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舉出律師者應行下列叁法,方不愧稱爲律師。即:(一)本毗尼藏,毗尼,律之義。謂爲律師者應本于律藏而諷誦通利,辯習句義、文字,而後教授于人。(二)堅持不雜,謂爲律師者當懷謙下,堅持法律,于毗尼藏之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且于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叁)受持不忘,謂爲律師者應于毗尼藏之師師相承,舉凡授受之因緣、次第傳承之名字等,受持而不忘。(參閱“律師” 3800)
[出善見毗婆沙律] 一本毗尼藏梵語淨毗尼。華言律。謂爲律師者。必本于毗尼。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然後可以教授于人。所以稱之爲律師也。二堅持不雜謂爲律師者。當懷漸愧。堅持法律。于毗尼藏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若有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所以稱之爲律師也。叁受持不忘謂爲律師者。于毗尼藏所傳之師。須知次第授受之由。若佛授優波離。如是次第師師相承。乃至于今。于其名字。或能說知。或知一二而不忘失。所以稱之爲律師也。 - 明·一如等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