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思維(樂)、冥暗(舍)叁德平衡時,其名爲自性,是二十叁種現象之因,如瓶因之泥土也。從彼起意或大者:即如二面鏡子,外面現五唯,內面現神我,使聯結彼二成融合也。行境之時,起慢者:此慢以功德而分爲現象慢、思維慢、冥暗慢叁種。彼等之中,從初慢生聲觸色香味五唯,以彼等功德複起空風火水地五大也。從思維慢生五身根,五業根及共同根也。五身根者,眼等五根也,五業根者,口、手、足、大遺、密處也,共同根者即意根也,冥暗慢令助彼二也。故分四種,唯自性類者,即自性也,自性及現象類者,即大、慢及五唯也。唯現象類者,即其余十六谛也。非自性及現象類者,即神我也。神我爲意識,其余皆無情,自性與神我是常有也。彼等複認爲樂等是外境無情性,雖無內識而實有,然以大者享受之時,與神我不能分異體並執爲我所也。”如是彼等,我承認爲意識,勝論外道我承認爲無情故,若破彼二宗,則能破除其余外道,是故今破彼二者。初數論外道所許之我爲意識並常有者,實則不應理。
聲識若是常,一切時應聞;
若無所知聲,何理謂識聲?
若無識能知,則樹亦應知,
是故定應知,無境則無知。
若謂彼知色,彼時何不聞?
若謂聲不近,故知識亦無。
因爲執著聲音之識,若是恒常,則一切時刻皆應成聞聲,因爲聞聲時之識,如此許爲常有之故。若彼謂:“一切時不聞聲之原因,並非聲識即無常,而是今無有彼聲境耶。”答曰:若無有彼所知之聲境,則此有境者,憑何道理而謂能認識,或聞知聲音?因爲若知外境,則可名爲能知。若無有認識或了知,亦可安立爲能知,則樹木亦應成聞聲等之能知。因爲雖未了知外境亦是能知之故也。是故必定應當了知,若無有所知外境,則定無有彼之能知,因爲各能知,皆觀待彼境,不會有不知外境之能知也。是故若無聲境,則彼中所生之聞聲之識,亦是無因之故,今爲何有此,實無有也。如是刹那聲音之有境,也是異體故,此識不會住第二刹那也。若謂:“無有此等過失,因前時能聞聲之識,後彼了知色等余法故,識者雖是常有,然有執不同所知之差別耶。”答曰:因前時聞聲之識,即是常有故,見色等之彼時亦爲何不聞聲音?因爲不舍前時自性故。若謂:“彼時不聞者,因其聲不在附近之故。”答曰:如是無境之故,了知彼境之識亦無有,其理與前述相同也。此外,汝許神我即遍于一切故,于諸現象近不近亦不應理也。
持聲自性者,何成持色識?
一人成父子,假名非真實。
憂喜暗叁德,非子亦非父。
彼無持聲性,不見彼性故。
如伎異狀見。則識即非常。
若異樣一體,彼一未曾有。
異樣若非真,則自性爲何?
若謂即是識,衆生將成一。
此外,持聲或聞聲自性者,爲何變成持色或取色之眼識?因爲彼二異體之故。彼境聲色即異體故,有境不舍前者而怎會變成後者?實不可容有,若水晶不舍白色,則無法變黑色也。《釋量論》亦雲:“一者非知二,根識即定故。”如是所說也。此處即破常有一實之識,此外,不必思爲于一心相續中,若知聲,則不知色等,因爲幾種不同類之無分別識可以同時生起故。然而彼等不同類之識,內部並非互爲一體,若是一體,則應成執五色之花識與執一色之藍識亦無差別也。若彼等謂:“如一人,既爲父,亦爲子,如是聲色境亦不相違,因現象之色者,即是自性之聲故,彼二自性一體也。是故,執色之時,雖無執聲現象之識,然有執聲性之識故,無有聲識成無常之過耶。”答曰:彼喻不成立,一人安立成爲父子者,即以不同觀待之假名而已,于勝義自性中,父子二者亦非真實成立,若父性真實成立,則彼不會變子時,子前定有父親之故。若子性真實成立,不會變父,因爲父前不會有子故,是故彼等假名也,此假名者,吾宗亦不欲破除,然彼不成滿足汝等之所望也。假使勝義中存在既爲父,亦爲子者,則必須在于叁德上,因爲汝宗之勝義者,除叁德外,不許余法故。如雲:“叁德殊勝性,非爲所見道,即是見道者,如幻極虛僞。”如是所許故。然而憂喜暗叁德之自性,即非爲子亦非爲父,因爲諸現象即彼性故,在勝義中觀待誰而安立爲子,又觀待誰而安立爲父,何者亦不能建立也。是故:若如是思維勝義叁德自性而許執色時亦有執聲,則應成一切現象亦執著一切之分,或者執聲之時,亦不應執聲,因爲一切現象自性即一體故,不會有有時執著與有時不執著也。此義亦不成立:爲執色時,若有執聲,則應可見彼者,然持色者,時終無見持聲自性,因爲不見彼持聲之性故;如是執聲時,亦不見持色也。又彼謂:“執色時雖未見執聲,然彼識性即一體,猶如一位伎者(歌舞爲業之人)午前作天式裝束,午後作夜叉之裝束,如是知聲者,顯現異樣色相之狀而見之矣。”答曰:則彼識即應成非常有,因爲舍前者而得余時故。若已得前者以外之余事,雖彼二呈現爲異樣,然尚非一體者,則彼一體,于此世之中,從未曾有,或非言思之境也。如是用譏诮之語,因爲本來所謂一體者,即是自性各自不能分開之法,而各自分開者名爲異體,然此處親見各自分開之法,承認爲一體,現量相違也。若見不同亦是一體,則一切皆應成一體也,故伎者亦現不同行相之時,即不同刹那之異體,于勝義中非一體,若是一體,則亦可同上觀察也。又謂:“若加聲等差別之現象識,彼顯現異樣之故,即觀待暫時之顯現而已,便非真實,如于白水晶染色時,彼色非水晶之性也。”問曰:若聲識等有境異樣者若非真實,則此問:“自性真實者,爲何狀耶?”若彼謂:“未加境鑒別,唯識者,前後諸識相同故,彼者即是唯識耶。”答曰:若爾,則一切衆生將成一體,因爲各衆生之心相續,彼識無不相同故。
