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僧有過,便雷同譏诮。殊不知,以輕衆慢法,其損甚大。今禅門,若無妨害者,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雖立法防奸,未爲賢士,然甯可有法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推百丈禅師,護法之益,其爲大矣。”
12.“今禅門別行,由百丈始之,略敘大要,徧示後來,學者貴不妄其本也。”
《禅門規式》與《百丈規繩頌》在內容上類似,是我們了解百丈清規的主要資料,上列的十二項內容,大致可歸納爲以下幾點:
(1)禅林的殿宇結構
“不立佛殿,唯構法堂”,表明原始禅林並沒有佛殿存在,而特別突出了法堂的位置。法堂是一山住持上堂說法的場所,在這裏住持秉持曆代祖師的傳承,擔荷著如來的正法眼藏,住持代佛說法爲禅宗宗要的主要形態。除此之外,在《禅門規式》中還有僧堂、方丈、寮舍的記載。作爲集團生活不可欠缺的庫堂、東司、浴室也應該存在。百丈禅師關于禅林構建的這一設想,在禅宗日後發展的過程中,則發生了重大變化。百丈不設佛殿的原因,與早期的禅師多居律院,弘揚祖師禅的禅風有關。其次唐代佛教寺院的佛殿,多爲帝王將相、貴族及士大夫祝壽祈願的場所,是都市佛教的一大特點,即上層社會成爲佛教的主要外護,這對佛教在社會上的傳播發展有著直接影響,但其脆弱性則在日後佛教流傳當中日益顯現,佛教自身出世的獨立品格也逐漸淡化。原始禅院不立佛殿,就是百丈對這一現象審思後的結果,禅院確立自給自足的體製,也是早期禅師在追求超越方面所作的努力。當然,後來禅林佛殿的出現,同唐宋之際的社會經濟變革等大背景有著直接關系。禅宗寺院佛殿的出現,在《景德傳燈錄》卷20,《雲居道膺(—902)傳》中,即有饒州刺史爲禅師建大藏殿的記錄。而在清規史上,佛殿明確的確立,並占有重要位置是在《入衆日用清規》及《校訂清規》之後。
(2)關于禅林的職位
《禅門規式》及《百丈繩規頌》也有簡單的資料記載。爲了禅林的日常運營,百丈製定了具體責任者的製度,即禅門十務。關于十務,《禅門規式》中只記:載了飯頭、菜頭、侍者、維那四職。德高望重的禅門耆宿尊稱爲長老或方丈。維那一語系梵漢兼舉之詞,維是綱維統理之意,那爲梵語KARMA—DANA,音譯爲竭摩陀那,意譯爲授事,即以諸雜事指授于人。據《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1載:“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無人打楗錐,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衆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維那,輪番爲次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雲悅衆。”可知維那一職原于佛製。在其它宗派,維那則爲法要的勤行先導,掌理舉唱回向等。維那作爲僧官,在中國始于姚秦之際,當時同僧政、僧錄共掌僧事,並享有一定待遇。《佛祖統記》卷36載:“令僧磐爲國僧正,秩同待中,給車輿吏力。法欽爲僧錄,僧遷爲悅衆,班秩有差,各給親信白從30人”。當時的維那,作爲國家的中央級僧官,由官給俸秩。與後來寺院叁綱中的維那在執掌範圍上也有一定的區別。禅林中的維那職責,《禅苑清規》卷3說,“凡僧中事並主之”。不僅綱管僧尼的修學,並對寺中僧尼的日常生活均需照管。
典座之稱在《禅門規式》中並沒有提及,但在《五燈會元》卷9,有仰山慧寂在“沩山爲直歲作務”的記載,沩山靈佑(771一853)與百丈懷海(720一853)是同時代的禅門大德,並且沩山在百丈禅林中任過典座之職,沩山的門人濟濟,嗣法弟子四、五十人,這是禅宗史上較早記載關于直歲的資料。若沩山門下設有直歲的話,在百丈門下亦應有直歲一職的存在。
在《大比丘叁千威儀》卷下,規定了任直歲者應具備十德:“一者爲叁法盡力,二者若有比丘從遠方來,當逆安穩,叁者當給予床席與燈火叁至七日,四者設房皆滿,當自避持處與之,五者當數往問訊瞻視,六者當爲說國土習俗,七者當憂所不具足,八者若中有共爭者,不得有所助常,當和解令安穩,九者若宿不相與便安,不得于衆中呵罵,亦不得呼人使共作某令主不可,十者不得與摩波利共爭求長短,數于衆中若行說之,亦不得取叁法中所有物持行作恩惠。如法行者可作直歲。”
《大比丘叁千威儀》共兩卷,是安世高所譯。從所列的十德來看,直歲多是在僧團中負責接待與處理僧衆日常事務之職,直歲的十德也是直歲的十條准則。《大宋僧史略》卷中說:“或立直歲則直一年或直月、直半月、直日、皆悅衆也,隨方立之。都謂之叁綱雜任其僧綱也,唐初數葉不立僧主,各寺設此叁官而已。”在禅林中直歲的講堂職責,據《禅苑清規》卷3記載:“直歲之職,凡系院中作務並主之。所謂修造院門、寮舍門窗、牆壁,動用什物,逐時修換嚴飾及提舉碾磨、田園、莊舍、油坊、後槽鞍馬、船車,灑掃、栽種,巡護山門,防警賊盜,差遣人工,搶拔莊客,並宜公心,勤力知時別宜。”
