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走向解脫(叁乘戒律)▪P20

  ..續本文上一頁心分爲想、發心。

  ㈠、想:于基想無誤。即對上述基的對境和所說義的條件確認無誤。

  ㈡、發心:即以欺诳他人爲自己謀取利益爲目的,明知沒有上人法的功德而偏偏妄說自己有此功德,且此發心從加行到究竟不間斷。若妄說他人有上人法功德,則犯支分罪。若因增上慢(因錯認爲自己已有殊勝的功德而生起的傲慢),實無功德,而自確認爲已有除五蓋等的上人法功德,則雖具足加行、究竟,仍不犯根本罪。

  叁、加行

  說上人法的加行需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㈠、自己說:此上人法內容爲自己所說,而非他人所說。若委派他人說,自己得支分罪。他人若明知是妄語而仍宣說,他人便得支分罪,若不知不犯。

  ㈡、自己口說:當他人面口說或在打電話時口說。若以手勢、寫信來表示,《四分律》中說犯根本罪,《律上分》中說犯支分罪。若默許(如被他人問及是否是阿羅漢時,沈默不言),犯支分罪。

  ㈢、與自己相關之語:即表明自己獲得遣除五蓋等的功德。若妄說經堂中有阿羅漢,得支分罪,進而說“這阿羅漢就是我”時,則犯根本罪。又如悄悄對某人妄說:“我這次閉關時,見到了格薩爾王護法,只對你一人透露一下,不要對別人說。”這也犯根本罪。

  ㈣、無錯說:即心中所想與口中所說一致,如果心裏想表明自己是八地菩薩,而口中說爲一地菩薩,或心中想說阿羅漢,而口中說是叁果阿那含,則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㈤、言語明顯:口中直接、明顯地說出。若戲笑說,夢中說,不犯;間接說犯支分罪;快速說而他人未聽清,《律上分》中說犯支分罪,《四分律》中說不犯(四分中所說的不犯指導不犯根本,卻犯輕罪)。

  四、究竟

  即他人理解自己所說之義。若他人因語言障礙而不理解所說之義,則得發心、加行所得的罪業。若他人不明白具體遣除五蓋、阿羅漢、菩薩等的意義,但知道對方在說上人法,則對方同樣犯根本罪。又如通過打卦、暗示自己有神通等方便,對人妄說以後有大災難,只有皈依我、供養我才能避免之類,不管他人相信與否,只要聽懂了你的意思,便已犯根本罪。

  3、妄語的過患

  妄語是依虛而不實的手段來诳騙他人,獲取自利的非法惡行,所以,造妄語業的過患亦很大。《大智度論》中列舉了妄語的十過:“一、口氣臭;二、善神遠之,非人得便;叁、雖有實語,人不信受;四、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周聞天下;六、人所不敬,雖有教敕,人不承用;七、常多憂愁;八、種誹謗業因緣;九、身壞命終當墮地獄;十、若出爲人,常被誹謗。”《禅秘要經》中則是以死墮無間一劫、餓鬼八千歲、畜曆五百世、人中受聾盲喑啞、癃殘百病種種諸苦來總結了妄語的報處。因此,真實修解脫身的人,千萬不要誤入這樣的大苦報歧途。否則,罪累難逃。此義可從證阿羅漢果仍受妄語報的公案來證知:“往昔,于印度蘮賓國有一位離越阿羅漢,在山中坐禅的時候,有人丟失了一頭牛,牛主循牛腳印找到了離越的住房。當時離越正在煮草染衣服,奇怪的是,法衣自然變爲牛皮,染汁自然變成牛血,所煮的染草自然變成牛肉,所持的缽盂自然變成牛頭。見到這副情景,牛主就把離越阿羅漢反綁起來,交給國王,國王把他關進監獄。”十二年後,待業欲盡時,離越阿羅漢才在弟子們的營救下脫離獄苦。國王問其受此等苦的業緣時,離越阿羅漢說:“往昔某一世我也曾經丟失過牛,我一直跟蹤尋找,當時曾誣陷一位辟支佛偷牛,經過一晝夜。我因此墮落叁惡道,受了無量痛苦。以余業未盡的緣故,今天證得到阿羅漢果,仍要受報,受別人誣謗。”(其余妄語受現、後世苦報的公案還有很多,請詳閱有關的法本。)