心無心亦一,同爲有者故。
差殊成妄時,何爲共同依。
此外,有心之神我及無心自性等二十四谛,亦皆應成一體,因爲彼等皆同爲有者並無差別故。如是諸識,已除非識或余法,彼分雖有識許,然即爲假立,實上無有離境之獨立識,如無色,則無色像也。故于一切所知中,已除不同類,相同類者可名爲總相,此乃內教之無上名言,此處亦間接宣說彼義也。若謂:“別體異樣者雖不實或虛妄性,然爲何不有與所有別體相同之唯一自性者?”答曰:“諸差殊法執爲一總體,即成虛妄之念,因爲此時除一切別體之外,何爲存在共同所依或唯一總體?實何者亦無有也。
己二、(破我許爲無情宗):
無心亦非我,無心則如瓶。
若謂具心故,知則滅無知。
若我無變異,心于彼何用?
無知離作用,虛空亦成我。
吠陀宗等謂,諸所知可歸納爲六種句義,如雲:“實質功德業總體,別體會合即六者。”如是所說。初實質分爲我、時、塵、方、空、地、水、火、風九種也。其中初五者爲常有質,後四者爲無常質。實質之法相者,彼許爲能作業與功德所依。功德分爲二十四種,即:他質功德具數量等十一種,依自功德苦樂等十叁種也。業者分爲伸、縮、舉、落、行五種也。總體分爲周遍及相似也。別體者,即辨別之性也。會合者:如同互爲聯系,此一體與異體等有衆多類別也,我者許爲如虛空周遍及常有故,非意識性,若即識,則成無常不周遍故,我者雖非識,然于識會合故,樂等執爲我所,實則樂等許爲內無情法也。彼許我者遍于一切,因爲其見我之功德故,彼等以如是建立也。此處無心者亦並非爲我,因若無心,則如瓶子氆氇等。本來承認我爲諸業作者及苦樂之依,若彼即無心,則樂等之依,永時亦不應理故。若謂:“我自雖無心性,然與心相應或具足心故,由彼加持而能了知外境耶。”答曰:既然可知,則應成壞滅汝等所許之我者無了知外境之理,因爲彼變成了知外境之性故。若爾,前無知之我,今變有知故,應成無常也。若我是無變異恒常者,則其心亦于彼我如何起知境作用?何者亦不應作,因爲常我者,前性不能變其他之故,猶如不能于虛空塗藍色等。如是無知無情法,離一切作用之虛空者,亦應成我也(或釋爲:虛空以爲我而已也)。嗚呼當瞧:吠陀宗之劣智矣!
戊叁、(如是破斥之辯論)分二:己一、辯業果不應理;己二、辯大悲不應理。
己一、(辯業果不應理):
若我非實有,業果系非理,
業造已即滅,應誰受業報?
有我宗謂:“若猶汝宗所許,我者非真實有,則業果之間之聯系便非合理,因爲造業者我不會去他世故,果時無有,諸蘊刹那生滅故,彼業造已之刹那,作者即滅盡故,其不會自受報應,若彼不受,余者亦不應理故,則應由誰去承受業報耶?”
造業受果異,報時作者亡;
汝我既共許,诤此有何義?
俱因時有果,見此不可能。
佛說作者受,依同一相續。
過去未來心,俱無故非我。
生心若是我,彼滅我則亡。
猶如芭蕉樹,剝析無所有;
如是以慧觀,覓我見非實。
暫以同等理破之,造業與受果之時,諸蘊異樣故,受報時作者我已滅亡,此等之理,汝我二宗既然共同認許,除蘊之外,常我者,即是無心或恒常故,以量成立彼常者即離一切作用,此诤論是汝吾二者承認故,汝吾二宗,當須除之,汝思爲我說此過失,則有何意義耶?然而,吾宗能除此過,而汝宗永時不能除此過失也。所謂造業者受果報亦是一相續而建立,未滅而俱因之時,亦同時有果者,能見此等亦是不可能,因爲果從因生之故。由此,生果時,必定已滅其因,然無欺緣起力,生果亦是必然性。此等果者,亦于諸因集聚之補特伽羅相續中能成熟,其余非爾也。猶如播于地中之種子,不得由崖石中生果也。是故佛說此造業之作者及受果者,是依相同不斷五蘊之一相續而言,因爲諸世間衆之一切意相皆以如是而住故。然此一相續者,亦不應執爲有一我存在,因爲相續亦如珠串,即乃假立,實則無有也。雖易知年老年少及前世後世等即非一,而此以心者而言,過去心已滅,未來心尚未生,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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