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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五戒中的飲酒戒(釋慧果)▪P2

  ..續本文上一頁。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衆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14〕

  由此可知,菩薩律儀中所製更嚴格。因菩薩的責任是教化衆生,開啓智慧,令出離生死。故勸人飲酒與賣酒與人的罪過勝于自己飲酒。因此,飲酒戒在佛子中,不論在家出家、不論大乘小乘,都須共同遵守,絕不例外。除非重病,非酒莫療,方可開許。而且也要白衆治療,病愈立即向衆忏悔,可見佛對此戒是何等的重視。對于飲酒戒,能否守持清淨,關系到我們修行能否了生死、得解脫。

  叁、飲酒戒的犯緣與結罪

  犯緣即犯罪條件,須具備一定的因緣條件方構成犯飲酒戒的本罪,條件不具只犯輕罪。在經律論中,構成犯飲酒戒的具緣說法不一。有說具叁緣,有說具四緣。以聲聞戒來說,《四分律》中飲酒戒是具叁緣成犯:是酒、 無重病緣、飲咽即犯。

  (一)是酒——具足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醉人。

  (二)無重病緣——沒有重病等開緣的情況。

  (叁)飲咽——一滴沾唇,入口一咽,就犯一可悔罪。

  是酒:酒想

  酒疑

  非酒想飲——波逸提

  無酒:有酒想

  無酒疑飲——突吉羅

  在菩薩律儀中飲酒戒則有兩種:飲酒戒(輕)和酤酒戒(即賣酒犯重)。

  (一)飲酒戒,具四緣成犯:是酒、酒想、有飲心、入口即犯輕垢罪。

  1.是酒——能醉人的飲料。

  2.酒想——明知是能醉人的飲料。

  3.有飲心——即起了飲酒的念頭,並做種種准備工作。

  4.入口——即一滴入口就犯輕垢罪。

  (二)酤酒戒,具五緣成犯:是衆生、衆生想、希利貨賣、是真酒、授與前人,醉亂犯波羅夷罪。

  1.是衆生又分叁品: 

  上品:此指賣酒與父母師僧,若飲之醉亂,即結重罪。若飲之未醉亂,結輕罪。

  中品:指人天衆生,這是佛製戒的主要對象。且人天衆生亦是最喜飲酒的衆生,賣與促其醉亂,故犯根本重罪。

  下品:指鬼畜等衆生,若未受戒者結輕罪,若曾經已受菩薩戒者,因戒體在身,故犯根本重罪。

  2.衆生想又分叁品:

  上品:有醉亂作醉亂想

  有醉亂作醉亂疑二者俱犯根本重罪

  有醉亂作無醉亂想

  無醉亂作無醉亂想

  無醉亂作醉亂疑

  無醉亂作醉亂想四者俱犯輕垢罪

  中品:人天作人天想

  人天作人天疑二者俱犯根本重罪

  人天作鬼畜想

  鬼畜作人天想

  鬼畜作人天疑

  鬼畜作鬼畜想四者俱犯輕垢罪

  下品:有戒作有戒想

  有戒作有戒疑二者俱犯根本重罪

  有戒作無戒想

  無戒作無戒想

  無戒作有戒想

  無戒作有戒疑四者俱犯輕垢罪

  3.希利貨賣,此正是造業的主體,其目的是求利。

  4.是真酒,具足酒的功能能令人醉亂。

  5.授予前人,即所買的人接受了犯重罪。

  飲酒戒,若聲聞人飲酒,結舍墮罪;若大乘菩薩飲酒,則結方便罪;酤酒戒,若聲聞人酤酒,只犯七聚中第叁篇貨賣戒,結單墮罪。而大乘菩薩,以利他爲主,是絕對不能做酤酒買賣的。若做則犯根本重罪,失菩薩資格。故《梵網經》中把酤酒戒列爲重罪,把飲酒戒列爲輕罪,這是從受害的角度說。若自賣、教人賣,不論利養屬誰,都結重罪,因喪人法身慧命的功能等同。若賣藥酒,雖爲求利益而賣,但不犯菩薩律儀,由它使人身心健康,故無犯。

  四、飲酒之過失和戒酒之利益

  酒的種類很多,都是用糧食、水果等含有澱粉或糖的物質,經發酵製成的乙醇飲料,故一切酒都含有酒精,是刺激性之飲料。據醫學專家分析,當體內乙醇量達到20-40毫升時,人會進入興奮狀態,每易感情用事;當體內乙醇量達到50-100毫升時,人即可出現生理失調、精神失控現象;當體內乙醇量達200毫升以上時,便會造成急性酒精中毒,可見酒與禍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若一時飲酒過量,會導致急性中酒毒。如易發怒、好鬥诤、意識消失、神經失調、瞳孔縮小、呆若木雞、顔面潮紅、脈搏緩慢、體溫下降等。酒後記憶模糊,頭疼、口幹、急性胃腸炎等爲後患。這些都是酒侵犯小腦系統所呈之狀。若長期飲酒,也會導致慢性中酒毒,形成各種慢性疾病。如口腔炎、喉頭疾病、皮膚病、腸炎、急性胃炎、肝炎、腎炎、心髒病、精神衰弱等。以上種種疾病都是由飲酒所導致的,這只是從醫學的角度講。若以聖人的智眼觀看,酒的過失更是無量無邊。所以《梵網經》雲:“酒生過失無量。”如《 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中說:

