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叁業之一。依嗔恚而生之身、口、意叁業,統稱穢業。據大乘義章卷七載,嗔恚之心,能汙穢自己與他人,故名爲穢;而由穢法所生起之身、口、意叁業,即名爲穢業。叁業系指曲業、穢業、濁業。曲業、濁業分別依谄、貪而生起身、口、意叁業,故曲、穢、濁叁業系就身、口、意叁業之染汙情形而作之分類。[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五](參閱“叁業”638)
(術語)叁業之一。見業條附錄。
瑜伽九卷八頁雲:穢業者:謂卽曲業,亦名穢業。又有穢業。謂此法異生,于聖教中顛倒見者,住自見取者,邪決定者,猶預覺者,所有善不善業。又雲:由邪解行爲依,能障所起諸功德義;故名穢。
二解 瑜伽九十卷六頁雲:猛利貪瞋所起諸業,皆名穢業。
叁解 雜集論八卷五頁雲:穢業者:若身等業,能汙相續,依此發生如是障業。又雲:損滅見所攝增惡清淨所立法義、名穢。
四解 俱舍論十五卷二十頁雲:若依瞋生身語意業,名煙穢業。瞋、穢類故。 - 朱芾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