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名称与义理。如谓“诸行无常”,则诸行为“名”,无常为“义”。盖呼召表显诸法之本体者,称为名;而诸法本体之真实义,称为义;以名能诠显法体之真实义,故称名义。然名系假立施设,虽能诠义,却非诸法之本体,故名与义二者有相即、不即之二种关系。就相即而言,如诸佛菩萨之名号、真言、咒语等皆是,此乃诸佛菩萨之名号中,蕴含广大不可思议之愿力及功德,故其名号与其法体之实义不二,名即是义,义即是名,称为名义相即、名义不离、名义不二;与“名体不二”同义。若就不即而言,如说火时,无热之用,即为名义不相即之关系。[大智度论卷二十五、肇论、往生论注卷下](参阅“名”2254、“名体不二”2262)
(术语)名者体上之名称,义者体上之义理。如言诸行无常,诸行为名,无常为义。又呼召之名目,谓之名,为名所显之法体谓之义,依此义则名义者,与所谓名体或名法同。然就其名与义言之,有名即于义者,有不即者,名即于义,如呼火而出热,诸佛之名号及陀罗尼是也,此云真言。名不即于义,如火之名无热之用,世间一切之名字是也,此云假名。智度论二十五曰:“问曰:义之与名为合耶为离耶?若合名,说火时应烧口。若离,说火时水应来。答曰:亦不合,亦不离。古人假为立名,以名诸法。后人因此名字识是事,如是各各有名字。”肇论曰:“名无得物之功,物无当名之实。”
戒坛 又曰戒场,授戒之戒场也。梵名曼陀罗,译作坛,名曰戒坛,为授受戒之道场,亦曰戒场。
戒师 又谓之戒和尚,即授戒师也。
律师 善解戒律者,称曰律师。
戒牒 受戒之证书,名曰戒牒。
戒腊 受戒之年数,谓之戒腊。比丘之坐次,依戒腊之多少而定。
斋月 年三斋月,一月、五月、九月。
斋日 月六斋日,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或二十八、二十九)。 - 明·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