  佛言人于世間,喜飲酒醉,得叁十六失。何等叁十六失:一者飲酒醉,使子不敬父母,臣不敬君,君臣父子,無有上下;二者語言多亂誤;叁者醉便兩舌多口;四者人有伏匿隱私之事,醉便道之;五者醉便,罵天溺社,不避忌諱;六者便臥道中,不能複歸,或亡所持什物;七者醉便不能自正;八者醉便低仰橫行,或墮溝坑;九者醉便躄頓,複起破傷面目;十者所賣買謬誤妄觸抵;十一者醉便失事,不憂治生;十二者所有財物耗減;十叁者醉便不念妻子饑寒;十四者醉便嚾罵不避王法;十五者醉便解衣脫裈袴,裸形而走;十六者醉便妄入人家中,牽人婦女語言幹亂,其過無狀;十七者人過其傍欲與共鬥;十八者蹋地喚呼驚動四鄰;十九者醉便妄殺蟲豸;二十者醉便撾捶舍中付物破碎之;二十一者醉便家室視之如醉囚,語言沖口而出;二十二者朋黨惡人;二十叁者疏遠賢善;二十四者醉臥覺時,身體如疾病;二十五者醉便吐逆,如惡露出,妻子自憎其所狀;二十六者醉便意欲前蕩,象狼無所避;二十七者醉便不敬明經賢者,不敬道士,不敬沙門;二十八者醉便淫劮,無所畏避;二十九者醉便如狂人,人見之皆走;叁十者醉便如死人,無所複識知;叁十一者醉或得疱面,或得酒病,正萎黃熟;叁十二者天龍鬼神,皆以酒爲惡;叁十叁者親厚知識日遠之;叁十四者醉便蹲踞視長吏,或得鞭搒合兩目;叁十五者萬分之後,當入太山地獄,常銷銅入口,焦腹中過下去。如是求生難得,求死難得,千萬歲;叁十六者從地獄中來出,生爲人常愚癡,無所識知。今見有愚癡無所識知人,皆從故世宿命喜嗜酒所致。如是分明,亦可慎酒。酒有叁十六失,人飲酒皆犯叁十六失。〔15〕

  又《大智度論釋初品中屍羅波羅蜜義》、《分別善惡報應經》與《沙彌尼戒經》等經論中均言酒有叁十多種過。別說自飲酒,會有如此多過失。《梵網經》雲:“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則)五百世無手。”即以自己的身手過酒器及與人飲酒,就感五百世無手之果報(指生于畜生道,如蚯蚓、水蛭等類動物),而自己飲酒其果報更是不堪設想。所以佛子要嚴護此戒,千萬別輕易毀犯,以免遭受苦果。如《佛說鬼問目連經》記載:“一鬼問言:我一生已來,頑無所知,何罪所致?目連答言:汝爲人時,強勸人酒,令其顛倒。今受此報故入地獄。”〔16〕《正法念處經》卷第七中所雲:自飲、教人飲酒,所感果報更是可怕。

  古人對于酒禍也是早有認識的。據《戰國策·魏策》載:“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嗜酒而能亡國,似乎有點危言聳聽,然征諸史實,卻不幸而言中。如殷朝末年,纣王嗜酒,造酒池肉林,與愛妃妲己長飲終日,爲政荒淫殘暴,終致亡國。又戰國時,齊宣王過于貪酒,淳于髡就勸谏說:“酒極則亂,樂極生悲。”這句話可以說是一針見血,指出了一切酗酒者的必然結果。如現代社會,由于酒文化的繁榮,已到了無酒不成宴、無酒不盡興的地步。酒民們是:喜事喝,喪事也喝;私宴喝,公宴更喝。最終喝酒亂性而犯罪的人,不知有多少,因喝酒而家破人亡的悲劇,也是不勝枚舉。所以不論是佛教徒或非佛教徒都有必要少飲酒,不論你有受戒或沒有受戒,對于酒戒我們不可不謹慎。故《大愛道比丘尼經》中將酒譬之爲“毒藥、毒水、毒氣,是衆矢之原(源),衆惡之本。殘賢毀聖敗亂道德,輕毀致災立禍根本”。〔17〕又在《正法念處經》卷第七中勸導:

  莫喜樂飲酒,酒爲毒中毒。常喜樂飲酒,能殺害善法。若常樂飲酒,彼人非正意。意動法叵得,故應常舍酒。酒爲失中失,是智者所說。如是莫樂酒,自失令他失。常喜樂飲酒,得不愛惡法。如是得言惡,故應舍飲酒。財盡人中鄙,第一懈怠本。飲酒則有過,如是應舍酒。酒能熾燃欲,瞋心亦如是。癡亦因酒盛,是故應舍酒。〔18〕

  如若持飲酒戒,就不會有如上過惡,無過即是功德利益。因不飲酒,身體就不會産生疾病,而能健康長壽。身心清甯,則能産生智慧,看清事物的本質,不會被外象所迷,從而出離生死。《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雲:

  佛言人于世間不飲酒醉,從不醉得五善。何等五:一者傳言上事,進見長吏,語言不謬誤,亦仕宦如意;二者家事修治,常有余財;叁者假借求利疾得,亦爲人所敬愛。四者得上天,亦爲諸天所尊重。五者從天上來下,生世間潔白自喜。黠慧曉事,皆從故世宿命不飲酒所致,(所以)慎莫飲酒。〔19〕

  因此有智者,慎勿飲酒。

  佛教傳入中國,對中國的傳統文化産生了巨大的影響,在引導民風民俗向善,改善、豐富中華民族的飲食結構等方面都作出了貢獻。佛教認識到酒的過患,教人戒酒,同時倡導以茶代酒,來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如佛教中的禅師們對茶的種植、焙製、烹煮,做了大量研究並予以提倡,促成了我國民間飲茶風俗的形成。茶有清心、提神、療疾、醒酒之功,百利而無一害。它作爲一種健康飲料,帶著佛教戒酒的精神,融入人民的飲食生活,形成了“誠、敬、清、甯”的茶文化。它雖然無法取代酒的地位和作用,但對于改善我國的飲料構成産生了積極的影響。佛教是重視般若智慧的宗教,認爲通過戒酒,能使神智清楚,思路清晰,智慧明朗,對酒及酒禍有著清醒的認識。猶如智慧之舟,過去曾從茫茫酒海中救出了無數的衆生,讓他們領略到茶的清香。今天我們更應努力弘揚佛教的戒酒思想,提倡多喝茶,少飲酒乃至以水代酒,以茶代酒,爲社會的淨化和人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參考書目:

  1.《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

  2.《妙法聖念處經》,《大正藏》第17冊。

  3.《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大正藏》第24冊。

  4.《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大正藏》第24冊。

  5.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8冊。

  6.聖嚴法師著:《戒律學綱要》,閩南佛學院教材。

  7.佛瑩法師編:《四分比丘尼戒本注解》,南林出版社1998年版。

  8.勝雨比丘尼著:《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悟光精舍2000年版。

  9.慧律法師著:《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高雄文殊講堂1993年版。

  10.李圓淨彙編:《梵網經菩薩戒本彙解》,悟光精舍1990年印。

  11.廣化法師著:《沙彌律儀要略集注》,南林出版社出版。

  12.弘贊律師著:《沙彌律儀要略增注》,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13.廣化法師著:《五戒相經箋要集注》,慈光圖書館臺中淨宗學會2000年版。

  14.續明法師著:《戒學述要》,圓光寺印經會1996年版。

  15.聖一法師著:《梵網經菩薩戒略注》,泳豐印刷製品公司1994年版。

  16.聖印法師著:《沙彌律儀要略講解》,慈明雜志社1985年版。

  〔1〕《大正藏》第22冊,第673頁上。

  〔2〕《大正藏》第24冊,第939頁。

  〔3〕《大正藏》第29冊,第77頁中。

  〔4〕弘贊律師:《沙彌律儀要略增註》,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2002年版,第35頁。

  〔5〕《妙法聖念處經》卷二,《大正藏》第17冊,第422頁中。

  〔6〕《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8冊,卷十五,第2302頁。

  〔7〕弘贊律師:《沙彌律儀要略增注》,第35頁。

  〔8〕《優婆塞戒經》卷叁,《大正藏》第24冊,第1049頁中。

  〔9〕《大正藏》第24冊,第944頁上。

  〔10〕《彌十戒法並威儀》卷一,《大正藏》第24冊,第926頁下。

  〔11〕《大正藏》第22冊,第924頁。

  〔12〕《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第22冊,第1019頁中。

  〔13〕《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卷十,《大正藏》第24冊,第1005頁中。

  〔14〕《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卷十,《大正藏》第24冊,第1004頁下。

  〔15〕《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大正藏》第17冊,第518頁中。

  〔16〕《佛說鬼問目連經》,《大正藏》第17冊,第535頁下。

  〔17〕《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大正藏》第24冊,第947頁中。

  〔18〕《正法念處經》卷七,《大正藏》第17冊,第41頁上。

  〔19〕《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大正藏》第17冊,第517頁中。

  

《淺談五戒中的飲酒戒(釋慧果)》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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