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與欲、受欲、說欲叁法。即舉行布薩、說戒、授戒等時,同一結界內之比丘皆應參加,然礙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參加者,于此法事表示隨喜共贊其事之希望,稱爲欲;將此欲意委托其他比丘,稱爲與欲;受此委托,稱爲受欲;于僧中傳達其意,稱爲說欲。[十誦律卷十五、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
(術語)凡于僧中說戒授戒等法事,己有事緣,不能出席而于此法事隨喜共欲其事之希望,名爲欲,此欲意授他出席之比丘謂之與欲,其比丘受彼委托,謂之受欲。出僧中而說之,謂之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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