  五.飲酒學處

  1、酒戒是五戒的基礎

  酒戒雖不同于四根本戒而製,但因飲酒本身的過患極大,若不戒酒則無法護持各條根本戒。所以,藏族各宗派的大德祖師們,如薩迦班智達、宗喀巴大師、巴智仁波切、全知麥彭仁波切等,在傳居士戒時都強調首先必須守持酒戒,即若只守五戒中的一戒,這一戒就必須是酒戒,若守多戒,須在酒戒上再增受其余的戒。否則,很容易導致犯四根本罪。在《報恩經》以及小乘的《大毗婆沙論》中都講述了這麼一個公案:在迦葉佛時代,有一禀性賢良的五戒居士,一天因吃飯時,菜裏鹽放得太多,而口渴難忍,他急于解渴,便把家中的酒喝了,結果酒醉而失去了理智,這時鄰居的雞跑到他的家裏來,他把雞捉了殺掉下酒,不一會兒,鄰家的女主人跑來找雞,又一時性起把女主人強奸了。事發後,他被鄰居家告到了官府,官府在審問時,他又全然否認所犯的惡行。就這樣,因爲不謹慎喝了酒的緣故,這位本來持戒相當不錯的居士接連犯下了偷盜、邪淫的根本罪,以及殺生與妄語的支分罪。

  2、犯緣

  一、基。凡是以米、麥、花、果等原料釀成,能醉人的都稱爲酒。

  二、發心。酒作非酒想,仍獲相應罪,非酒作酒想,獲支分罪。

  叁、加行。手拿酒瓶,送酒入口,買酒送人等。

  四、究竟。只要酒入咽喉,便已得罪。

  3、開緣

  若飲只有酒色,無酒香、酒味,不醉人的不犯,如酒被煮掉後,飲用所剩下的水不犯。若以酒煮藥,已無酒味、酒香的不犯。

  小乘視煩惱爲毒,因爲小乘沒有圓滿證悟法無我空性,無法成就大乘見道那樣的功德,因此佛在別解脫戒中對飲酒並沒有作直接開許,而只對病人在塗瘡、漱口上稍作了開許。

  大乘一方面需同樣遣除自相續的煩惱,另一方面在發起菩提心後,不再對煩惱畏懼,而是在殊勝的見解攝持下,直接投身到輪回中忏罪積資、圓滿福慧。故大乘菩薩在菩提心攝持下,在必要時連四根本戒都可以開許,如大悲商主以慈悲心殺一賊人而圓滿了萬劫資糧,同樣飲酒也有這樣的開許。

  若是已證悟成就的瑜伽師,開遮則不同,因成就者證悟世出世間萬法都是假立幻化而成的,比如中觀不但認爲涅槃的萬法是空無自性,而且輪回的萬法也同樣是空無自性。故《般若十萬頌》中說:安住于無生的空性中,對幻化的萬法不起執著,就不會造惡業。已獲究竟證悟的聖者更是體悟了一切法都是大平等、大清淨,其本性都是智慧,了無罪業可得。在凡夫面前有酒色、酒香、酒味、能醉人的酒,不能令成就者醉倒,其實已不成爲我們意義上的酒,成就者喝這種“酒”不會造下惡業。而戒律是爲了防惡止非的,因此也就無需爲聖者製定類似于針對石女的兒子的殺戒。

