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根尘识。即有发识取境之作用者,称为根;所缘者,称为境;能缘者,称为识。五根、五境、五识等,称为前十五界;六根、六境、六识等,则称十八界。例如眼识以眼根为所依,色境为其所缘。又如意识以意根为所依,法境则为其所缘。[俱舍论卷一、卷十、成唯识论卷三]
(术语)又名根尘识。即有取境之作用者,谓之根,所缘谓之境,能缘谓之识。五根五境五识,谓之前十五界。六根六境六识谓之十八界。眼识以眼根为所依缘色境乃至意根以意识为所依缘法境。见俱舍论成唯识论等。
又叫做根尘识,即六根六境六识,合之为十八界。 - 陈义孝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