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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廣釋(下冊)▪P62

  ..續本文上一頁俱無之故,並非是我。彼謂:“現生起之心若許是我。”答曰:彼心滅時,我亦則成滅亡,然汝許我爲前世來此,此去他世故,今生心者亦非我也。是故《入中論》雲:“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續,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如是已破相續即我之理。猶如芭蕉樹幹,一層層地剝開分析時,毫無所有堅實分,皆爲空殼,如是相同之理,是以智慧觀察而尋覓我,則見彼者亦非實有也。

  己二、(辯大悲不應理):

  有情若非有,于誰起悲愍?

  爲果立誓者,因癡虛設有。

  無衆誰得果?許由癡心得。

  爲衆生息苦,不應除果癡。

  我慢痛苦因,迷我得增長。

  若謂不能除,修無我最勝。

  若謂:“此我或有情若非實有,則菩薩于誰生起大悲愍之心?因爲彼無所緣故。”答曰:于勝義中無有生大悲之境,亦無生悲者,此下論將說:“此等諸衆生,畢竟不生滅。”若無純熟如是無緣慧,則亦不能清淨離邊大悲也。其實相雖如此,然諸衆執著或假立蘊等爲我之意前,以現相而言,無法破遮此無欺存在之苦樂等故,爲一切衆生斷盡如夢之苦相續,並解脫于不住涅槃之法界中,爲得如是之果,我立誓願度化諸有情,並負起度衆之擔,此者並非于勝義存在,因爲以愚癡虛僞設施有我之故。由此,菩薩雖已證無我,生悲之境衆生者,尚未如是證悟故,恒時顯現感受有我無義之苦惱,故于彼可生大悲心。因爲此菩薩者,不貪自利,見他衆無義受苦,已生重他輕己之心,見他苦亦如睡夢,其能除彼之故也。若謂:“若無有衆生,則爲誰精進而得佛果,亦誰是得果者,故謂爲果立誓者亦不應理耶?”答曰:于勝義中,得者衆生,所得之果,皆無實有,亦許真實中得涅槃與不得涅槃皆無差別也。然如前所說,在各衆生之現相意前尚有差別。如是應許由從愚癡我執心而得成立染汙輪回及相反之涅槃二種,所謂涅槃者,唯盡錯覺分別心之名,此外皆無有,如《經觀莊嚴論》雲:“故盡錯覺即解脫。”如是所說也。是故由愚癡力執著二取戲論者前,無欺而存在此輪回顯現,于是已滅盡輪回之涅槃亦存在。譬如,遭魔發狂者,雖其余人同行共住,然彼前常有魔身等顛倒相,使彼苦惱,若彼離此苦,則其安樂亦存在,與此理相同也。是故于勝義中,世間及寂滅等不成實有故,便束縛解脫皆應理,否則,彼不應理,如雲:“若有自性者,彼非變無有,自性變余法,畢竟不應理。”如是所說也。若謂:“本來無得者,反而希求獲得之故,汝宗學道等有何用?此愚癡者,豈非任何時處皆爲所破耶?”答曰:勝義中雖無所得,而現相中有得之,爲世間衆生息滅痛苦,暫時不應斷除彼者,即是尚未現前法界之佛果前,于世俗中不住涅槃許爲所得之愚癡心。因爲依此則能息世間諸苦故,最後遠離一切二取戲論時,耽著有寂之細微所知障,亦已斷盡,此即爲如來地。如今不能斷除彼者,因爲二谛尚未雙運時,實相與現相畢竟不同故。故以現相而言,爲何不有學果?雖需斷除此等不同之實相和現相,然今不能斷除,一旦斷盡此時,無得亦不斷,尚未如是現前之前,不能盡除希求得果之心也。若謂:“若爾,破我癡亦有何用?”答曰:彼二不相同,求果之心,能息滅諸苦,並自己亦令滅盡,如由薪中生火,彼薪亦燒盡。然而我執或我慢者,即是一切輪回痛苦之因故,使迷惑有我之執得以增長,由此,本是無我反迷執有我者,即爲所斷,若無彼愚癡,則不起我執,若無彼我執,則不流轉投生于輪回故,如雲:“內外我我所,盡滅無有故,諸取即爲滅,取滅則生滅。”如是所說也。彼等若謂:“如汝不能除假立我執,如是成實我執亦畢竟不能除,因爲彼者自無始以來,與自性成一體故。”答曰:彼二不相同,因爲此等假立因緣之顯現,在凡夫面前,無有能破之理證,亦不必破之。然而,若修證諸法實相之無我慧是最殊勝故,則能斷除成實執,具足正量有力之故,猶如日光能除黑暗也。是故我執者,並非諸法之實相,暫時由緣而起此迷亂,若以教證理證破彼迷惑,則心能趣入諸法之實相中,此乃心之本性故,此性亦不離自心。如《釋量論》雲:“心自性光明,諸垢是客塵。”如是所說也。又“不能除”此句,有者釋爲能除我執之對治,有者釋爲我執之因,此等解釋方法雖有甚多不同,然無有合理解說故,此處當隨聖境善論中所說,彼我執不能除,若如是解釋,則應理,此乃唯我之智慧也。

  丁二、(法無我)分四:戊一、身念處;戊二、受念處;戊叁、心念處;戊四、法念處。

  戊一分二:己一、宣說無有整體;己二、宣說無有支分。

  己一、(宣說無有整體):

  身非足小腿,腿臀亦非身,

  腹背及胸肩,彼等複非身。

  側肋手非身,腋窩肩非身,

  內髒頭與頸,彼等皆非身。

  此中何爲身?

