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舉之一。比丘犯罪而不認罪者,稱爲不見。舉發不見者而治其罪,稱爲不見舉。[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之一](參閱“叁舉”687)
(術語)叁舉之一。比丘犯罪而雲不犯,謂之不見。不見舉者,舉治不見也。見叁舉條。
比丘犯了罪卻說不犯,叫做不見,舉治這種不見的過失,叫做不見舉。叁舉之一。 - 陳義孝編
舉發不承認犯戒者。 - 莊春江居士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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