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比丘所應成就之十一法。即:(一)戒,(二)定,(叁)慧,(四)解脫,(五)解脫見慧,以上爲五分法身。(六)根寂,即六根寂靜。(七)知足,(八)修法,(九)知方使,(十)分別義,(十一)不著利。
(名數)比丘應成就十一法。一戒,二定,叁慧,四解脫,五解脫見慧,已上五者即五根也。六根寂,六根之寂靜也。七知足,八修法,九知方使。十分別義。十一不著利。
比丘所應成就的十一種法,即戒、定、慧、解脫、解脫見慧、根寂、知足、修法、知方使、分別義、不著利。 - 陳義孝編
品類足論六卷二頁雲:有十一法。謂有漏色、無漏色、有漏受、無漏受、有漏想、無漏想、有漏行、無漏行、有漏識、無漏識、及無爲法。 - 朱芾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