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戒之相分为七类,即统括五篇与篇外诸戒条为七类。又作七犯聚、七罪聚、七篇。即:(一)波罗夷(梵pa^ra^jika ),意译断头。(二)僧伽婆尸沙(梵sam!gha^vas/es!a ),即僧残。僧为僧伽之略;残为婆尸沙之译。(三)偷兰遮(梵sthu^la^tyaya ),意译大障善道。(四)波逸提(梵pa^yattika ,或 pra^yas/cittika ),意译堕。(五)波罗提提舍尼(梵pratides/ani^ya ),意译向彼悔。(六)突吉罗(梵dus!kr!ta ),意译恶作。(七)恶说(梵durbha^s!ita )。七聚之说各有不同,毗尼母经卷三,以尼萨耆波逸提代恶说。律二十二明了论则载七聚为:(一)波罗夷聚,谓四波罗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谓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偷兰遮耶聚,谓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兰遮耶。(四)尼萨耆波罗逸尼柯聚,谓三十尼萨耆波罗逸尼柯。(五)波罗逸尼柯聚,谓九十波罗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谓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摄罪、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学对。[四分律卷六十](参阅“五篇”1197、“律”3789)
(名数)于前六聚中分突吉罗罪之一为恶作恶说,即身口二业,而第六为突吉罗,第七为恶说。行事钞中一曰:“言七聚者:一波罗夷,二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罗,七恶说。”
(术语)戒律之七聚也。见五篇及篇聚二条。
[出翻译名义] 聚即类聚。谓聚众律以成其类。随犯而制之。故名七聚也。一波罗夷梵语波罗夷。华言极恶。有三义。一者退没。由犯此罪。道果无分。没溺恶道。二者不共住。谓非但失道而已。不得于说戒羯磨僧中共住。三者堕落。舍此身已。堕在阿鼻地狱也。(梵语羯磨。华言作法。梵语阿鼻。华言无间。)二僧残残者。如人被斫。命虽未尽。而身已伤残也。谓若犯此罪。僧为作法。忏除其过。故名僧残。三偷兰遮梵语偷兰。华言大。遮即遮障善道。华梵兼称。故云偷兰遮。谓大障一切善根也。 - 明·一如等 撰
律学的七项罪名,即一、波罗夷,是弃(于佛法之外)罪,是断头罪,是不可救药罪。二、僧残,是僧团净法中的残伤者,惟其虽残而尚有忏除救药的余地。三、偷兰遮,译作大障善道、大罪、粗恶、粗过等,或称为浊重犯,主要是由于波罗夷及僧残罪的未遂罪中产生,但是也有独立产 - 陈义孝编
翻译名义明七聚,聚即类聚,谓聚众律以成其类,随犯而制之,故名七聚也。比丘尼戒,总为七聚。
一、波罗夷 梵语波罗夷,华言极恶,有三义:
一者、退没 由犯此罪,道果无分,没溺恶道。
二者、不共住 谓非但失道而已,复不得于说戒羯磨僧中共住。
三者、堕落 舍此身已,堕在阿鼻地狱也。
二、僧残 残者如人被斫,命虽未尽,而身已伤残也。谓若犯此罪,僧为作法忏除其过,故名僧残。
三、偷兰遮 梵语偷兰,华言大遮,即遮障善道。华梵兼称,故云偷兰遮。谓大障一切善根也。
四、波逸提 梵语波逸提,华言堕。谓犯此罪,死堕地狱也。
五、提舍尼 梵语提舍尼,华言向彼悔。僧祗律云:“此罪应对众发露忏悔是也。
六、突吉罗 梵语突吉罗,华言恶作恶说,谓身恶作口恶说也。又四分律本,名式叉迦罗尼,华言应当学。谓此戒微细难持,令其随学随守,是名应当学也。
七、恶说 恶说者谓口好恶说,多诸论议也。即突吉罗中,开出恶说,以成此七聚也。 - 明·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