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言語之表面雲自相,言語裏所含之意許雲差別(見法自相相違因條),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謂之法差別相違因。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服等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他”爲立者之意許者,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雖于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許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轉于同品之臥具等,而臥具等爲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違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許,于是生法之差別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因明入正理論雲: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如疏七卷五頁釋。 - 朱芾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