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二、遮無心色法爲因
分二:一、破極微爲因;二、破主爲因。
一、破極微爲因
【外道當中,伺察派等許常法極微爲世間之因。前文已遮極微故,此處不必重述。】
伺察派等承許常法極微是器情世間的因,也就是器情萬物都是從不生不滅的最細無分微塵而來。看起來跟有部、經部的主張一樣,其實大有差別。有什麼差別呢?第一、前者承許極微是不生不滅的常法,而後者承許是生滅無常的法;第二、前者承許器情是由極微所生,而後者承許是由心造業所感。
這樣所破就是常法極微是萬物之因(注意“常法”兩字)。破的方式是:只要證成常法極微不成立,由它生萬物就不成立。所以集中在破“常法極微”這一點上。能破是前文所說的由“六塵圍中塵”的正理。這已經做過闡述,不再重複。
二、破主爲因分四:(一)總破從“主”生一切變異;(二)破樂等爲色法;(叁)破樂等爲常法;(四)斷除“以能量識虛妄則量果空性不成立,修習空性也應成不合理”的诤難。
(一)總破從“主”生一切變異分二:1、略述他宗;2、次第破除主、叁德及一切變異。
1、略述他宗
【其次,數論派承許常主爲衆生之因,即喜憂暗叁德平衡,稱爲變異之因——“主”,失衡則生種種衆生變異。】
(“主”是萬物中首要的意思,又稱爲“自性”。“衆生”就是由因緣所生的根身、器界。)
數論師承許常存不滅的主是一切衆生的因,也就是根身、器界等萬物都是由主所生。“主”是什麼東西呢?怎麼由主生衆生現相呢?喜、憂、暗叁德或叁種成分達到平衡的狀態就是“主”。當叁德成分不平衡(比如喜的成分偏多、憂暗的成分偏少等)時,就産生種種衆生變異。
這裏說的憂、喜、暗叁德,相當于佛教說的苦、樂、舍。但內外教認定的體性不同,外教認定這是色法(或物質體性),內教認定這是心法,即只是按自心不同的感受狀況而安立苦、樂、舍,此外沒有心外的苦、樂、舍。
2、次第破除主、叁德及一切變異
【破斥:獨一的主有叁德體性,內自相違,有叁則非獨一故。故無常、一的主或自性。如是叁德也不存在,一一亦有叁分故,若無則離自性之相。再者,若無因之叁德,則許有所生聲等變異也應成極杳然或遠離有,如無泥之瓶。】
這段分四步解釋:一、解釋“獨一”;二、以“獨一”和“具叁德”相違破“主”;叁、以同等理推出“叁德”不成立;四、以“無因則無果”推出叁德所生的變異無一存在。
首先,“獨一”不是指對多個支分的積聚假立爲“一”,而是沒有任何部分的實有的“一”。比如對50根火柴堆積一處假立爲“一盒”,這是假立的“一”,不是獨一。又比如對車頭、車身、車尾等很多支分的積聚假立爲“一輛”,也是假立的“一”,不是獨一。實有的“一”沒有任何部分,所以用“獨”字表示。
其次“獨一”和“具叁德”相違。也就是,喜、憂、暗叁德是叁種不同相狀的法(比如:是喜就不是憂、是憂就不是暗等,就像鹽巴、白糖、味精是叁種東西一樣)。這樣叁德平衡的“主”就像鹽巴、白糖、味精叁種成分達到均衡那樣,只是叁合一,不是獨一。這樣就破掉了獨一的“主”。再者你說“叁德平衡爲主,失衡名衆生”,那一定有從平衡改變成不平衡,而所謂的改變,一定要舍離平衡才會出現不平衡;如果舍離平衡,那平衡就不是常住,因此不成立常住的“主”。
第叁、以同等理破叁德。“如是”兩字是表達破的道理相同。也就是,喜、憂、暗每一種德也有叁分的緣故,有叁就不是獨一,因此不成立實有一體的喜等。那麼,爲什麼每一種德也有叁分呢?因爲“若無,則離自性之相”。
以喜爲例,如果喜上沒有喜、憂、暗叁種成分,那喜就跟自性的相狀不同。自性是獨一沒有任何部分的法,如果不是它,就一定是它以外的法。如果喜跟自性的相狀不同,那就是自性以外的法,不能說是自性上的成分。所以只能承許喜上也有喜、憂、暗叁種成分(有喜中的喜、喜中的憂、喜中的暗),這樣喜也成了叁種成分的假合(就像白糖、鹽巴、味精的“叁合一”,不成立是實一的“喜”。)。
最後推出叁德所生的變異無一存在。理由是“無因則無果故”。就像如果泥不存在,由泥顯現的瓶子就一無所有一樣。“無泥之瓶”表示沒有無因之果。意思是,如果你們承許的喜、憂、暗叁德實法毫無成立,那由叁德不平衡所生的聲音等變異就成了極杳然或一無所有。就像夢中的女人不成立,她生的五個孩子就一無所有一樣!
