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四分”之一。即唯识宗所说之心、心所法四种认识作用中之自证分。心、心所法之认识作用分为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四种,自证分为识之自体,具有证知见分及证自证分之作用。(参阅“四分”1663)
(二)为佛陀所舍弃之岁寿。据大集月藏经卷十法灭尽品载,佛陀出世于人寿百岁之时,以佛陀之果报胜于世人而言,寿命原本可至百二十岁,但为悲愍众生,使能分其福分,乃舍寿第三分之四十岁,而于八十岁时入灭。
(术语)诸心心所四分中自证分为第三分。[囗@又]就于佛寿而言。佛出于人寿百岁时,以佛之果报,胜于世人,寿命可至百二十岁,为灭后之弟子分其福分舍第三分即后之四十岁,故八十岁而入灭也。大集月藏经第十法灭尽品曰:“我今为众生,弃舍身寿命。为增三精气,悲愍众生故,舍寿第三分,令我法海满,洗浴诸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