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領納戒體,稱爲受戒;受戒後毀壞戒體,稱爲破戒;自始未受戒者,稱爲無戒。無戒之僧,稱爲名字比丘(梵sam!jn~a^ -bhiks!u )。[十誦律卷一、俱舍論卷十五]
(術語)依法而領納戒體謂之受戒,受戒後毀犯戒體,謂之破戒,自初未受戒謂之無戒。無戒之僧謂之名字比丘。見末法燈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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