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心分为想、发心。
㈠、想:于基想无误。即对上述基的对境和所说义的条件确认无误。
㈡、发心:即以欺诳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没有上人法的功德而偏偏妄说自己有此功德,且此发心从加行到究竟不间断。若妄说他人有上人法功德,则犯支分罪。若因增上慢(因错认为自己已有殊胜的功德而生起的傲慢),实无功德,而自确认为已有除五盖等的上人法功德,则虽具足加行、究竟,仍不犯根本罪。
三、加行
说上人法的加行需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㈠、自己说:此上人法内容为自己所说,而非他人所说。若委派他人说,自己得支分罪。他人若明知是妄语而仍宣说,他人便得支分罪,若不知不犯。
㈡、自己口说:当他人面口说或在打电话时口说。若以手势、写信来表示,《四分律》中说犯根本罪,《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若默许(如被他人问及是否是阿罗汉时,沉默不言),犯支分罪。
㈢、与自己相关之语:即表明自己获得遣除五盖等的功德。若妄说经堂中有阿罗汉,得支分罪,进而说“这阿罗汉就是我”时,则犯根本罪。又如悄悄对某人妄说:“我这次闭关时,见到了格萨尔王护法,只对你一人透露一下,不要对别人说。”这也犯根本罪。
㈣、无错说:即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说一致,如果心里想表明自己是八地菩萨,而口中说为一地菩萨,或心中想说阿罗汉,而口中说是三果阿那含,则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㈤、言语明显:口中直接、明显地说出。若戏笑说,梦中说,不犯;间接说犯支分罪;快速说而他人未听清,《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四分律》中说不犯(四分中所说的不犯指导不犯根本,却犯轻罪)。
四、究竟
即他人理解自己所说之义。若他人因语言障碍而不理解所说之义,则得发心、加行所得的罪业。若他人不明白具体遣除五盖、阿罗汉、菩萨等的意义,但知道对方在说上人法,则对方同样犯根本罪。又如通过打卦、暗示自己有神通等方便,对人妄说以后有大灾难,只有皈依我、供养我才能避免之类,不管他人相信与否,只要听懂了你的意思,便已犯根本罪。
3、妄语的过患
妄语是依虚而不实的手段来诳骗他人,获取自利的非法恶行,所以,造妄语业的过患亦很大。《大智度论》中列举了妄语的十过:“一、口气臭;二、善神远之,非人得便;三、虽有实语,人不信受;四、智人谋议,常不参预;五、常被诽谤,丑恶之声周闻天下;六、人所不敬,虽有教敕,人不承用;七、常多忧愁;八、种诽谤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当堕地狱;十、若出为人,常被诽谤。”《禅秘要经》中则是以死堕无间一劫、饿鬼八千岁、畜历五百世、人中受聋盲喑哑、癃残百病种种诸苦来总结了妄语的报处。因此,真实修解脱身的人,千万不要误入这样的大苦报歧途。否则,罪累难逃。此义可从证阿罗汉果仍受妄语报的公案来证知:“往昔,于印度蘮宾国有一位离越阿罗汉,在山中坐禅的时候,有人丢失了一头牛,牛主循牛脚印找到了离越的住房。当时离越正在煮草染衣服,奇怪的是,法衣自然变为牛皮,染汁自然变成牛血,所煮的染草自然变成牛肉,所持的钵盂自然变成牛头。见到这副情景,牛主就把离越阿罗汉反绑起来,交给国王,国王把他关进监狱。”十二年后,待业欲尽时,离越阿罗汉才在弟子们的营救下脱离狱苦。国王问其受此等苦的业缘时,离越阿罗汉说:“往昔某一世我也曾经丢失过牛,我一直跟踪寻找,当时曾诬陷一位辟支佛偷牛,经过一昼夜。我因此堕落三恶道,受了无量痛苦。以余业未尽的缘故,今天证得到阿罗汉果,仍要受报,受别人诬谤。”(其余妄语受现、后世苦报的公案还有很多,请详阅有关的法本。)
五.饮酒学处
1、酒戒是五戒的基础
酒戒虽不同于四根本戒而制,但因饮酒本身的过患极大,若不戒酒则无法护持各条根本戒。所以,藏族各宗派的大德祖师们,如萨迦班智达、宗喀巴大师、巴智仁波切、全知麦彭仁波切等,在传居士戒时都强调首先必须守持酒戒,即若只守五戒中的一戒,这一戒就必须是酒戒,若守多戒,须在酒戒上再增受其余的戒。否则,很容易导致犯四根本罪。在《报恩经》以及小乘的《大毗婆沙论》中都讲述了这么一个公案:在迦叶佛时代,有一禀性贤良的五戒居士,一天因吃饭时,菜里盐放得太多,而口渴难忍,他急于解渴,便把家中的酒喝了,结果酒醉而失去了理智,这时邻居的鸡跑到他的家里来,他把鸡捉了杀掉下酒,不一会儿,邻家的女主人跑来找鸡,又一时性起把女主人强奸了。事发后,他被邻居家告到了官府,官府在审问时,他又全然否认所犯的恶行。就这样,因为不谨慎喝了酒的缘故,这位本来持戒相当不错的居士接连犯下了偷盗、邪淫的根本罪,以及杀生与妄语的支分罪。
