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名稱與義理。如謂“諸行無常”,則諸行爲“名”,無常爲“義”。蓋呼召表顯諸法之本體者,稱爲名;而諸法本體之真實義,稱爲義;以名能诠顯法體之真實義,故稱名義。然名系假立施設,雖能诠義,卻非諸法之本體,故名與義二者有相即、不即之二種關系。就相即而言,如諸佛菩薩之名號、真言、咒語等皆是,此乃諸佛菩薩之名號中,蘊含廣大不可思議之願力及功德,故其名號與其法體之實義不二,名即是義,義即是名,稱爲名義相即、名義不離、名義不二;與“名體不二”同義。若就不即而言,如說火時,無熱之用,即爲名義不相即之關系。[大智度論卷二十五、肇論、往生論注卷下](參閱“名”2254、“名體不二”2262)
(術語)名者體上之名稱,義者體上之義理。如言諸行無常,諸行爲名,無常爲義。又呼召之名目,謂之名,爲名所顯之法體謂之義,依此義則名義者,與所謂名體或名法同。然就其名與義言之,有名即于義者,有不即者,名即于義,如呼火而出熱,諸佛之名號及陀羅尼是也,此雲真言。名不即于義,如火之名無熱之用,世間一切之名字是也,此雲假名。智度論二十五曰:“問曰:義之與名爲合耶爲離耶?若合名,說火時應燒口。若離,說火時水應來。答曰:亦不合,亦不離。古人假爲立名,以名諸法。後人因此名字識是事,如是各各有名字。”肇論曰:“名無得物之功,物無當名之實。”
戒壇 又曰戒場,授戒之戒場也。梵名曼陀羅,譯作壇,名曰戒壇,爲授受戒之道場,亦曰戒場。
戒師 又謂之戒和尚,即授戒師也。
律師 善解戒律者,稱曰律師。
戒牒 受戒之證書,名曰戒牒。
戒臘 受戒之年數,謂之戒臘。比丘之坐次,依戒臘之多少而定。
齋月 年叁齋月,一月、五月、九月。
齋日 月六齋日,初八、十四、十五、二十叁、二十九、叁十(或二十八、二十九)。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