  所謂身體亦是假立而已,無有自性成立也。因爲諸處圓滿總體若存在,則應于此手等分支上存在,而此觀察時不可所得,因爲身體非足部小腿,大腿臀部亦非身,腹部背部以及胸部肩膀,彼等亦複非身體。側身之肋骨及手臂亦非身,腋窩肩頭非身,內髒頭部及與頸項,彼等皆各自非爲身體,此等不同身相故。如今此身聚合,猶如屍陀林中散落身支,彼等無合住各處,各支亦非身,因砍手等,亦許有身故。是故此手等分支中,何者爲身體耶?

  若身于一切,諸方皆遍住,

  諸分住自分,身應住何處?

  倘若吾全身,住于手等分,

  則盡手等數,應成彼數身。

  若內外無身,雲何手有身?

  手等外無它,雲何有彼身?

  若謂:“彼等各法雖非身,然身體遍于彼等便存在耶。”此問:一身體普遍于一切分支?或有甚多身體遍于每一分支上欤?若許此身于一切手等諸方或諸分支上皆普遍而住。則手等諸分支雖住于自部分中,然身體自己應該住于何處?因爲若除手等各支後,不見能遍之身故。倘若吾自皆具之全身或整體性者,其分別住于手等一切分支上,則盡所有手等之數量,亦應成彼等數目之身體,然只執一身故,無有如是也。是故若以理尋找六處之一切內外,亦無得身體之故,雲何成手等有身耶?實則無有也。除手等以外亦無有其他身體之設施處,雲何成有彼身體耶?實則無有也。此處“身非足小腿”等宣說身支非一體,又“若身于一切”等宣說身支非異體也。

  無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覺。

  如因石狀殊,覺彼爲真人。

  衆緣聚合時,則見身似人。

  如是于手等,則亦見有身。

  是故本來無有身體,然只因爲愚癡迷惑,才于依手等分支之聚合者,生起身體之錯覺而已,實上非成立。譬如,因石堆形狀特殊者,對此生起錯覺,彼者以爲真實之人也。乃至形狀差別衆緣聚合時,則見此身似人相,若緣不聚合,則不安立爲男身,如變性、膜疱、燒成灰塵等。女身亦即如此也。如是只要于手等部分取名爲身體之諸緣存在,爾時,則手等亦可見爲有彼身體,並非自性存在身體,因彼即骨肉聚合之故。于此有些印度論中雲:“衆緣聚合時,則木見似人。”此義解釋爲木堆覺人等形狀差別,及顯現不明等衆緣合時,則見男身或女身等。如此解釋也。

  己二、(宣說無有支分)

  如是指聚故,手複應成何?

  彼亦節聚故,節者尚可分,

  分複析爲塵,塵析爲方分,

  方分離部分,如空微塵無。

  是故有智者,誰貪如夢身,

  如是若無身,何男何爲女?

  若謂:“雖無有身體,然現量見手等分支故,彼應存在耶。”答曰:身體已未成實有,如是各指甲等聚合之故,則名爲有支,手者亦複應成如何?何者亦不成立。彼指亦是各節聚合之故。此節者亦尚可分爲極多,因上分非下,下分非上等不雜而住也。此分亦複從粗塵分析爲微塵,彼微塵又可分析爲甚多方分,最後方分亦不成任何一分故,遠離一切部分也。彼原因即是說:若從微塵建立粗塵時,四方上下六塵繞中塵,彼中塵若有接觸六塵之各分,則中塵應成有六分,若無接觸分,則六塵亦只占一塵位故,雖聚山王之諸微塵,亦不應增大,如雲:“六塵同時觸,微塵成六分,六塵若一位,山王成塵許。”如是所說也。是故手等一切分支及一切色法顯現,亦從粗塵、細塵、微塵及方分等分析而衡量時,皆成空性猶如虛空,不成色法故,甚至微塵亦無有成立也。是故具有智慧而能觀察勝義之補特伽羅者,誰人貪著此等如夢不成實之色身?實不應生貪也。如是已了知若無有身體之自性,則何者是男身又何者爲女身矣?無實有也。

  戊二、(受念處)分四:己一、觀察受性;己二、觀察受因;己叁、觀察受果;己四、觀察受者。

  己一、(觀察受性):

  若苦性中有,雲何不滅樂?

  樂實則甘等,爲何不生喜?

  若謂苦強故,不覺彼樂受。

  既非領受性,雲何可謂受?

  若此苦受在真實中或彼性于自心相續中有,則雲何不滅生樂?此無害故,彼理不定也,如是若真實中存在樂性,不應生痛苦之理亦能了知,故此處未宣說也。若許如是,則苦樂互相違逆故,若成一性,則另一性不成立,因爲諸法不舍自之本性故。彼已宣說內心無成實受,今于外道而說:如數論外道所許,樂受于外境上存在亦不成立,若于妙色美味等外境上安樂實有存在,則亡子生憂或生起恐怖者前以甘美食品或遊戲等,亦爲何不能使彼等生歡喜心?因爲美食等物上存在樂性故,猶如火性即熱也。若謂:“此苦于真實內心中並非無有,而樂受特別強大之故,則不能覺知彼等苦受,如升日光時不見星宿也。”答曰:既然如是非能領受彼性,則雲何可謂是受耶?因爲彼者無有受相故。若未領受亦能安立爲受,則應受空中鮮花之妙香也。若謂:“上述憂苦者雖得甘美食等尚不生喜,此亦以苦強大之故,蔭蔽而不覺彼樂受耶。”答曰:彼亦用此理如是觀察則可也。

  若謂有微苦。豈非許除粗?

  謂彼即余樂。微苦豈非樂?

  倘因逆緣故,苦受不得生,

  此豈非成立:受分別是執?

  是故應修習,對治空觀慧。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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