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親身體驗,在《深道總集空行耳傳深義蓮花心滴》中雲:
一切高貴卑賤衆,今生來世安樂法,
無此放生更殊勝,轉繞瞻洲之功德,
等同放生一牛犢,念誦七億觀音咒,
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閻羅境見此,
今莫忘失空行語,勵力放生牛犢等,
乃有無量功德也。
關于殺生的罪業和放生的功德,還可以參閱索達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二.不與取(偷盜)學處
1、所破法
盜戒的所破法是因爲偷盜而致使的他人財物的損失,和自己貪心的産生和增長。
在四他勝法中,最容易違越的即是這條盜戒,故應對這條戒詳加研習,如果對盜戒的學處沒有足夠的認識,沒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環境複雜、事情繁多的時候,就很容易破這條戒。
2、犯緣
不與取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基又稱對境,即被偷盜財物的屬性。
㈠人:即是屬于人的財物(人包括男、女、黃門),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衆生)等衆生的財物不在此限。財物的範圍很廣,包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飾品、佩物、人、鳥、家禽、土地、農田、木頭、樹林、水果、錢(包括黃金、白銀等)、舍利子(以恭敬心爲供養而偷不犯根本罪,只得支分罪,但若用這舍利子去賣錢等事,只要價值過量,仍會犯根本罪),如意寶等等。總之,凡是人們所需要的,都屬于財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財物,得支分罪,而不會造根本罪,這是佛陀以智慧觀察後的結果。但在自性罪上,則不論對境是哪類衆生,都同樣造罪。
㈡他人:即財物應完全屬于他人。若將自己的財物錯認爲他人的財物,而生起了盜心,並作了偷盜,則得支分罪。
曾有人認爲“他人的財物”不應包括油條、稀飯等食品,理由是這類物品價值菲薄,人們不會有很大的執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賢律師曾指出,若上述觀點成立,則在糧食奇缺的饑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馬所背的糧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們對酥油、人參果等食品也比較執著,可見上述之說顯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認爲屍陀林裏的衣服、木板等爲世間一般人所鄙棄,對此所作的偷盜的過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對此,印度的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指出,屍陀林裏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國王、寺廟等授權給予了天葬師,假如該地的天葬師確實有權又有執著,則只要所偷之物價值過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師雖無權力,但另有非人對衣服等産生了執著,而去偷盜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舉的兩例說明一個問題,即被偷的財物無論多麼輕微下劣,只要具備了盜戒的犯緣,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應處處小心謹慎,不能魯莽行事。
㈢主人具權有執之資財: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財物尚需具備兩個條件:1、主人于資財有權,2、主人于該權力有執著。犯他勝罪,必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
這裏的有執是指凡夫對某財物權力的執著,而並非指我執,及其種子等,因此凡夫也有對某財物消除了“有執”的可能性。有執有權的主人,包括持戒清淨者,破戒者,有聞思修功德者,無聞思修功德者,內道,外道,地位較高者,地位低下者,富翁,貧民,造五無間罪者……,總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黃門。
如果無權有執,則不犯戒如乘車時,本是5元的票價,車主強要6元,這額外的1元,車主有貪執,但沒有權力收取,故屬有執無權,這時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權無執,則犯支分罪:一類是已消除了人我執著的聖者,如佛、菩薩、羅漢對自己的衣、缽雖有權,但他們都沒有執著;一類雖是凡夫,但對財物(或某種財物)已消除了執著,如北俱盧洲的人對財物都沒有執著,或如他人已舍棄的財物,盡管他對此財物仍有權,但已沒有了執著,或者此財物雖屬于某人,但該人尚未意識到已擁有這種財物等等。
以上情況下行偷盜均只得支分罪,而不會導致根本罪,但在最後的這一種情況,如果此人後來意識到自己擁有這種財物時,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一個根本罪(四分中則只得一根本罪,攬因成果故)。如國外甲已經給國內親友乙寄了一萬元錢,但丙中途將錢取走了,這筆錢的擁有權已屬于了國內的乙,乙在還沒有發現之前不可能有執著,故屬有權無執類型,丙只得支分罪。後來一旦甲通知了乙,從乙對這一萬元錢産生了執著之時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類似情況在法友律師的《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有具體的說明。
那麼哪些人對財物有權呢?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列出了四種類型:
1、以發心、加行而成爲主人。
⑴、以發心而成爲主人的情況。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對財物做了布施,這時受布施的人已實際上成了該財物的主人。例如,甲已決定准備送給乙一臺電腦,乙也知道了甲已發心送自己一臺電腦,但甲後來收回了這個發心,若乙對電腦已産生了執著,則甲會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爲主人的情況。如果甲發心布施某種財物,並且乙已用手接過甲送來的該財物,乙即成了該財物的主人。如果是無主人的財物,首先拾到的人即是該財物的主人。但如果該財物的主人尚未對該財物舍去權力和執著,且價值過量,則拾去並占爲己有的人會犯根本罪。