可見直歲在禅林中執掌範圍之廣。百丈時代的直歲情況,由于所見文獻無多,所以我們只能透過《禅苑清規》記述探尋其大要。
典座之稱,系從典座床一語而來。在《禅門規式》中也沒有提及,但我們還是通過檢查百丈同時代相關禅師的資料,探討百丈座下的十務之職。《無門關》卷40的記載,沩山靈佑禅師在百丈座下任過典座之職。如果百丈叢林中有典座之位,在百丈古清規的十務中應有典座之職。《摩诃僧祇律》卷6上說:“佛在舍衛城時,由比丘陀騾摩羅子掌理九事。即典次付床座,差請會,分房舍,分衣物,分香花,分瓜果,知暖水人,分雜餅及典知隨意舉堪事人。典次即次第付與,查擇其時付與床座時,該長老自右手上指出示燈明,依品次付與床座。”
在《大宋僧史略》卷中、《翻譯名義集》卷4,《祖庭事苑》卷8中,稱典座爲知事,乃據典知九事而來,在禅林中爲執掌大衆齋粥之職。《禅苑清規》卷3的典座條中說,“典座之職,主大衆齋粥,須運道心,隨時改變,令大衆受用安樂,亦不得枉費常住齋料及點檢廚中,不得亂有抛撒”。此職隨屬料理飲食之雜職,但在佛寺中深受重視,往往由志行高潔發大心者擔任。《禅門規式》中的菜頭及飯頭應是典座的下屬之職。
關于方丈,《百丈規繩頌》上說:“凡具道眼,有可遵之德者,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之謂也。即爲化主,即處于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可見方丈或化主其早期在禅院中的職責主要爲領衆修學,重點突出教化的作用。“禅苑清規”時代,則明確設立了以住持爲中心和監院、維那、典座、直歲、四職事,以及首座、書狀、藏主、知客、浴主、庫頭六職事的禅林管理體製。禅院的方丈或後來的住持,與寺院叁綱中的寺主則有所不同。
寺主的梵文是VIHARA一SVAMIN,音譯爲毗柯羅莎弭,在印度已創先設立。造寺之人不是一定就是僧人,而且早期的寺主與漢地叁綱中的寺主也不同。玄奘在《大唐西域記》、義淨在《求法高僧傳》中都記載了有關寺主的資料。其中《大唐西域記》先後六次提及于那爛陀造寺的六個國王。此外,在《慈恩傳》、《法顯傳》中也有寺主的資料,他們多是國王大臣或商人。這些寺主不是僧人,不住寺院,但是以他們的社會地位和雄厚的經濟基礎對寺院的影響則可以想像。贊甯在《大宋僧史略》中認爲,中國寺主的起源與東漢時白馬寺的創立有關,同時認爲,東晉以後,此職方盛。《高僧傳》卷10,《犍陀勒傳》及《法苑珠林》卷24分別記載了西晉時犍陀勒與蜀僧靜僧被推爲寺主的情況。這就是說,在百丈清規創立之前,寺主作爲叁綱之一已被固定下來。並且這一製度已通行于朝野。如《大唐六典》卷4《祠部》載,“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共綱管僧事。”《舊唐書》卷43,《職官志·祠部》,“每寺立叁綱,以行業高者充之。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唐律疏議》卷6上亦說:“寺有上座、寺主、都維那、是爲叁綱。”寺主的名稱,在禅林清規中已由住持取代,叁綱中的寺主對寺院進行行政管理,執掌寺院的具體寺務,有著濃厚的僧官色彩。禅林中的住持或方丈,則更強調修道的本位主義精神。化主在禅院是住持的早期用語,具有教化主任之意。《景德傳燈錄》卷14的用列說,“苟得悟禅師爲化主,必能福我。”同書卷16載,“雲居山昭化禅師道簡,範陽人也。久居雲居之室,密受真印。而分掌寺務,典司樵焚,以臘高居堂中爲第一座。屬膺和尚將臨順寂,主事僧問誰堪繼嗣?曰,堂中簡。主事僧雖承言,而未曉其旨。爲之揀選。乃與衆僧佥意,舉第二座爲化主。”卷23亦有“過在化主,不幹汝事”的記載。
(3)修學生活
禅林的修學生活,《百丈繩規頌》上說:“其阖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衆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是依法而住也。”長老的上堂說法及朝參夕聚的提舉禅要,是早期禅院修學生活的主要內容。這一時期禅院亦舉行坐禅,但在《百丈繩規頌》中還不見有更多的資料。只提及右肋吉祥臥,是爲了坐禅太久而稍作調整。《禅門規式》中說,“除入室、請益,任學者勤怠”,這或許是說入室請益之外的修學生活,任聽個人之便。對坐禅的明確規定,《禅苑清規》中有記載。日本僧侶榮西的《興禅護國論》卷下及道元的《永平清規》中有關辦道法的記載,仍是直接承襲南宋禅林。禅者在禅林中的次第,則以夏次決定。設置長連床及吉祥臥等規定,無疑是禅者日常起居的直接寫照。其中,據《碧岩錄》記載,長連床在僧堂內,分南床與北床,根據法臘的長幼決定席次。同時,亦可在長連床上坐禅,睡眠及食事,如“了事衲僧消一個,長連床上展腳臥”。長連床前有挂置衣物的施架,這一規定源于佛製。…
《四屆:唐宋時期的禅宗教團與清規之研究(湛如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