以上總的破除了“從主生一切衆生”。從中看出萬物不是由叁德平衡的主所生。承許主是萬物之因只是非因計因而已。
(二)破樂等爲色法分二:1、略破;2、破救。
1、略破
【此外以量成立受是心法,無心的衣等不容有樂等。】
“量”是指自證現量。以自證現量成立不論苦、樂、舍哪種受都是心上的法,不可能在無心的衣服等上有樂等。
也就是,誰都自明自知:只是自己的心在感受各種苦、樂,而不是無心的衣服等在感受苦、樂。所以受唯一是心上的法,不是心外的色法。
2、破救
【若說:聲音等事是樂等之因的體性,故無過失。】
對方說:比如美妙的音樂能使人歡樂,美麗的景色能使人心曠神怡,美味佳肴能使人生起歡喜。像這樣,外物是苦樂之因的體性,所以“承許苦樂是色法或物質體性”並沒有過失。
意思是:從“物質生樂等”這一點能看出樂等是色法。比如品嘗美味的樂是由美味所生,以美味是物質的緣故,美味所生的樂就是物質的體性。像這樣,處處見到:由好的色、聲、香、味、觸生起樂,由不好的色、聲、香、味、觸生起苦。聲音等物質是苦樂的因,所以所生的苦樂是物質體性。
破除分二:(1)以比量破;(2)以現量破。
(1)以比量破分二:①勝義中破;②名言中破。
①勝義中破
【破斥:勝義中已遮實有。】
這裏所破是對方承許的“樂等是勝義中的實法”以及“由衣服等産生樂等”。
破法是:以上對于人我和身、受、心等的萬法,已經以理否認了它在勝義中實有。樂等叁德也是萬法之一,因此也不成立實有。再者,“由衣服等生樂等”也不成立,因爲衣服等是萬法中的色法,它的實有也已經被否認,這樣它不是實有的緣故,它所生的樂等也不成立實有。
②名言中破
【名言中也與自許相違,因爲你許衣等之因爲樂等叁德,又許衣等之果爲樂等,這樣既是衣等之因,又是衣等之果,爲人所笑,如甲是乙父又是其子般。若樂等有多體,又失壞獨一自性。】
名言中這樣安立也和你自身的承許相違,因爲:你說叁德平衡的“主”是生23種變異的因,這樣衣等的因就是樂等叁德;你又說衣等的果是樂等叁德。這樣“樂等既是衣等的因,又是衣等的果”就成了可笑之處,就像說甲是乙的父親、又是他兒子一樣。(以上的要點是:名言中同一個法的因和果相狀不同,不可能並集在一個法上。從時間上說,一個法的因是在它前面存在,而果是在它後面存在,時間上有先後的緣故,同一法的因和果不會是一體,就像同一個人的父親和他兒子不會是一體一樣。不然就成了“祖父”是“孫子”的笑話。)
如果你說樂等有多種體性,有因上的一種、有果上的一種,這樣就有因上的樂、果上的樂、因上的苦、果上的苦、因上的舍、果上的舍,而這些都是“主”的成分,這不僅失壞了一體的“主”,而且失壞了一體的喜、憂、暗。
(2)以現量破
【又與現量相違,即從未見有“由彼樂等産生衣等”。如此只見“由衣及檀木珠等出生樂等”。以此,由彼衣等塵許不成故,無有彼所生樂等獨立安住。】
所謂與現量相違,是指對方說的“由樂等産生衣等”和現量所見相違。現量沒見到有“由樂等産生衣等”(比如沒見到誰一快樂就生出了衣服、電器、小車等)。相反,只見到由柔軟的衣服生起樂受、由不柔軟的衣服生起苦受、由檀香木念珠所發的妙香生起樂受等。
這樣,你說的“由樂等生衣等”和“由衣等生樂等”兩者中,“由樂等生衣等”已經以現量破除。所以只能是“由衣等生樂等”。現在對衣等做觀察,由于衣等在真實中沒有微塵許的實法,由此就不會有它所生的樂等獨立安住。意思是:如果真實中沒有衣服、還有樂存在,那這個樂的實法就成了獨立存在,而不是由衣服所生。
以上以觀待理破了以衣服等生實有的樂等。也就是:名言中樂等是觀待衣服等而生,但勝義中觀察衣服等時,得不到微塵許的實法,既然得不到它,那觀待它而生的樂等也不可能獨立存在。
(叁)破樂等爲常法
【若說:樂等不需觀待衣等,主爲常恒性。】
對方說:樂等的存在不需要觀待衣服等,因爲主是常恒的體性。也就是:樂等叁德是自然本具的真實存在,並不是有衣服等才有它,沒有衣服等就沒有它。所以以“衣服等是虛妄的”來破樂等實有,並不合理。
【破斥:如此應成樂等何時不退而恒時可得,以樂等可得且不容舍前性而變動故。然而絕無恒時見故,不應道理。】
中觀師破斥:這樣就成了樂等永遠不退而恒時可得,原因有兩點:一、樂等是可得的法,或者可領受到的法;二、樂等不可能舍棄先有的自性而變成其它。也就是,樂等並不是無法領受的東西,而是可以鮮明領受到的,就好比聲音存在,就能由耳識鮮明地領受到它(這裏“可得”要解釋成可以領受到)。其次,樂等是常法,不可能舍棄先有的自性而變成其它。這樣既是心能領受到的,又是常存不滅的,那就應當恒時領受到。但沒有“恒時見顯現同一種樂等”,所以不合理。
【若說:樂等雖恒常安住,然有顯隱之別,故非恒時得見。】
數論師說:實際上,樂等是恒時存在的,但因爲有顯和不顯的差別,所以有時它顯出來,就能見到;有時它不顯出來,就見不到。所以“恒時存在”不等于“恒…
《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講記(四十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