2、犯缘
一、基。凡是以米、麦、花、果等原料酿成,能醉人的都称为酒。
二、发心。酒作非酒想,仍获相应罪,非酒作酒想,获支分罪。
三、加行。手拿酒瓶,送酒入口,买酒送人等。
四、究竟。只要酒入咽喉,便已得罪。
3、开缘
若饮只有酒色,无酒香、酒味,不醉人的不犯,如酒被煮掉后,饮用所剩下的水不犯。若以酒煮药,已无酒味、酒香的不犯。
小乘视烦恼为毒,因为小乘没有圆满证悟法无我空性,无法成就大乘见道那样的功德,因此佛在别解脱戒中对饮酒并没有作直接开许,而只对病人在涂疮、漱口上稍作了开许。
大乘一方面需同样遣除自相续的烦恼,另一方面在发起菩提心后,不再对烦恼畏惧,而是在殊胜的见解摄持下,直接投身到轮回中忏罪积资、圆满福慧。故大乘菩萨在菩提心摄持下,在必要时连四根本戒都可以开许,如大悲商主以慈悲心杀一贼人而圆满了万劫资粮,同样饮酒也有这样的开许。
若是已证悟成就的瑜伽师,开遮则不同,因成就者证悟世出世间万法都是假立幻化而成的,比如中观不但认为涅槃的万法是空无自性,而且轮回的万法也同样是空无自性。故《般若十万颂》中说:安住于无生的空性中,对幻化的万法不起执著,就不会造恶业。已获究竟证悟的圣者更是体悟了一切法都是大平等、大清净,其本性都是智慧,了无罪业可得。在凡夫面前有酒色、酒香、酒味、能醉人的酒,不能令成就者醉倒,其实已不成为我们意义上的酒,成就者喝这种“酒”不会造下恶业。而戒律是为了防恶止非的,因此也就无需为圣者制定类似于针对石女的儿子的杀戒。
巴智仁波切等祖师指出开许饮酒是指下列两方面的情况,一是生起次第、圆满次第等的修法已得稳固的瑜伽师,他在吃下毒药后,能凭自己修行的力量完全把毒化解掉,这时他可以被开许饮酒,因为酒在他而言已变成了甘露,故怎么饮用都不会犯戒,就象一般鸟类吃了剧毒必死无疑,而孔雀吃后非但无害,还会使羽毛更为鲜艳一样。如布瓦巴、寂天菩萨、那洛巴和汉地的济公和尚等成就者,一次强盗们把酒供养给了那洛巴后,那洛巴把酒都立即化成甘露喝了下去。二是没有具足上述功德的密乘弟子。密乘无上续部的三昧耶中规定在参加密乘灌顶及会供时应该饮酒吃肉,但在密乘中,他们在参加密乘灌顶及会供时只能以手指沾酒,轻触舌面,这样既不会破小乘饮酒戒,也不会破坏修行密法的缘起。以前萨迦班智达等在作秘密灌顶时,就是用糖、酸奶、酒等在舌头上碰一碰,会供时也以大部分上供给了护法,只留一点在舌头上轻碰。
巴智仁波切还强调说:如果没有稳固的生、圆次第的修法,还没有把酒转化成甘露的能力,分别心没有一刹那安住的时候,还以修密为借口去饮酒,他们所产生的只是世俗的过患,而不是出世的胜利,只有堕入地狱,绝对不可能得到密乘的悉地。同样,现在大恩上师法王如意宝也在一再如此强调。
4、饮酒是自性罪还是佛制罪
自性罪(又称性罪)是不论佛有无制定此戒,其行为的本身(自性)即是罪业,如四根本罪等。犯罪所感恶业的轻重因具体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佛制罪(又称遮罪)是违反了佛制定的戒律所产生的罪业,是由于对佛、法不恭敬所致,如非时食等。其犯罪所感恶业的轻重可从戒律学处中了知。有的自性罪与佛制罪二者兼具,比如杀生等四根本罪,既是自性罪又是佛制罪。
关于饮酒,有的说是自性罪,也有的说是佛制罪。世亲菩萨在《俱舍论自释》中说:小乘有部中的戒律派认为饮酒是自性罪,俱舍派认为饮酒是佛制罪;巴智仁波切引用《圣欢喜经》说明饮酒是自性罪;释迦光尊者在《戒律三百颂自释》中说饮酒是佛制罪。
我们从《善恶所起经》、《圣欢喜经》、《大智度论》等经论中指出的种种饮酒过患,以及佛甚至对病人也未开许饮酒中可以知道,饮酒本身是自性罪,又从佛所制定的戒律中,居士得支分罪中可以得出,饮酒同时又是佛制罪,因此说饮酒既属自性罪,又属佛制罪。
5、饮酒过患
一、总说
佛陀以及历代传承上师对于饮酒的过患作了多方面的阐述,摘引如下:
《圣欢喜(比丘)经》中说:“耽著饮酒人,自他皆无利,愚痴色转劣,莫饮如含毒。”意即欢喜饮酒的人,对自己身心造成损害,对他人的善心也会失去,脸色也会变得黯然失色。
《八师经》云:“酒以能害人,故云毒水。”
《大萨遮尼乾子经》云:“酒为放逸根,不饮闭恶道……宁使身干枯,终不饮此酒……。”
《正法念处经》云:“诸天报满命终时,若先世有偷盗业,尔时见诸天女夺其所著庄严之具奉余天子。若先世有妄语业,闻诸天女所说,生颠倒解,谓其恶骂。若先世以酒施持戒人,或破戒而自饮酒,临终迷乱,失其正念,堕于地狱。若先世有杀生业,寿命短促,疾速命终。若先世有邪淫业,见诸天女皆悉舍己,共余天子互相娱乐,是则名为五衰相也。”天人五衰相出现时,前世饮酒、施酒所感的果报较其余根本罪的果报还要严重,饮酒的危害由此也…
《走向解脱(三乘戒律)》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