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五法之一。見五法條。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叁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爲法相應。故唯識論雲:“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 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 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叁、衆同分 衆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四、異生性 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 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 滅盡定者,叁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于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爲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 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爲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 名身者,名诠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 句身者,句诠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 文身者,文即是字,爲名句之所依,此之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當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叁種根識獨利,故遍約叁塵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叁,是故六塵皆爲教經,亦複皆爲行經,皆爲理經也。
十一、生 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二、住 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十叁、老 老者,亦名爲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十四、無常 無常者,亦名爲滅,依于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五、流轉 流轉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六、定異 定異者,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七、相應 相應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勢速 勢速者,依于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 次第者,依于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二十、時 時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二十一、方 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二、教 教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
二十叁、和合 和合者,依于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 不和合者,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 明·楊卓
爲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又作心、色不相應行。指不屬于色、心二法,與心不相應的有爲法的聚集,計有二十四種,爲得、命根、衆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等。此二十四法,何以名不相應行?原來“相應”者,契合之義,如函蓋之相合;亦有和諧順從,互相呼應而不相違之義。此二十四法,以下述叁義,表明其不相應:一者,此二十四法,無緣慮作用,故不與心、心所相應。二者,此二十四法,無質礙作用,故不與色法相應。叁者,此二十四法,是生滅變異之法,也不與無爲法相應。再者,此二十四法,不似色、心、心所實有體相——種子所生的實法,而是依心王、心所、色法叁法分位假立之法。《成唯識論》曰:“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其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