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duh!kha-vedana^。叁受之一,五受之一。受者,領納外境之義。境有順、違、俱非叁境,故受有苦、樂、舍叁受。逼迫身心,領納違情之境而起苦惱之感者,稱爲苦受。其爲叁受之一者,系指于身心所領納的逼迫不悅之感受;其爲五受之一者,僅指于身所領納的逼迫不悅之感受。[成唯識論卷九、四念處卷一](參閱“叁受”559、“五受”1103)
(術語)叁受之一。對于違情之境而領受逼迫之苦于心也。唯識論九曰:“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
如受支差別中說。
二解 如二十一種受中說。
叁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四頁雲: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
四解 法蘊足論九卷十一頁雲:雲何苦受?謂順苦觸所生身苦心苦,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苦受。
五解 法蘊足論九卷二十二頁雲:雲何苦界?謂順苦觸所起身苦,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苦界。
六解 集異門論五卷一頁雲:苦受雲何?答:順苦受觸所生身苦,心苦,不平等受受所攝,是謂苦受。 - 朱芾煌
叁受之一,五受之一。受者,領納外境之義。境有順、違、俱非叁境,故受有苦、樂、舍叁受。逼迫身心,領納違情之境而起苦惱之感者,稱爲苦受。其爲叁受之一者,系指于身心所領納的逼迫不悅之感受;其爲五受之一者,僅指于身所領納的逼迫不悅之感受。見《成唯識論》卷九。參閱“叁受”、“五受”條。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