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parikalpita-svabha^va。乃唯識宗所立叁性之一。又稱遍計所執相、分別性、分別相、妄計自性、妄分別性。略稱遍計所執、計所執、所執性。凡夫于妄情上,遍計依他起性之法,乃産生“實有我、實有法”之妄執性。由此一妄執性所現之相,僅能存于妄情中,而不存于實理之中,故稱“情有理無”之法、“體性都無”之法。此種分別計度之妄執性乃周遍于一切境者,故以“遍計”稱之。[解深密經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成唯識論卷八](參閱“叁性”563)
(術語)叁性之一。凡夫之妄情,遍計度一切法,名爲遍計。以此遍計之妄情計無我爲我,執無法爲法,恰如暗中謬繩爲蛇。是名爲遍計所執性。此所執性爲當情現之妄相。體性都無也。唯識論曰:“由彼遍計,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見叁性條。
叁性之一。見叁性條。 - 陳義孝編
又稱遍計所執相,略稱遍計所執,爲唯識宗所立的叁自性之一。凡夫之妄情,周遍計度種種因緣生起之諸法,執取爲實有,曰遍計所執性。《解深密經·一切法相品》曰:“雲何諸法遍計所執相,謂一切法,名假安立,自性差別,乃至爲令隨起言說。”《唯識叁十頌》稱:“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成唯識論》卷八解釋此頌曰:“周遍計度,故名遍計,品類衆多,故名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我、若法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征不可得故。”釋文意謂:一般人把世間事事物物,都認爲是實有,妄執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爲實我、實法,因而周遍計度。實則這一切都是“唯識所變”,是有情虛妄分別所造成的,此謂之遍計所執性。
十大論師對以上一頌的解說並不一致,難陀分遍計所執性爲能遍計與所遍計兩門;而護法、安慧則分爲能遍計、所遍計、遍計所執叁門。難陀以上頌的首句是明能遍計,其余叁句是明所遍計。所謂“遍計種種物”者,就是實我實法;而護法、安慧則以上頌首句是名能遍計,次句是明遍計所執之境,而叁四句是說遍計所執的實我實法、都是無體性之法。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