  巴智仁波切等祖師指出開許飲酒是指下列兩方面的情況,一是生起次第、圓滿次第等的修法已得穩固的瑜伽師,他在吃下毒藥後,能憑自己修行的力量完全把毒化解掉,這時他可以被開許飲酒,因爲酒在他而言已變成了甘露,故怎麼飲用都不會犯戒,就象一般鳥類吃了劇毒必死無疑,而孔雀吃後非但無害,還會使羽毛更爲鮮豔一樣。如布瓦巴、寂天菩薩、那洛巴和漢地的濟公和尚等成就者,一次強盜們把酒供養給了那洛巴後,那洛巴把酒都立即化成甘露喝了下去。二是沒有具足上述功德的密乘弟子。密乘無上續部的叁昧耶中規定在參加密乘灌頂及會供時應該飲酒吃肉,但在密乘中,他們在參加密乘灌頂及會供時只能以手指沾酒,輕觸舌面,這樣既不會破小乘飲酒戒,也不會破壞修行密法的緣起。以前薩迦班智達等在作秘密灌頂時,就是用糖、酸奶、酒等在舌頭上碰一碰,會供時也以大部分上供給了護法,只留一點在舌頭上輕碰。

  巴智仁波切還強調說:如果沒有穩固的生、圓次第的修法,還沒有把酒轉化成甘露的能力,分別心沒有一刹那安住的時候,還以修密爲借口去飲酒,他們所産生的只是世俗的過患,而不是出世的勝利,只有墮入地獄,絕對不可能得到密乘的悉地。同樣,現在大恩上師法王如意寶也在一再如此強調。

  4、飲酒是自性罪還是佛製罪

  自性罪(又稱性罪)是不論佛有無製定此戒,其行爲的本身(自性)即是罪業,如四根本罪等。犯罪所感惡業的輕重因具體行爲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佛製罪(又稱遮罪)是違反了佛製定的戒律所産生的罪業,是由于對佛、法不恭敬所致,如非時食等。其犯罪所感惡業的輕重可從戒律學處中了知。有的自性罪與佛製罪二者兼具,比如殺生等四根本罪,既是自性罪又是佛製罪。

  關于飲酒,有的說是自性罪,也有的說是佛製罪。世親菩薩在《俱舍論自釋》中說:小乘有部中的戒律派認爲飲酒是自性罪,俱舍派認爲飲酒是佛製罪;巴智仁波切引用《聖歡喜經》說明飲酒是自性罪;釋迦光尊者在《戒律叁百頌自釋》中說飲酒是佛製罪。

  我們從《善惡所起經》、《聖歡喜經》、《大智度論》等經論中指出的種種飲酒過患,以及佛甚至對病人也未開許飲酒中可以知道,飲酒本身是自性罪,又從佛所製定的戒律中,居士得支分罪中可以得出,飲酒同時又是佛製罪,因此說飲酒既屬自性罪,又屬佛製罪。

  5、飲酒過患

  一、總說

  佛陀以及曆代傳承上師對于飲酒的過患作了多方面的闡述,摘引如下:

  《聖歡喜(比丘)經》中說:“耽著飲酒人,自他皆無利,愚癡色轉劣,莫飲如含毒。”意即歡喜飲酒的人,對自己身心造成損害,對他人的善心也會失去,臉色也會變得黯然失色。

  《八師經》雲:“酒以能害人,故雲毒水。”

  《大薩遮尼乾子經》雲:“酒爲放逸根,不飲閉惡道……甯使身幹枯,終不飲此酒……。”

  《正法念處經》雲:“諸天報滿命終時,若先世有偷盜業,爾時見諸天女奪其所著莊嚴之具奉余天子。若先世有妄語業,聞諸天女所說,生顛倒解,謂其惡罵。若先世以酒施持戒人,或破戒而自飲酒,臨終迷亂,失其正念,墮于地獄。若先世有殺生業,壽命短促,疾速命終。若先世有邪淫業,見諸天女皆悉舍己,共余天子互相娛樂,是則名爲五衰相也。”天人五衰相出現時,前世飲酒、施酒所感的果報較其余根本罪的果報還要嚴重,飲酒的危害由此也…

《走向解脫(叁乘戒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 继续阅读 ▪ 安忍波羅蜜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