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執與法執。又稱我法二執、人法二執、生法二執。(一)我執,又作人執,以不知人身爲五蘊假和合,而固執此中有常一主宰之人我。(二)法執,乃不明諸法因緣而生,如幻如化,而固執法有實性者。以上二執爲五見中薩迦耶見(我見)之所執,起我執而生煩惱障,起法執而生所知障。[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之二執章](參閱“人我法我”255)
(二)增執與減執。(一)謂增益之執,乃執著諸法實有,偏于有之執情。(二)謂損減之執,乃執著諸法空無,偏于無之執情。[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一]
(名數)一、我執,又名人執,以五蘊假和合而有見聞覺知之作用,固執此中有常一主宰之人我者。一切之煩惱障從此我執而生。二、法執,不明五蘊等法由因緣而生,如幻如化,固執法有實性者。一切之所知障從此法執而生。唯識論一曰:“由執我法,二障具生。”法苑義林章二執章詳說之。此二執,爲五見中薩迦耶見(即我見)之所執也。同體之我見有二用:一執取物之常一主宰爲我執,一固執法體之實有爲法執。此中法執爲本,而起十我執,起法執者,必非我執而我執起時,必有法執也。由此我執而生煩惱障,由法執而生所知障。
[出金光明經文句記] 一人執謂衆生于五陰等法中。強立主宰。計我爲人。妄生執著。是名人執。(五陰者。色陰。受陰。想陰。行陰。識陰也。)二法執謂衆生不了五陰等法從因緣生。如幻如化。計爲我身。妄生執著。是名法執。 - 明·一如等 撰
我執和法執。我執又名人我執,即執著人有一實在的我體;法執又名法我執,即執著一切法都有實在的體用。 - 陳義孝編
一般指我執與法執,又作我法二執、生法二執。小乘說一切有部等主張法體實有,故僅揭出“我執”之說;大乘則觀諸法皆空,故對主張法爲實有者,稱爲“法執”,而說我、法二執。法執乃于如幻假有之法生起實有之妄執,其體較寬,爲獨一而起;我執則迷于法之用,故其體較狹,而必與法執並起。成唯識論卷一曰:“由執我法,二障俱生。”此二執皆以薩迦耶見爲體,由于力用不同而有二障之別,即以執我稱爲煩惱障,執法稱爲所知障。爲斷伏煩惱、所知二障,而說二空、二空智;二障斷盡,即證得大涅槃與大菩提。 - 于淩波居士著
我執與法執。
我執又名人我執,即固執人有一實在的我體。法執又名法我執,即固執一切法都有實在的體用。
- 梵心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