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指譬教,以月譬法。楞嚴經卷二(大一九·一一一上):“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複觀指,以爲月體,此人豈唯亡失月輪,亦亡其指。”故諸經論多以指月一語以警示對文字名相之執著。禅宗則借此發揮其“不立文字,教外別傳”之教義。
(譬喻)以指譬修多羅,以月譬字相,見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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