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犯戒之相分爲七類,即統括五篇與篇外諸戒條爲七類。又作七犯聚、七罪聚、七篇。即:(一)波羅夷(梵pa^ra^jika ),意譯斷頭。(二)僧伽婆屍沙(梵sam!gha^vas/es!a ),即僧殘。僧爲僧伽之略;殘爲婆屍沙之譯。(叁)偷蘭遮(梵sthu^la^tyaya ),意譯大障善道。(四)波逸提(梵pa^yattika ,或 pra^yas/cittika ),意譯墮。(五)波羅提提舍尼(梵pratides/ani^ya ),意譯向彼悔。(六)突吉羅(梵dus!kr!ta ),意譯惡作。(七)惡說(梵durbha^s!ita )。七聚之說各有不同,毗尼母經卷叁,以尼薩耆波逸提代惡說。律二十二明了論則載七聚爲:(一)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謂十叁僧伽胝施沙。(叁)偷蘭遮耶聚,謂一切叁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四)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叁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五)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攝罪、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四分律卷六十](參閱“五篇”1197、“律”3789)
(名數)于前六聚中分突吉羅罪之一爲惡作惡說,即身口二業,而第六爲突吉羅,第七爲惡說。行事鈔中一曰:“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叁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
(術語)戒律之七聚也。見五篇及篇聚二條。
[出翻譯名義] 聚即類聚。謂聚衆律以成其類。隨犯而製之。故名七聚也。一波羅夷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有叁義。一者退沒。由犯此罪。道果無分。沒溺惡道。二者不共住。謂非但失道而已。不得于說戒羯磨僧中共住。叁者墮落。舍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也。(梵語羯磨。華言作法。梵語阿鼻。華言無間。)二僧殘殘者。如人被斫。命雖未盡。而身已傷殘也。謂若犯此罪。僧爲作法。忏除其過。故名僧殘。叁偷蘭遮梵語偷蘭。華言大。遮即遮障善道。華梵兼稱。故雲偷蘭遮。謂大障一切善根也。 - 明·一如等 撰
律學的七項罪名,即一、波羅夷,是棄(于佛法之外)罪,是斷頭罪,是不可救藥罪。二、僧殘,是僧團淨法中的殘傷者,惟其雖殘而尚有忏除救藥的余地。叁、偷蘭遮,譯作大障善道、大罪、粗惡、粗過等,或稱爲濁重犯,主要是由于波羅夷及僧殘罪的未遂罪中産生,但是也有獨立産 - 陳義孝編
翻譯名義明七聚,聚即類聚,謂聚衆律以成其類,隨犯而製之,故名七聚也。比丘尼戒,總爲七聚。
一、波羅夷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有叁義:
一者、退沒 由犯此罪,道果無分,沒溺惡道。
二者、不共住 謂非但失道而已,複不得于說戒羯磨僧中共住。
叁者、墮落 舍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也。
二、僧殘 殘者如人被斫,命雖未盡,而身已傷殘也。謂若犯此罪,僧爲作法忏除其過,故名僧殘。
叁、偷蘭遮 梵語偷蘭,華言大遮,即遮障善道。華梵兼稱,故雲偷蘭遮。謂大障一切善根也。
四、波逸提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謂犯此罪,死墮地獄也。
五、提舍尼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僧祗律雲:“此罪應對衆發露忏悔是也。
六、突吉羅 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惡說,謂身惡作口惡說也。又四分律本,名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此戒微細難持,令其隨學隨守,是名應當學也。
七、惡說 惡說者謂口好惡說,多諸論議也。即突吉羅中,開出惡說,以成此七聚也。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