他人將財物偷走後,並對該財物産生了執著,而被偷者也舍棄了對該財物的權力和執著,這樣小偷已成了該財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後後悔,又將財物強行索回,被偷者即會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爲有權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國家、法律,不同的習俗等等,如養路費、過境費、路橋費、車票、門票以及各類稅收等等。
在乘無人售票的公共汽車,因車上擁擠容易逃票時,或在收費站前因混亂而容易蒙混過關等時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絕對不能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到車匪路霸等情況時,因他們雖有執但無權,故不付錢仍不犯戒。
3、以種姓而成爲有權的主人:
如子女對父母財物有繼承權,父母去世後,遺産即由子女擁有。
也許有人認爲偷亡者的財物並不太嚴重。但亡者財物自有其繼承人,若是僧人,自應按戒律的規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繼承其財産的子女、配偶等,故對亡者財産作偷盜同樣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陰時有一定的神通,能知道自己的財産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陰身對上一世的財産都比較執著,因此往往會對偷盜的人製造各種違緣。比較而言,偷盜亡者財物所獲的過失會更大。
4、佛宣說後成爲有權的主人。這條分叁類:
⑴、供養佛的財物。佛涅槃後爲造佛像或對佛像作的供養,這類供養不能轉作法寶或僧寶上使用;已說明了塑造或供養釋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供養另外的如藥師佛像用;供養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們平時在佛堂中對叁寶的供養,如水果、淨水等物,不能在供完後食用,若有無上瑜伽修法功德的人,可以食用,但對于我們一般的修行人,則應遵循事部的戒律,即不能再食用對佛像等的供養,而只能將供品擱置在屋頂等的清淨地方或作布施用(四分中則依據《善見律》、《法苑》等中所說,明示了獻佛物可以有侍佛的人食用,而侍佛的人也通道俗,若所供物是常住者,予供後可仍歸常住)。
⑵、供養法的財物。這又分勝義法和假立法兩類:
對勝義法的供養,即是對涅槃寂滅法的供養。《大毗婆沙論》中指出僧衆和個人都不能享用這類供養,應以之建造佛塔,因爲佛經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涅槃的寂滅法。
對假立法的供養。
這又分二:A、對修行的證法供養。這屬于僧衆的財産,因爲修行的證法在僧衆的心相續上;B、對教法的供養。在《戒律根本論》等論著中說,這屬于如理如法講法法師的財産,但若供養人已發心以此供養購請具體的經典、論典時,則應按其具體發心而辦理,不得更改。
⑶、對僧衆和具體僧人的供養。
㈣、價值過量
根據律經《律上分》、《戒律叁百頌》、《日光疏》,確定是否價值過量,先應分清下列四種情況(在此先假定2元爲價值過量的標准):
1、一人偷一人的財物。只要價值超過2元,則會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財物。這時應再分清雙方對該財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應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爲衡量是否價值過量的標准;若不作分配,則雙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應視爲一人來計算,即將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爲衡量標准,這樣就産生了下列四種類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雙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類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財物一樣,即只要被偷物價值超過2元,偷方即會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將財物偷來後作爲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備或已將財物作了分配,這樣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計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總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將偷來的財物分給個人,被偷方對該財物未作分配,則被偷方不管人數有多少,均按一人計算,而偷方從個人來說,若有人所分得的財物等于或超過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財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則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雙方對財物都作分配。偷方個人對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過2(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則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財物。若偷來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將分的財物,則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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