濟主要是賜給土地和勞動力,賞賜物大都給那些爲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僧官,在寺院中培養了一批爲政府服務的高僧。他們是一身而二任的,既是僧人,又是朝廷任命的僧官。政府的宗教經濟政策主要通過他們去貫徹,他們的所作所爲就體現了政策允許宗教經濟走到哪一步。政府控製寺院經濟,也體現在對這些人和財富增值的控製上,防止他們從國家手裏挖走勞力和蠶食土地,必要時予以強行收回。政府的佛教經濟政策還有一個內容,就是調整處理佛道二教的經濟關系。寺院經濟和道觀經濟發生利害沖突的時候,南北朝政府大多支持寺院經濟,就像民事財産糾紛一樣,政府也是不同宗教間經濟矛盾的仲裁人,這種裁決一般以調停爲原則,不可能允許彼此相互侵吞。
(四)佛教政治政策
政府爲了加強對佛教事務的管理,設置了僧官製度,這是對佛教實施行政管理的第一條主要措施。政府通過僧官去治理佛教,正如開動龐大的官僚機器去管製整個王朝的運轉一樣,從本質上說,僧官製度不過是世俗行政製度的翻版,是政府將統治世俗社會的經驗運用到管理佛教事務中。
佛教徒雖然在經濟上享有某些特權,但若違反國家法令,卻沒有法定特權保護他們逃脫刑法的網羅。佛教徒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爲,政府都不能也不會加以忍受,佛教只准在國家的法律範圍中活動。教徒除了遵守國家法律,還有種種的佛教戒條必須自覺奉守,違者遭各式處罰,直至開除教籍,交付國家法律審判。運用國家刑律和宗教戒律管束佛教徒,這是當時政府對佛教實施行政管理的第二條主要措施。
從政策上,沒有明文規定僧道徒不得幹政或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從實際上看,南北朝佛教徒參與政治活動的不少,分屬不同的政治集團,政府對此實行不同的政策,有的贊許,有的控製,有的鎮壓。南北朝曆代都有禁止淫祈和左道旁門的條令公布,政府禁令主要針對兩類人:一類是以巫術占蔔爲職業的術士,一類是“挾邪左道,不依經律”的下層僧侶。
(五)佛教文化政策
南北朝政府不遺余力地培植官方佛教,發揚正統的佛教思想,對民間出現的佛教異端思想,則不惜一切地加以撲滅。這是當時政府利用佛教進行思想統治的政策方針。南北朝特別是政府在利用佛教作爲思想統治工具方面具有不同特征。南方政府注重佛教的思想理論的建設,力圖用佛教導化民俗,爲處于變幻無常的動蕩世界中的人們提供精神上的支撐,使他們與政府的價值目標協調一致。南方政府強調佛教思想統治作用,不是靠大力發展佛教組織、擴充佛教徒數量來實現的,而是主張在家修行,著眼于靈魂深處正本清源,在理論上清除異端思想,這是南方政府運作佛教搞思想統治的特色。比較起來,北方政府雖然也看到了佛教教化民心的功用,但理論的建樹工作做得較少,更注重形式上的修廟建像,以此來使人克念歸心。北方盡管出現過幾次打擊佛教的運動,但主要是處于經濟及政治上的考慮,對佛教思想一般還是加以利用的。佛教導化民情風俗的功能,北方政府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這和南方差不多。北方的特色主要在于少數民族統治者針對北方地區佛教與民族問題錯綜交叉在一起的現實,一面向先進的漢文化學習,實行漢化政策,另一面利用外來佛教思想來協調各民族的關系。逐漸使少數民族在信仰上相互認同,價值觀慢慢趨于一致,最終相互同化。在北方各民族的融合過程中,佛教思想文化起了媒介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
叁、南北朝佛教的經驗教訓
一、政策的搖擺性較大,尤其表現在對佛教的扶持和控製上寬嚴失度,造成佛教的過濫發展,帶來社會問題。而一旦形成了佛教失控發展的態勢,政府又采取搞運動的形式打擊佛教。這種大規模打擊佛教的運動既傷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又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遺留下一些新問題,繼任的政府再來落實宗教政策。
二、用行政命令甚至是暴力手段解決政教之間矛盾,以爲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北方打擊佛教的運動上,或沒收佛教團體的産業,或關閉佛教團體的活動場所,實行宗教迫害,甚至殺害佛教徒。這樣做並未能解決政教矛盾。
叁、一把火的解決方式,打擊佛教寺院,特別是寺院經濟、寺院産業,減少對世俗經濟的侵略和威脅,通常采用一把火的方式,將寺院的屋舍、産業,付之一炬。特別是廟宇佛像常受迫害,而後再來修複,造成國家財力的極大浪費。
四、從經濟上對佛教的投入過大,國家給予寺院免稅政策和免除勞役的特權,刺激佛教隊伍過分膨脹,許多人假借信教躲避徭役,造成寺院與國家、與民掙利,國家財政賦稅受損、民生凋敝。
五、帝王個人的信仰好惡對政策製定有一定的幹擾,這使佛教政策帶有了主觀感情色彩,而未建立客觀標准。而所有認識還只是停留在對具體佛教形態的認識範圍內,沒有抽象概括出佛教形態的本質特征,形成一套較爲完整關于佛教的理論。
六、政策的實施不太嚴密,有較大漏洞,使調適佛教規模的政策落空。
《略論南北朝國家佛教政策(王文新)》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