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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三乘戒律)▪P15

  ..续本文上一页亲身体验,在《深道总集空行耳传深义莲花心滴》中云:

  一切高贵卑贱众,今生来世安乐法,

  无此放生更殊胜,转绕瞻洲之功德,

  等同放生一牛犊,念诵七亿观音咒,

  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阎罗境见此,

  今莫忘失空行语,励力放生牛犊等,

  乃有无量功德也。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可以参阅索达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1、所破法

  盗戒的所破法是因为偷盗而致使的他人财物的损失,和自己贪心的产生和增长。

  在四他胜法中,最容易违越的即是这条盗戒,故应对这条戒详加研习,如果对盗戒的学处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环境复杂、事情繁多的时候,就很容易破这条戒。

  2、犯缘

  不与取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基又称对境,即被偷盗财物的属性。

  ㈠人:即是属于人的财物(人包括男、女、黄门),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众生)等众生的财物不在此限。财物的范围很广,包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饰品、佩物、人、鸟、家禽、土地、农田、木头、树林、水果、钱(包括黄金、白银等)、舍利子(以恭敬心为供养而偷不犯根本罪,只得支分罪,但若用这舍利子去卖钱等事,只要价值过量,仍会犯根本罪),如意宝等等。总之,凡是人们所需要的,都属于财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财物,得支分罪,而不会造根本罪,这是佛陀以智慧观察后的结果。但在自性罪上,则不论对境是哪类众生,都同样造罪。

  ㈡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天葬师,假如该地的天葬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㈢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财物尚需具备两个条件:1、主人于资财有权,2、主人于该权力有执著。犯他胜罪,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这里的有执是指凡夫对某财物权力的执著,而并非指我执,及其种子等,因此凡夫也有对某财物消除了“有执”的可能性。有执有权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净者,破戒者,有闻思修功德者,无闻思修功德者,内道,外道,地位较高者,地位低下者,富翁,贫民,造五无间罪者……,总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黄门。

  如果无权有执,则不犯戒如乘车时,本是5元的票价,车主强要6元,这额外的1元,车主有贪执,但没有权力收取,故属有执无权,这时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权无执,则犯支分罪:一类是已消除了人我执著的圣者,如佛、菩萨、罗汉对自己的衣、钵虽有权,但他们都没有执著;一类虽是凡夫,但对财物(或某种财物)已消除了执著,如北俱卢洲的人对财物都没有执著,或如他人已舍弃的财物,尽管他对此财物仍有权,但已没有了执著,或者此财物虽属于某人,但该人尚未意识到已拥有这种财物等等。

  以上情况下行偷盗均只得支分罪,而不会导致根本罪,但在最后的这一种情况,如果此人后来意识到自己拥有这种财物时,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一个根本罪(四分中则只得一根本罪,揽因成果故)。如国外甲已经给国内亲友乙寄了一万元钱,但丙中途将钱取走了,这笔钱的拥有权已属于了国内的乙,乙在还没有发现之前不可能有执著,故属有权无执类型,丙只得支分罪。后来一旦甲通知了乙,从乙对这一万元钱产生了执著之时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类似情况在法友律师的《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有具体的说明。

  那么哪些人对财物有权呢?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列出了四种类型:

  1、以发心、加行而成为主人。

  ⑴、以发心而成为主人的情况。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对财物做了布施,这时受布施的人已实际上成了该财物的主人。例如,甲已决定准备送给乙一台电脑,乙也知道了甲已发心送自己一台电脑,但甲后来收回了这个发心,若乙对电脑已产生了执著,则甲会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为主人的情况。如果甲发心布施某种财物,并且乙已用手接过甲送来的该财物,乙即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如果是无主人的财物,首先拾到的人即是该财物的主人。但如果该财物的主人尚未对该财物舍去权力和执著,且价值过量,则拾去并占为己有的人会犯根本罪。

  他人将财物偷走后,并对该财物产生了执著,而被偷者也舍弃了对该财物的权力和执著,这样小偷已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后后悔,又将财物强行索回,被偷者即会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为有权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国家、法律,不同的习俗等等,如养路费、过境费、路桥费、车票、门票以及各类税收等等。

  在乘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因车上拥挤容易逃票时,或在收费站前因混乱而容易蒙混过关等时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绝对不能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到车匪路霸等情况时,因他们虽有执但无权,故不付钱仍不犯戒。

  3、以种姓而成为有权的主人:

  如子女对父母财物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遗产即由子女拥有。

  也许有人认为偷亡者的财物并不太严重。但亡者财物自有其继承人,若是僧人,自应按戒律的规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继承其财产的子女、配偶等,故对亡者财产作偷盗同样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阴时有一定的神通,能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阴身对上一世的财产都比较执著,因此往往会对偷盗的人制造各种违缘。比较而言,偷盗亡者财物所获的过失会更大。

  4、佛宣说后成为有权的主人。这条分三类:

  ⑴、供养佛的财物。佛涅槃后为造佛像或对佛像作的供养,这类供养不能转作法宝或僧宝上使用;已说明了塑造或供养释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供养另外的如药师佛像用;供养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们平时在佛堂中对三宝的供养,如水果、净水等物,不能在供完后食用,若有无上瑜伽修法功德的人,可以食用,但对于我们一般的修行人,则应遵循事部的戒律,即不能再食用对佛像等的供养,而只能将供品搁置在屋顶等的清净地方或作布施用(四分中则依据《善见律》、《法苑》等中所说,明示了献佛物可以有侍佛的人食用,而侍佛的人也通道俗,若所供物是常住者,予供后可仍归常住)。

  ⑵、供养法的财物。这又分胜义法和假立法两类:

  对胜义法的供养,即是对涅槃寂灭法的供养。《大毗婆沙论》中指出僧众和个人都不能享用这类供养,应以之建造佛塔,因为佛经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涅槃的寂灭法。

  对假立法的供养。

  这又分二:A、对修行的证法供养。这属于僧众的财产,因为修行的证法在僧众的心相续上;B、对教法的供养。在《戒律根本论》等论著中说,这属于如理如法讲法法师的财产,但若供养人已发心以此供养购请具体的经典、论典时,则应按其具体发心而办理,不得更改。

  ⑶、对僧众和具体僧人的供养。

  ㈣、价值过量

  根据律经《律上分》、《戒律三百颂》、《日光疏》,确定是否价值过量,先应分清下列四种情况(在此先假定2元为价值过量的标准):

  1、一人偷一人的财物。只要价值超过2元,则会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财物。这时应再分清双方对该财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应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是否价值过量的标准;若不作分配,则双方不管有多少人,都应视为一人来计算,即将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下列四种类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双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类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财物一样,即只要被偷物价值超过2元,偷方即会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将财物偷来后作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备或已将财物作了分配,这样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计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总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将偷来的财物分给个人,被偷方对该财物未作分配,则被偷方不管人数有多少,均按一人计算,而偷方从个人来说,若有人所分得的财物等于或超过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财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双方对财物都作分配。偷方个人对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过2(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财物。若偷来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将分的财物,则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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