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人與法之並稱。(一)人指說教者或受學者,法指所說之教或所學之教。 (二)具有心之作用者爲人,不具心之作用者爲法。例如,衆生依因緣和合而成立,是爲人;五蘊爲構成衆生之要素,是爲法。
(術語)人爲受教之衆生,法爲佛之教法。又一切之有情數曰人,一切之非情數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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