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adhimoks!a,巴利语 adhimutti。又作信解。心所之名。为俱舍七十五法中十大地法之一,唯识百法中五别境之一。殊胜之了解之义。即于所缘之境起印可之精神作用(即作出确定之判断)。然有关胜解一语,各家之解释互异,说一切有部与俱舍宗谓胜解为十大地法之一,能与一切心所相应,即于一切心品遍起。俱舍论卷四(大二九·一九上):“胜解,谓能于境印可。”即不论是与非、邪与正,皆能审决,为此心所之作用。如心对境时,其为花、为月,心即印可其为花、月,故一切心品必定有此心所。然唯识宗则以其为五别境之一,不能遍于一切心所。成唯识论卷五(大三一·二八中):“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彼说非理。”此谓胜解于决定之境审决时,始能称其为胜解。若于犹豫之境,心存疑问,无法审决,则无胜解,故非遍行。
又上座部主张胜解即“决定”,而与“智相”无别。说一切有部则以“印可”为胜解之别作用,谓“印可”乃经由胜解以衍生之另一作用,故异于胜解或智相等;而“智相”之外别有其体。大毗婆沙论卷一○一谓择灭乃无为解脱之自性,胜解为有为解脱之自性。[品类足论卷一、大毗婆沙论卷十六、卷二十八]
(术语)七十五法中十大地法之一。百法中五别境之一。于所缘之境决定印可而不可移转也。若于境犹豫,胜解全无,故大乘不摄之于遍行法。俱舍论四曰:“胜解,谓能于境印可。”唯识论五曰:“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瑜伽三卷七页云:胜解云何?谓于决定事,随彼彼行,印可随顺性。又云:胜解作何业?谓于所缘,任持功德过失为业。
二解 瑜伽十一卷十二页云:胜解者:由于是处,不染污转。于诸烦恼,得离系故。以于厌等弃背行中,正流转时,心无罣碍。又复于舍,无有功用。
三解 瑜伽五十五卷三页云:胜解云何?谓于彼彼境界,随趣印可。胜解为何业?谓于所缘功德过失,或俱相违,印持为业。
四解 显扬一卷四页云:胜解者:谓于决定境,如其所应,印解为体;不可引转为业。如经说:我等今者,心生胜解;是内六处,必定无我。
五解 成唯识论五卷十九页云: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碍者,卽诸法故。所不碍者,卽心等故。胜发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胜发起;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六解 杂集论一卷十一页云:胜解者:于决定事,随所决定印持为体;不可引转为业。随所决定印持者:谓是事必尔;非余。决了胜解。由胜解故;所有胜缘,不能引转。
七解 五蕴论二页云:云何胜解?谓于决定事,卽如所了,印可为性。
八解 广五蕴论四页云:云何胜解?谓于决定境,如所了知,印可为性。决定境者:谓于五蕴等。如世尊说: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阳炎、行如芭蕉,识如幻境。如是决定。或如诸法所住自相。谓卽如是而生决定。言决定者,卽印持义。余无引转为业。此增胜故;余所不能引。
九解 入阿毗达磨论上六页云:胜解、谓能于境印可。卽是令心于所缘境无怯弱义。
十解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胜解、谓能于境印可。
十一解 品类足论一卷三页云:胜解云何?谓心正胜解、已胜解、当胜解性。
十二解 品类足论二卷十六页云:胜解云何?谓心正胜解、已胜解、当胜解性,是名胜解。
十三解 界身足论上二页云:胜解云何?谓心胜解性、已胜解、当胜解、是名胜解。 - 朱芾煌
1.深刻而坚定的理解。2.全心投入。 - 庄春江居士编